02 | 源流之辨:从训练数据"输入端"到生成物"输出端"的双向著作权版图
2026-06-08

转载自公众号戎戎熊智讼

文 | 戎朝


目 录

智能向善

人工智能合规的价值底座与制度坐标

01
执牌而行

算法备案、大模型上线与安全评估的全流程合规地图

02
源流之辨



从训练数据“输入端”到生成物“输出端"的双向著作权版图

03
取之有道

训练语料来源合法性、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出境

04
明标其源

深度合成、AI标识双轨制与虚假信息全链条治理

05
责有攸归

平台连带责任、生成内容侵权与AI致害的归责路径

06
通衢有禁

算力芯片、模型技术出境与中美博弈下的贸易合规

07
行而有矩

规从伦理委员会到专家复核清单的可落地审查制度


本篇导读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之争,表面纷繁,实则两端:一在输入端——模型"读了谁的作品",是为训练数据之版权风险;一在输出端——模型"生成的东西算不算作品、谁是权利人、生成了别人的作品该谁负责",是为生成物之可版权性与平台侵权。源流既分,则风险可辨、合规可循。本篇即沿此"输入—输出"双轴,逐层厘清规范、判例与法理,并于每节之末给出可落地的合规路径。




风险等级速览

风险点

等级

现行规范支点

训练数据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关注项(边界未定)

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条

生成物可版权性认定不当(误以为"AI自动有版权")

高风险

春风案、菲林案裁判规则

平台生成物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

高风险

广互/杭互奥特曼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AI 辅助发明的发明人适格性

关注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订)4.1.2

模型权重/语料/提示词工程的资产保护缺位

关注项

反法第十条(商业秘密三性)


PART 01

输入端:训练数据使用的著作权风险


(一)规范定位:法已立"不得侵害"之诫,未立"先授权"之强制

现行规范的支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施行〕。其第七条课提供者以训练数据处理之义务,要点有二:一曰"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二曰"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第四条更要求于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与优化全过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此处不能不辨者:法所明定者,乃"不得侵害"之结果性禁止,而非"训练前须逐一取得授权"之前置性强制。所谓"合法来源",规范文义指向数据获取渠道之合法(不得窃取、爬取受限数据),未等同于"对每一件训练作品均事前许可"。二者分际,正是企业合规的第一个判断点。

(二)立法演进的"进攻点":从"对来源合法性负责"到"提高数据质量"

更值得企业留意者,是一处立法演进。2023 年 4 月的《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原课提供者以"对预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之严格义务;及至正式施行版本,此"负责"表述被删去,改为"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

一字之删,态度自见。监管者于"严格授权"与"产业发展"之间,作了审慎缓和——立法者既不愿令海量训练因授权困境而窒息,亦不愿放任侵权。就现行法言,"先授权后训练"尚非强制义务;然此非谓训练数据可任意取用——一旦生成物被认定与特定作品实质性相似,输出端的侵权责任仍会回溯叩问输入端的数据来源。立法的缓和,缓的是"前置授权"之负担,未缓"实质侵权"之责任。

(三)法理透析:为何"逐一授权"难行?——交易成本与市场失灵

训练数据何以难循传统授权之路?实则是一个法经济学问题。

传统著作权授权,以"事前许可、个别磋商"为常态。然机器学习所需语料动辄以亿万计,若对每一作品逐一识别权属、磋商许可费与授权范围,则识别成本、谈判成本叠加,交易成本陡增至不经济之境。换言之,当单件作品之许可成本逼近甚至超过其于训练中的边际贡献时,市场机制即告失灵——理性的提供者宁可放弃合规授权,权利人亦难就海量微额许可获得有效救济。此即"作品许可市场失灵"之由来。加之部分创作者对 AI 取用其作品本怀抵触,磋商障碍更甚。

科斯之教诲于此显其锋芒:当交易成本高昂至阻断自愿交易时,制度设计便须替市场作出权利的初始配置与责任的合理分担。中国现行法选择了"结果责任 + 质量义务"的折中,未采"前置授权"的严格进路,其经济逻辑,正在于避免授权困境扼杀技术发展,同时以"不得实质侵权"守住权利人底线。由此可见,输入端合规之要义,不在追求"每一笔授权齐备"之理想态,而在建立"来源可溯、风险可控、侵权可避"的现实机制。


须注意:交易成本—市场失灵的论证框架在学界已成通说,但中国法尚未就"训练数据合理使用"作专门立法,其制度走向仍有变数。


(四)合理使用的空间与边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法定情形(如个人学习、适当引用、科学研究等)能否涵摄"商业性数据训练",现行法未予明示,司法亦未形成统一规则。企业务必避免两个极端:其一,臆断"训练即合理使用"而疏于风控;其二,因噎废食而尽弃可用语料。稳妥之道,是以"非表达性使用""转换性使用"之法理为论据储备,同时在数据治理上留足合规痕迹,以备争议时举证。

(五)输入端合规路径

  1. 来源分层:自有数据、授权采购数据、公开可获取数据、用户上传数据,分类登记、分级管控;

  2. 源可溯:保留语料获取渠道、时间、授权凭证之记录,形成数据血缘(data lineage);

  3. 高风险过滤:对知名 IP 形象、可识别作者作品、明示禁止抓取之内容,建立预过滤与黑名单;

  4. 质量义务留痕:依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就训练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多样性之提升措施保存证据;

  5. 个人信息合规衔接:训练数据含个人信息者,转入第三篇所述告知—同意机制。


PART 02

输出端(一):AIGC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一)裁判立场之演进:从菲林律所案到春风案

输出端的第一问,是"AI 生成的东西算不算作品"。两案对照,立场之演进了然。

其一,菲林律所诉百度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号,2019 年判,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原告以"威科先行"软件自动生成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主张著作权。法院区分对待:报告中由人工撰写的评论解读部分构成文字作品,而软件依关键词自动生成的报告部分,因未体现使用者之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其裁判内核,在"独创性须源于人的智力投入"。

其二,李某某诉刘某某案("春风送来了温柔"AI 文生图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2023-11-27 判,双方未上诉,2024 年 1 月生效,全国首例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原告以 Stable Diffusion,经选取模型、输入数十提示词、调整迭代步数与参数等一系列操作,生成古风人像图片。法院认定该图片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去除署名而使用,侵害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经济损失 500 元并赔礼道歉(原告诉求 5000 元)。


可对照"AI 文生图被认定不构成作品"之反向案例〔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0582民初9015号〕,印证"个案判断"规则——投入不足者,纵用 AI 亦难称作品。


(二)裁判规则提炼

两案合观,可提炼现行裁判规则如下,此乃企业确权之准绳

人是创作者,模型是工具。法院明言:利用 AI 生成内容,本质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进行智力投入者是人而非模型;

人工智能模型不能成为作者。著作权法上的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模型非法律主体,不能为"作者";

独创性须个案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人类使用 AI 的技术原理是否给人以创作空间,及生成内容是否体现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投入愈深(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校、反复筛选),愈易获认;一键生成、几无取舍者,难称作品;

价值取向偏于鼓励创作。春风案明示"鼓励创作乃著作权制度核心目的",裁判意在给新兴产业"稳定预期"。

(三)权利归属

生成物若构成作品,权利原则上归于作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使用者。然企业实务中,员工职务创作、用户协议约定、平台条款分配等,均会改变归属图景。务必于用户协议、员工知识产权条款中预先厘清 AIGC 生成物之权属,避免事后争讼。

(四)确权合规路径

  1. 过程留痕:保存提示词、参数、迭代与筛选记录,作为"独创性智力投入"之证据;

  2. 协议厘清:在员工协议与用户条款中明定 AIGC 成果归属;

  3. 标识管理:依第四篇所述标识办法,对生成物作合规标识,标识与确权并行不悖;

  4. 预期校准:对内对外均应予明确——"使用 AI 生成"不等于"自动取得著作权",可版权性须个案考量。


PART 03

输出端(二):平台侵权与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一)裁判规则:两起"奥特曼案"

输出端的第二问,是"模型生成了别人的作品,平台担何责"。两案立标。

其一,广互奥特曼案(全球首例 AIGC 平台侵权案)〔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0192民初113号,2024-02-08 判〕。原告经独占授权取得奥特曼形象著作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平台提供 AI 绘画服务,用户输入"生成戴拿奥特曼"即输出与原告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之图片。法院认定平台侵害复制权与改编权,判赔一万元(原告诉求三十万元)。

其二,杭互奥特曼案(国内第二例)〔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1587号,2024-09-25 判;二审经杭州中院于 2024-12-30 维持原判〕。其进一步细化了平台注意义务之认定,并入选 2024 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二)责任性质与注意义务

广互奥特曼案的裁判内核,在为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划定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援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关于服务提供者责任之规定,明确两层要求:

  • 技术性措施义务:提供者应采取一定技术性措施,避免生成与权利人作品实质性相似之内容;

  • 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提示潜在侵权风险、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等。

此处之辨:平台责任既非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纯粹的"避风港"被动责任,亦非全然的内容生产者直接责任,而是介于其间、以"注意义务是否尽到"为轴的过错责任。生成式 AI 平台对生成过程的控制力,远高于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其注意义务标准亦相应抬高。一味主张"通知—删除"避风港抗辩,于 AIGC 场景恐难尽然奏效。

(三)平台侵权合规路径

  1. 生成端过滤:对知名 IP、注册商标、可识别作品形象,建立提示词拦截与输出比对机制;

  2. 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显著的侵权投诉通道,并落实及时处置;

  3. 风险提示:在服务界面、用户协议中显著提示生成内容的侵权风险与使用边界;

  4. 显著标识:依标识办法(详见第四篇)履行显式与隐式标识义务,标识既是内容安全义务,亦为侵权风控之一环;

  5. 赔偿预判:奥特曼两案判赔虽不高(万元级),然平台一旦规模化侵权,累积责任与商誉损失不容低估,应予前置防控


PART 04

专利:AI 辅助发明的可专利性与发明人适格性


AI 介入研发,专利领域亦生新问。其一,可专利性:AI 辅助完成的技术方案,仍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标尺,AI 之参与不当然否定可专利性。其二,发明人适格性:发明人须为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审查指南(2023 修订)》第一部分第一章 4.1.2 节更明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故 AI 不得作为发明人。在著名 DABUS 案中,申请人以其 AI 系统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理由是:DABUS 系 AI 系统,不属于民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之一,不能享有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该案入选 2023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规则演进:①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 年 12 月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重申发明人须为自然人,对 AI 辅助发明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署名为发明人,AI 自主生成发明则无法获发明人身份;② 2025 年 11 月 10 日《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对 AI 相关专利审查(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6 节)增补,新增依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伦理审查——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内容的,不授予专利权。


合规路径:AI 深度参与之研发成果,务必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以自然人为发明人,并就人类研发者的实质性创造贡献留存研发记录;涉算法/推荐决策的发明,还须自查是否触及专利法第五条的伦理审查红线。


PART 05

商业秘密:模型资产保护的最优解——专利之局限与商业秘密之优势


模型权重、训练语料、数据清洗规则、提示词工程(prompt engineering)等,构成 AI 企业的核心资产。然此类资产多不宜走专利之路:其一,专利须公开换保护,而模型参数、语料配方一经公开即失其竞争价值;其二,算法、数学方法本身可专利性受限;其三,专利保护期有限,而技术迭代远快于审查授权周期。

对此类资产,商业秘密往往是更优保护。依《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修订,2025-10-15 施行〕第十条,商业秘密以"三性"为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模型权重、语料配方、训练参数若满足三性,即可获商业秘密保护,且无公开之虞、无期限之限。

所谓专利之局限与商业秘密之优势,分际正在于此:专利以公开换独占,宜于产品形态外显、易被规避设计绕开的技术;商业秘密以保密换持续,宜于内嵌于系统、难以反向工程的核心配方。AI 模型资产多属后者。

合规路径:

三性建构:对核心模型资产采取访问权限分级、加密存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保密措施,固化"保密性"要件;

分层处置:可外显且需对抗规避者走专利,内嵌且难反向者守商业秘密,二者并行;

痕迹管理:保密措施须留痕,一旦涉诉,"是否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成立与否的核查焦点。此点于 2025 版反法尤为关键——其第三十九条新设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权利人只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被侵犯,举证责任即转向涉嫌侵权人。保密措施之留痕,既是实体要件,更是启动举证责任转移的钥匙。


PART 06

法经济学综论与本篇合规清单


综论:以制度降低创新的法律不确定性成本

纵观输入与输出两端,一以贯之的法经济学逻辑是:著作权制度于 AI 时代的使命,不在零和地偏袒权利人或技术方,而在以清晰规则降低交易成本与不确定性成本,使创新者敢投入、权利人有救济、社会得新作。春风案法官"给市场稳定预期"之言,奥特曼案"划定平台注意义务"之判,乃至立法删去"来源合法性负责"之缓和,皆是同一逻辑的不同侧面——以制度的确定性,置换技术演进的法律风险。企业合规之道,亦当作如是观:合规非成本中心,实为不确定性的对冲与竞争优势的护城河。


PART 07

本篇合规清单(Checklist)


输入端·训练数据

- ☐ 数据来源分层登记,保留数据血缘记录 

- ☐ 高风险 IP/作品建立预过滤黑名单 

- ☐ 训练数据质量提升措施留痕(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 ☐ 含个人信息语料转入告知—同意机制

输出端·生成物确权 

- ☐ 提示词、参数、迭代筛选过程留痕(独创性证据) 

- ☐ 员工协议、用户条款明定 AIGC 成果归属 

- ☐ 对内对外校准预期:AI 生成 ≠ 自动有版权

输出端·平台侵权防控 

- ☐ 生成端建立 IP/商标/作品形象拦截与比对 

- ☐ 设置显著侵权投诉举报通道并及时处置 

- ☐ 服务界面与协议显著提示侵权风险 

- ☐ 依标识办法履行显式/隐式标识义务

专利与商业秘密 

- ☐ AI 辅助发明以自然人为发明人,留存创造贡献记录 

- ☐ 核心模型资产建构"三性",保密措施留痕 

- ☐ 资产分层:外显走专利,内嵌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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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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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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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朝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rongchao@boss-young.com

戎朝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人,擅长知识产权领域,涉及文化、体育、影视、娱乐、艺术品等行业,尤其在体育产业及影视娱乐领域深耕多年。在诉讼领域,戎律师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体育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典型案例,多年连续获得各级法院评选的十大案例、全国律协知产委、各地版权局等官方评选的十大案例,拥有较为专业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前沿疑难纠纷处理和出庭经验。在非诉领域,戎律师曾担任央视国际、CBA公司、中超公司、新浪网、PPTV等知名企业的顾问律师,并处理多个重大商业项目的专项顾问律师。

执业期间,戎朝律师获得多个权威奖项,被评为2011年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7-2008年度静安区优秀青年律师。目前是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戎朝律师先后在2021年被评为2021年ALB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2022-2024连续三年被评为商法“A-list 法律精英”;2023年被评为2023年度Legalband娱乐法律师十五强,2023-2026连续四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2023-2026连续四年入选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排行榜:体育娱乐;2024-2025连续两年ALB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2025-2026连续两年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域指南:知识产权律师榜单;2026年荣登钱伯斯全球指南:媒体娱乐律师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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