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合伙人高兴律师代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某外国公民的遗产管理人。自《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这在公开裁判文书和报道中尚属首例。
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祖籍浙江南浔,1930年出生于上海,1948年赴国外留学,后加入外国国籍并长期在海外工作、生活。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刘老先生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其父之名在上海创办“刘湖涵教育基金会”,后又在故乡南浔出资设立以他自己名字命名的慈善教育基金。此外,他还向湖州市图书馆捐赠了大量古籍珍本。上世纪九十年代刘老先生回到中国定居,2023年初因病在上海逝世。刘老先生是家中独子,无同胞兄弟姐妹,终身未婚且无子女。刘老先生未留下遗嘱,去世后在中国境内的数家外资银行留有若干存款无人继承。刘老先生的堂侄孙刘某在为刘老先生的后事垫付了相关费用后,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委托邦信阳高兴律师向浦东法院申请指定刘老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老先生故乡的民政部门曾向浦东法院发函表示,刘老先生对故乡有重要贡献,去世后又落葬于故乡。其在故乡设立的慈善基金至今仍正常运作。根据其生前的口头意愿,为有利于该笔基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用,该民政部门愿意担任刘老先生的遗产管理人。申请人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也同意由刘老先生故乡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上海市某区(系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民政部门亦表示,被继承人是外籍人员,对其遗产管理和处理有一定难度,应当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遗愿,看是否有更适合的遗产管理人。虽然本案当事人均不反对刘老先生故乡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先生生前居住于上海某区,亦在该区去世,故应由该区民政部门担任其遗产管理人,遂作出前述判决。
关于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外国公民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律师表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的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本案所涉遗产均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虽为外籍,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其遗产管理人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的情况,应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浦东法院的判决符合这一规定。但高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应以“有利于遗产管理”为原则。如果有证据证明《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更有利于遗产管理,则不应受第1145条的限制。本案判决如能从两地民政部门谁更有利于遗产管理的角度加以论证,可能会有更大的示范意义。
高律师表示,从现在开始,清点、保护遗产以及处理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工作将由法院指定的上海某区民政部门承担,期待民政部门积极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如果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后遗产仍有剩余,也期待民政部门促成将刘老先生的遗产用于我国的公益事业。“刘老先生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刘老先生虽为外国公民,但适用上述规定,这里的‘国家’理应被解释为中国。”高律师如是说。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高兴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gaoxing@boss-young.com
高兴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他的相关研究成果,曾在上海市法学会、全国律协、上海律协组织的学术活动中获奖,发表于《家事法实务》《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等刊物。他曾独著或参与编写多本专业书籍,经常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等节目的嘉宾。
Boss & Young Since 1995
法治兴邦·知行于信·大道向阳
使 命:让律师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
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转载请注明来自“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8621 23169090,邮箱:shanghai@boss-young.com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