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陈斌寅、陈云开律师参与中科院前沿生命健康法沙龙并进行专题汇报
2024-10-09


前沿生命健康法沙龙·徐汇站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指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分子细胞科学卓越创新中心、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医药法律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办,并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宝山宝智知识产权创新转化研究院承办。

本次沙龙以“生物医药行业技术合同风险管控”为主题,于2024926日在中科院新生化大楼举行,参会人员包括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成果转化与孵化器建设处副处长梁冰、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知识产权部陆惠中主任、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科技合作处赵小龙处长及各处/部人员、上海本地高校、医院及各生物医药企业。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斌寅律师陈云开律师受邀参加。



会上,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曹丽荣副教授首先就技术合同“科学探索”性质对合同义务及责任认定的影响与各参会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曹教授强调技术合同双方对合作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的义务划分应作尽量具体、充分的约定,以防止后续争议的产生。


随后,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斌寅律师就“涉密技术合同期限是否等于保密期限、使用商业秘密期限?”进行了专题分享。

陈斌寅律师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案件入手,通过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对“使用商业秘密期限”与“保密期限”关系截然相反的观点和裁判结果,引出“使用商业秘密期限”、“保密期限”及“合同期限”是否等同的思考。

而后,陈斌寅律师结合《民法典》《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对“使用商业秘密期限”、“保密期限”及“合同期限”的规定以及相应条款的立法过程,阐释了三个期限之间的差别:使用商业秘密期限≠保密期限≠合同期限。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开律师也在会上分享了其对民法典中“非法垄断技术”条款的认识与理解。

在分享的第一部分,陈云开律师对民法典中“非法垄断技术”规定与反垄断法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两者在保护法益、认定标准、法律效果上的差异。

在分享的第二部分,陈云开律师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情况及各类案件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并对“医药行业”在反垄断领域所展现出的独特特征及要点进行了深入概括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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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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