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 | 代位继承的几个问题
2019-08-14

吴琦奕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wuyiqi@boss-young.com


我国继承法下,法定继承分第一、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含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含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却没有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该条款也引发了很多困惑。其实这是基于当时的家庭结构(子女人口众多)和社会伦理(避免发生因遗产争夺做出弑父/母行为)而做出的抉择,但此种抉择下也必然牺牲掉了一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基于前述事实,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利益,进而催生出了“代位继承”制度。


代为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1]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仅针对“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而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法律后果。


以下就代位继承中的几个问题稍作探讨: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死亡顺序。其次,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如遗嘱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遗嘱中确定的由其继承的部分应当根据法定继承处理。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我们可以简单案例进行初步探讨。



老张和妻子张老伴膝下育有三子,分别为张一、张二、张三,其中张二有一女张小小。


①如果老张死亡,在未分割遗产前张二死亡,在两者都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老张的遗产继承分割如下:


鉴于老张和张老伴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视为张老伴所有,其余视为老张遗产。老张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张老伴、张一、张二、张三继承,然而张二在未分割遗产前死亡。此时就发生了转继承,张二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张二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张小小及张老伴。


②如果老张死亡,张二已先于老张死亡,在两者都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老张的遗产继承分割如下:


鉴于老张和张老伴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视为张老伴所有,其余视为老张遗产。老张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张老伴、张一、张三继承,与此同时,因张二已先于老张死亡,由其女张小小发生代位继承。


③如果老张生前立下遗嘱其财产归张一、张二、张三均分,后张二先于老张死亡,老张的遗产继承分割如下:


鉴于老张和张老伴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共同财产的一半视为张老伴所有,其余视为老张遗产。老张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其财产由张一、张二、张三均分,该遗嘱当属有效。而张二已先于老张死亡,其可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不应当由张小小代位继承,因此该部分遗产应当由老张第一顺位继承人张老伴、张一、张三继承,与此同时因张二已先于老张死亡,由其女张小小发生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分配


代位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的份额应当受限于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不能与其他继承人相同。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即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时,全部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只有当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涉及代位继承人之间的内部份额分配时,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是否属于《继承法》中所称“同一顺位”,但笔者检索案例时发现存在代位继承人内部份额均分的分配形式。


案例参考:(2018)沪0115民初47943号

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


转继承中是否可以再次进行代位继承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笔者认为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在很多情况下是共同存在的,法定继承制度中包括代位继承的原则,而不论法定继承是否在直接继承还是转继承中。[4]因此在发生转继承后应当考虑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本文案例中,如果张二死亡,在未分割遗产前老张死亡,在两者都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张二的遗产继承分割如下:张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老张、张老伴、张小小。但由于老张在未分割遗产前死亡,此时就发生了转继承,老张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到老张的合法继承人,包括张老伴、张一、张三,与此同时,因张二死亡由其女张小小发生代位继承。[5]


案例参考:(2017)沪0104民初18428号


转继承发生时是否需要考量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表述,转继承客体为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也因此产生了“转继承发生时是否需要考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笔者在检索案例时,找到有法院倾向于认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一半应为配偶所有,另一半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老张死亡,张二在未分割遗产前死亡的,张二可继承老张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转继承时应纳入考量。


案例参考:(2018)沪0104民初15028号

代为继承权的属性


代位继承权存在两种理论基础,分别为固有权和代表权。固有权认为原法定继承人本身享有继承权,并非建立在代位人的继承权基础上。代表权认为原法定继承人是代表被代位人行使继承权,并非其本身拥有继承权,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代位继承人丧失代位继承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更倾向于代表权说,主要表现在《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及《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然而“代表权说”有很明显的理论冲突: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基本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被代位人死亡时,原则上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此时代位继承人代表无继承权的人行使继承权,实在难以自圆其说。


同时引发的问题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会因为上一代人的行为而丧失代位继承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7条之规定,如发生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况严重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将不得代位继承,这对于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利确有些过于严苛。


总结


以上问题仅为笔者的初步探讨。继承制度是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的合法传承,维护公平及社会的公序良俗。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无法穷尽,因此尽可能的参与、分析个案方能靠近继承制度的本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
[4]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862
[5]尚存在争议,仅为笔者意见。


更多阅读

家事法研究 | 提前放弃继承的承认与翻悔

家事法研究 | 她不是父亲亲生,法院为何仍判她有继承权?——评藏某诉姚某继承纠纷案

家事法研究 | 不要让婚姻法的“死灰”在继承法中“复燃” —— 评《民法典分则草案》第932条

家事法研究 | 一份遗嘱反映的家族财富传承若干问题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中建中汇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