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民法典时代 | 合同编重点法条解读之第763条
2020-09-07


合 同 编


第763条

虚构应收账款转让不能对抗善意保理人


01


新增条文



《民法典》第763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02


律师解读



 “虚假应收账款”堪称保理行业的顽疾,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起因,《民法典》第763条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简要解读:


1、善意的保理人受让虚构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因为履行不能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事由。


如果保理人明知虚构而受让应收账款,此时由于主观上并未有受让应收账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应收账款转让”达成合意,属于《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双方合同“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人若非明知虚构而受让应收账款的,则有权以债权人欺诈为由行使合同撤销权。


2、文义上看,“虚构”应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通谋”的共同故意,但是我们认为,本条规定应可适用于“债权人故意出让虚假应收账款,债务人过失予以确认”的情形,因为保理人很难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通谋”。


3、 “虚构应收账款”包括自始不存在的应收账款、金额高于实际的应收账款、已被清偿的应收账款。约定“不得让与”的应收账款、已经过期的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账期不明的应收账款等,则不属于虚构的应收账款。


4、 在“不得对抗保理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应付款项的性质如何?是合同款,还是侵权赔偿款,亦或其他?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果是合同款就意味着保理人可以继续做再保理业务,否则再保理业务不合规,因为不属于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承认本条确立了债权的特别善意取得规则,以保护保理人的利益。


5、“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中的“明知”不包括“应知而未知”,保理人因过失未知,不属于该但书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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