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22条
添 附
01
主要条文
民法典第322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02
律师解读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添附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取得所有权的特别方式之一。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对于添附缺乏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322条正式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添附制度作出了规定,可以说是填补了我国物权法领域的空白。
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附合、加工和混合的统称,系动产所有权得丧变更的原因之一。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结合,而法律上认为一物。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以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对于前者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对于后者可由各动产所有人以附合时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如有可视为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取得所有权);
所有人各异的动产,互相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高的称为混合。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其混合时的价值按份共有混合物,如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所有权。
加工是指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成为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物所有权原则上属于材料所有权人。但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显逾材料价值或材料的价值发生较大增加的,则加工物所有权属于加工人。
民法典的规定首先鼓励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添附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认归属。从文字表述来看,民法典区分了恶意添附和善意添附。对于恶意添附,添附人不能取得所有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赔偿;对于善意添附,才可以依据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确定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他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322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对于其具体适用还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长按下图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点击“阅读原文”,登录邦信阳中建中汇官网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