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
正义虽然得到了伸张,但不论对本案中的被害人及其家人,还是即将面临极刑的林森浩及其家人,都是一个无法挽回的悲剧。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舆论对司法体系的强大冲击,非常值得我们关注。从中央级的媒体巨鳄到地方媒体,从传统的纸媒到新兴的网络媒体自媒体,都全程关注着案件的即时进展。这样广泛的全时空的关注,对于司法机关、辩护人乃至被告人都是一种巨大的压力。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通常都存在两种事实。第一种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这个事实就是案件原来的真相,即“客观事实”。真相只有当事人心中最清楚,但却是不可逆的和司法上待证的,所谓“到底发生了什么,只有天知道”。第二种事实就是经司法审理认证下来的事实,我们可称之为“司法事实”。基于司法审判对事实的推理性,这个事实只能根据警察的调查、检察官的指控以及律师的辩护来完成。司法认证下来的事实有的的确能还案件一个客观真相,但有的却限于时间的不可逆和证据的不完整,会给出一个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的“司法事实”,而基于评判的统一标准,法官只能根据“司法事实”来得出结论并予以法律上的评价。我们口头上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事实”其实就是经司法认证的“司法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本案中,通过审判这一逆推的过程,法院最终以判决林森浩死刑的方式,确认了林森浩投毒杀人这一“司法事实”。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还会出现第三种事实,即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由于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职业差异和评判标准不同,这一事实又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司法事实”有所差异。而作为普通公众,最先接触和获得信息量最大的,却往往是第三种事实。在案件未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前,不少公众就已经基于第三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自发地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传统的司法体系,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强调司法办案不受司法外评价系统的影响。以美国为例,重大刑事案件都采取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在审理过程中,选定陪审员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避免陪审员对于即将审理的案件带有先入为主的观点。一旦进入程序,法官会禁止陪审员接触到对案件进行报道的报纸、电视和相关媒体,为的就是不让外界的信息和舆论对陪审员的审查判断能力造成误导。而在今天这个新信息时代,在人人拥有高性能手机,随时随手可拍照录音录像,人人均可浏览微博微信的时代,传统的审理模式到底能坚持多久还需我们拭目以待。
就“复旦投毒案”来说,早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前,依靠信息的即时高速传播,几乎全中国的人都知晓了这个案件,且不说找出几个不知道复旦投毒案的陪审员很难,估计就连审判的法官,在审判前不知道该案的可能也没有。
在这样的背景下,曾经压倒一片的喊杀声对案件的客观审理到底造成了多大的压力,估计法官们心里最清楚。
有时候,媒体和舆论可以形成一种强大的“体制外”审判,改变具体案件走向甚至立法的进程。
数年前云南有一个“李昌奎案”。该案在未被舆论广泛关注前,曾按部就班地按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的步骤完成了审判程序,但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大哗,认为该案情节恶劣,应对被告人处以极刑。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云南省高院被迫改判李昌奎死刑。
2009年,吴英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时浙江高院维持原判,此案经律师向媒体披露后,获得了全国舆论的一致同情,并导致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改判死缓。客观地说,若该案“司法事实”认定无误的话,与此前浙江法院审理判决死刑的其他同类集资诈骗案件相比,对吴英判处死刑也不能说是错案。吴英的起死回生,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媒体和舆论的力量,吴英案的改判,也促使国家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取消。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角力仍将继续,法官如何既保持其职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又注意到这种司法体制外的巨大能量,把其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助推剂,避免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法律人,也是普通民众需要思考的问题。
“复旦投毒案”,除了被告自身的原罪外,沉甸甸的判决里有没有大家众口一致的唾沫?

注:本文转载自律新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