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律新社2026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论坛暨标杆案例颁奖典礼在苏州圆满举办。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实务表现,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两项案例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标杆案例”。

律新社2025年度标杆案例

(按律新社发布顺序排序)
破产法
上海世和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黄艳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证券侵权纠纷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王智煜、刘博

刘博律师(左5)出席会议并领奖
关键范畴: 破产重整;房地产
要点回顾:上海世和置业系开发浦东新区“昊美商业中心”的项目公司,项目自2020年底停工,形成烂尾楼,债务规模超30亿元。2024年12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预重整转入破产重整。
项目债权类型多、关系复杂;工程资料缺失致审价、评估及续建测算推进受阻;叠加房地产市场下行,资产价值与未来回款存在不确定性。核心资产还涉及P2P相关刑事查封与退赔安排,需要处理涉刑债权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为推进重整,管理人通过“假马投资人”机制提升投资人引入效率,并采用“出售式重整”将核心资产出让至新设主体,实现风险隔离与资产盘活;同时适用浦东新区相关破产规则中的逾期未申报债权失权制度,稳定偿债预期。重整计划草案于2025年9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
本案系浦东法院受理的首例预重整案件,亦是适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四)》办理的首案,被写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情况报告(2022年-2024年)》。本案积极探索预重整制度的中国化实践,对于预重整制度的建立健全有积极意义。另外,作为房企预重整转重整案,亦为房企纾困、烂尾楼项目续建树立了样板,对于政府市政规划,推进村镇区域城市化进程均有实益。

huang_yan@boss-young.com
黄艳律师擅长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不良资产交易与处置、公司法、投资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法律实务,对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资产与股权交易并购、公司设立、股权债权重组、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相关公司法律领域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黄艳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组长主办了多起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专注于企业保护、纾困与重整领域。为诸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资产处置、清理清算辅导及整体退出方案的设计。
关键范畴:证券虚假陈述;信息披露;公开承诺
要点回顾: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明确认定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邦信阳团队对二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邦信阳团队查阅了当前所有关于上市公司“公开承诺”的参考文献,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角度,论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与八十五条在立法目的、投资者损失性质上的一致性,主张将本案“公开承诺”纳入八十五条所调整的虚假陈述规范体系。还强调袁某、罗某公开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通过分析《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应然性法律构造,论证本案“公开承诺”属于确定性信息。袁某、罗某在发布“公开承诺”之时没有准备充足的资金,事后又未能履行,具有重大过错,故本案证券侵权行为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面对被告将“公开承诺”辩论为不确定信息,试图援引安全港规则免责。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刘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将本案“公开承诺”归为预测性信息,因袁某、罗某作出公开承诺之时缺乏合理的编制基础,整个过程未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也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故不满足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同样定性为误导性陈述。且袁某、罗某发布“公开承诺”的公告属于重大事件且对金力泰股票的影响符合“价量敏感性”,故“公开承诺”的公告对金力泰股票产生重大影响。

王智煜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大学法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王律师于2006年至2009年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工作,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实务经验。此外,在金融诉讼仲裁方面,王律师亦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办理过500余起诉讼和仲裁案件,代表多家知名央企国企、民企参与了相关诉讼案件。
王律师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证券侵权纠纷代理律师,凭借突出专业能力入选2024《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

刘博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金融法方向),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刘律师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证券侵权纠纷代理律师,并代理国内知名公司股权回购纠纷、高新科技芯片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曾主导涉上海市某镇政府、浙江省某区政府的疑难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并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财经法学》、《上海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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