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暗箱解码】系列直播节目第三期将于4月25日晚19:00在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视频号开播,本期节目主要探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能否以及如何变更出资形式。与谈嘉宾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教授与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艳律师,主持人为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韩欣律师。

暗箱解码栏目第四期主要探讨: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能否以及如何变更出资形式。
现行公司法与《新公司法》并未明确约定公司按照何种程序变更股东的出资形式。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认为变更出资形式经股东决议即可,部分法院则认为变更股东出资事项非意思自治范围。那么股东出资形式的变更到底体现了谁的意思表示?
即便在认为可以变更股东形式的情况下,如何变更股东的出资形式也充满争议。就内部关系而言,股东之间就变更出资形式需要达到何种比例也存在疑问,部分法院认为按公司法规定资本多数决即可,另有部分法院认为应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而就外部关系而言,股东变更出资形式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存在未经债权人同意,股东变更出资形式不对此前的债权人发生效力的判决。按此观点,股东变更出资形式难道要与减资等同视之吗?
最后,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在新公司法下明确包含股权和债权,其中就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言,是否可以作为变更的形式之一?如若可以,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受损?到底应当按抵销理解,还是评估转让出资更为合适?
嘉宾介绍
李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独著:《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商业信托法》。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草案建议稿》《英美法原论》。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黄艳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黄艳律师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与对外交流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涉刑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与会员服务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黄律师专注于公司法、投资并购、企业破产保护和重整、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在破产重组领域擅长办理行业特性鲜明的案件,承办多起全国性、涉群体性的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债权人分布广泛、依赖数据开展业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积累丰富且前沿的处理经验,运用数字化等的综合解决方案,开创新型办案模式。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的案件多次获评上海破产法庭、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典型案例、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
韩欣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韩欣,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卓越人才实验班,取得法律硕士(法学)学位。加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后,主要从事于投融资、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协助金融监督机构开展区域内相关企业的检查工作,同时也为多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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