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玩蓝月”实控人玩脱了!—— 上市公司不容忽视的刑事风险
2019-06-20


竺培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zhupeiyi@boss-young.com


“大扎好,我系渣渣辉,贪挽揽月,介系里没有挽过的传新版本……”就算没有玩过“贪玩蓝月”的游戏,一定也听过张家辉用不标准的普通话为这个游戏做的介绍,这本是一个槽点,却也为“贪玩蓝月”带来了更多玩家,笔者就是因为同事在玩笑中模仿了这段广告词才知道这款游戏的。


然而近几日,这款游戏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因为“贪玩蓝月”母公司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悦等人被捕的消息。恺英网络近日发布公告称,王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司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永聪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离任监事林彬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操纵证券市场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这种连司法考试都很少考到的罪名,却是很多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证券从业人员等最容易跌入的坑。下文中笔者就这些“小众”罪名,结合刑法和证券领域相关法规和相关案例,对犯罪构成和处罚方式作简要说明。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i]】


行为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单位除了上市公司以外,还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

行为模式: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流通股份;单独或合谋当日申报买入,买入成功前撤回申报;与他人串通以约定时间、价格、数量进行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交易价格或数量;通过预测或投资建议从交易中谋利。

主观:故意

追诉标准: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朱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件)(2017)沪01刑初49号

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某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其使用实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预先买入若干股票,后在电视节目中对其预先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和推介,再于节目首播后抛售这些股票,非法获利75万余元,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ii]】


01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行为主体:必须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单位。

所谓“知情人员”:《证券法》第74条[iii]规定的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修订后的第81条[iv])第12项规定的人员。

内幕信息:依据《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下列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一)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行为模式:

时间: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行为: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主观:故意

追诉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0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行为主体: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行为模式: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主观:故意

追诉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该罪的量刑标准,由于《刑法》第184条并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在实务裁判中容易造成轻判。在下述案例中,最高院对此进行了解释。


案例:马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015)刑抗字第1号

被告人马某担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在任职期间,其利用掌控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的信息,操作自己实际控制的3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案发后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全额返还违法所得,并全额缴纳罚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予以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第184条第四款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的,按照该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该款并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因此马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遂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生效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184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引用第一款处罚的全部规定,马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再审改判被告人马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13万元。

最高院认为,《刑法》第184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亦应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理由是: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法定刑亦应相当;2.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并不兼具量刑条款的性质;3.援引法定刑是对某一犯罪并不规定独立的法定刑,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v]】


行为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为模式:

1.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

2.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

结果要件: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追诉标准: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案例:何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案(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

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在上市公司收购某甲公司的股权过程中,采用对某甲公司虚假增资的方法,致使上市公司损失2400万元,在海南某乙公司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致使公司损失5650万元。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已撤销合并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年来,大型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部分公司、企业系因他人刑事犯罪成为被害人,更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企业则牵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涉嫌犯罪,涉及的罪名大多为渎职类犯罪、经营类犯罪、贪污受贿类犯罪、证券类犯罪,甚至涉及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公司、企业在决策公司盈利性事务时,必须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方面加大力度防范外部侵害,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公司内部刑事合规建设,否则受害的不仅仅是公司。




注释:

[i]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ii]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iii]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iv]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v]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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