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中国代表团成员合影
此次会议主要是对第二次特委会会议谈判修订后的“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以下简称“二月公约草案”)中的业已谈判但未能达成共识的一些问题再行谈判,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第二次特委会后修订的公约草案中放在方括号中的一些事项,即所谓的“方括号事项”(square-bracketedmatters)。这些事项主要涉及公约草案第一章“范围和定义”以及第二章“承认与执行”部分的一些规定;
(2)知识产权相关事项;
(3)公约草案第三章“一般条款”以及第四章“最后条款”中的一些条款;
(4)一些优先讨论事项。11月17日会议讨论了大会主席起草的第三次特委会会议的“备忘录”(Aide memoire of the Chair of the Special Commission)。

此次会议所主要谈判讨论的问题归纳如下:


(1)涉及公约适用范围 -“隐私”问题
“二月公约草案”第2条公约不予适用的事项中“隐私”问题被放在方括号中。此次会议上讨论了是否要将“隐私”删掉,也就是说,未来公约可以适用于隐私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隐私”的概念不明确,会议最后决定以一个新的表述代替“隐私”-“未经授权的公开披露私人生活信息”(“un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privatelife”) 。但是,鉴于与会代表并未就此达成广泛共识,此内容继续放在方括号中留待进一步讨论。
(2)承认和执行的基础 -“故意和实质联系”
会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向与会代表发放了美国Ronald Brand教授起草的关于“故意和实质联系”(purposefu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概念的解释说明(Preliminary Document No.6),Brand教授也就此说明做了口头发言。会上还是决定应该把该内容继续放在方括号中继续讨论。但是,大会最终决定将“二月公约草案”第5(1)(n)(ii)之规定全部删除,所以在该条中修改该概念也就不具有任何意义。
(3)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 公共政策
“二月公约草案”第7(1)(c)中把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涉及侵犯该国安全或主权”(situations involving infringements of security and sovereignty ofthat State)作为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之一,但是,它当时被放在方括号中,留待后面讨论决定。此次会议上代表们一致的意见是公约草案第7(1)(c)项的规定的政策考量是对国家安全和主权侵犯的情形。会议讨论了保留方括号中的上述措辞问题,并最后决定删去方括号,保留原来方括号中的内容。尽管会议上的意见认为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对国家安全和主权侵犯要比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意义上更为尖锐,会议还是认为在公约的解释报告中应该明确未来公约本条规定和上述2005年公约第9(e)条规定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
(4)司法和解
“二月公约草案”第13条关于司法和解(“judicial settlements”、“transactionsjudiciaires”)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和法院判决一样依据公约获得执行的规定中把“该和解依据被请求国法律是允许的”作为一个条件,但是当时是放在方括号中。但是,此次会议最后决定,为了保持和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关条款的一致性,删除方括号中的内容。
(5)诉讼费用
“二月公约草案”第1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均被置于方括号中。其第一款规定不能仅以一方当事人在判决被请求执行法院所在国没有国籍或住所,就要求在一国申请执行另一成员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款规定一公约成员国做出的要求依据上款被免予提供担保义务的人支付诉讼费用的裁定,在获得此种支付的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在其它任何公约成员国应该可以获得执行。关于这一条的规定,此次会议上有保留、删除和修改该规定的三种不同提案。经过磋商讨论,大会最后决定,鉴于对该条规定未有共识,先保持“二月公约草案”该条的规定不变,且还把它放在方括号中,以便进一步磋商讨论。

图:“海牙判决承认公约”第三次特委会会议现场图


(6)知识产权
公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此次特委会会议花时间最多讨论的议题,一周的会议差不多为此花去一半时间。
围绕这个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未来公约中把知识产权问题全部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美国在会前便就此提交了若干个相关提案;其二,把知识产权放在公约适用范围内,但是,对“二月公约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即第2(1)(L)条、第5(3)条、第6(a)条、第7(1)(g)条、第8(3)条以及第12条)做出较大的调整,以反应知识产权的区域性特征。此种观点主要体现在会前由巴西和以色列联合提交会议的提案(第180号)中。
围绕这两种观点,与会各国代表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终作为妥协,会议决定把知识产权全部排除出公约适应范围的方案以及把知识产权全部纳入公约适用范围的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方案均放在公约草案中,并置于方括号中,以便进一步磋商决策。
鉴于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先决问题在未来公约中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大会最终明确表示,不管未来公约是否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其适用范围,均需要以“二月公约草案”第8(3)条为基础起草出一条合适的规定。
此次会议上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讨论相当广泛。像美国等国均派出了多名知识产权专家与会参与谈判,而且知识产权相关国际组织也派专家与会。即使知识产权专家云集,谈判中还是对知识产权一些基本问题展开了讨论,而对于始终把知识产权绝对限于一国区域的知识产权专家而言,恐怕没想到知识产权一涉及跨国问题,会变得这么复杂。
谈判中一些代表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和内容,乃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名称均提出了和习惯理解和使用不同的观点。所以,在将知识产权排除出公约适用范围的2017年11月公约草案修改版本第2(1)(m)条的方括号中的措辞是“知识财产以及近似事项”(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ogous matters)。此外,由于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以及有效性事项的裁定权在一些国家并不是法院行使,而是诸如专利局等行政机构行使(公约草案目前称为competent authority, 第8(3)(a)条),所以,在未来公约中如何处理这样的差异, 便引起一些国家的极大关注。该问题在本次会议上未及深入讨论,将会留在之后进一步讨论解决。
鉴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不管此次特委会会议之后是否还有专门的特委会会议,想来在未来对公约草案进行最终讨论的海牙外交大会上知识产权问题一定也会是重点讨论的问题之一。


(7)无需认证
“二月公约草案”第19条在方括号中规定,未来公约下的所有文件均免除认证或类似程序要求。对于这一规定,会上不少代表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最终会议决定删除该条规定。
(8)排他管辖事项的声明
“二月公约草案”第21条规定公约成员国可以对特殊事项进行不予适用声明,从而排除这些特殊事项上公约对其适用。此次大会上有国家提出案文,指出基于该条规定,成员国也可以将属于其国内法专属管辖的事项予以声明排除。大会经过讨论确认基于公约草案上述规定,属于缔约国其国内法上专属管辖的事项应被认为属于该规定所说特殊事项,成员国可以声明排除公约适用。会议认为没必要就此再在公约文本中特别予以规定,可以在公约解释报告中予以说明。尽管如此,与会的不少国家的代表还是认为,公约中应该在适当的地方把属于成员国国内法上专属管辖事项予以专门规定。
(9)共同法院
共同法院问题是本次会议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二月公约草案”第20条规定了对共同法院(common courts)进行声明的问题。鉴于目前国际上主要是欧美以及拉美地区有共同法院实践,所以如何在未来广泛性的国际公约中把目前仅限于国际上一些区域所关切的该问题适当地予以规定,是与会国家代表们所热议的话题。
与会各国代表就公约如何规定共同法院问题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
(1)在公约草案第3(1)条的“法院”定义中加进共同法院内容;
(2)在公约草案第4条的法院判决内容中加进共同法院的判决;
(3)在公约草案第22条特殊事项声明条款中加入对共同法院的声明问题,以及涉及共同法院的双变化机制(bilateralisation mechanism);
(4)对公约文本不做任何涉及共同法院的规定,而只是在公约的解释报告中规定公约如何适用于共同法院的判决问题。会议认为上述这些建议均需要进一步讨论。因此,大会决定公约草案第22条的规定暂时还置于方括号中,以便未来进一步磋商抉择。
(10)与其它国际公约的关系
会议上讨论了“二月公约草案”第26条关于本公约和其它国际公约的关系问题的规定。会议采纳了将目前规定予以简化的建议。但是,与会代表就该条一些具体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而被置于方括号中,留待继续讨论。
(11)确认条约关系的声明
会上有代表提出公约文本中应该增加一条关于成员国依据未来本公约建立条约关系的声明条款。但是,经过大会讨论,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公约中没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该议案未获大会采纳。
(12)涉及政府判决的声明
一些国家代表就公约涉及政府、政府机构以及从事国家行为的个人的判决排除公约适用的声明机制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会议对其进行了讨论。而且,会议还讨论了把军事行动(activities of armed forces)以及执法行动(lawenforcement activities)排除出公约适用范围的相关建议。但是,在大会讨论中代表们也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应该属于被排除出公约适用范围的事项。基于上述讨论,大会最终决定在公约文本中增加一个条文(Art.21 bis)规定涉及政府判决的声明(Declarations withrespect to judgments pertaining to governments)。但是,该新条文被置于方括号中,留待进一步讨论和抉择。


(13)相同效力
“二月公约草案”第9条规定判决依据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具有和原始国法律下判决后的承认和执行相同的效力。而且,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中所规定的救济措施(relief)并不存在于被请求国家法律中,被请求国法院需要将该救济措施转化到其国内。本次会议上不少代表对于上述规定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公约应该删除该规定。其中一个理由是,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该问题上并无规定,而只是在Hartley/Dogauchi对公约解释报告第89段解释了补救措施的转化问题。大会最终决定将该条规定予以删除。
但是,未来公约的解释报告中应该予以明确:
(1)承认判决概念的本意中便自然包含了不得对相同诉求(claim or cause ofaction)在另一成员国再行起诉(re-litigate) (即所谓“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
(2)关于救济措施的转化问题,援引或直接引用Hartley/Dogauchi 2005年公约解释报告第89段相同内容。
提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笔者在此和读者分享一个公约谈判中的花絮。在本公约草案中,如上所述,美国除了将其国内法上的“故意和实质联系”(purposeful and substantial connection)概念纳入公约,其理由是这是美国宪法中“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要求;还争取在公约中引进其国内法上的ClaimPreclusion概念,也即相当于“一事不再理”概念。
但是,欧盟代表在大会上便直接指出该国际公约采纳一国国内法上所独有的概念不合适。实际上,“一事不再理”在美国法上除了“claim preclusion”外(相当于“相同请求权的不再理”),还有”issuepreclusion”(相当于”事实的不再审”)。而在欧洲大陆法上,“一事不再理”只有一个概念,即res judicata。而英国法上,”一事不再理”的相对应概念是“禁止反言”(estopple)。
和美国法概念类似,它也有两个概念,即cause of action estopple (相当于“相同请求权的禁止反言”)以及issueestopple(相当于“对事实的禁止反言”)。更为复杂的是,苏格兰法上还有;类似的概念,即所谓的“未曾主张便不得主张”(competent and omitted)。
总之,国际私法公约起草中会面临诸多由于各国法律概念不同而引起的困难和障碍,对其充分理解,并寻找到解决方案,是对公约起草者们的巨大挑战!
(14)仲裁和调解
会上有代表提出对“二月公约草案”中涉及仲裁和调解(mediated settlements)的条款(第2条和第7条)进行修改。会议还讨论了是否在公约草案第2条中明确把调解书排除出公约适应范围的问题。但是,会议最终决定并无必要在公约中这样规定,而可以在公约解释报告中(第55段)说明由于替代争议解决决定(ADR settlements)并不是一国法院的决定,不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但是,会议认为应该在“二月公约草案”第26条中明确成员国基于涉及ADR的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公约义务和本公约项下义务交叉冲突的问题。会议同意公约报告人的观点,在公约解释报告涉及第2(3)条和第8(2)条有关仲裁的部分进行更为广泛的讨论。
(15)拒绝承认和执行
有代表提出,被请求国法院应该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原始国法院错误地适用被请求国法律所做出的判决。据此,应该修订“二月公约草案”第7条的规定。会议上对此案文进行了讨论,并最后决定不接受此建议对第7条规定进行修改,因为,公共政策机制应该可以解决该问题。

图:和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薛捍勤与中国驻荷兰大使吴垦在会议大厅合影
会议最后就公约起草的下一步工作打算也进行了广泛的磋商。鉴于目前的公约草案中还有不少问题没有充分沟通后达成广泛共识,不少国家的代表建议海牙会议常设局再行组织召开特委会会议,对遗留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共识,以便未来的外交大会能够较为顺利地通过公约。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代表认为公约草案已经经过几次会议讨论,谈判磋商,应该说内容已经成熟,可以提交给海牙外交大会,讨论通过。尽管各国代表在公约起草未来工作上观点还有分歧,但是,从各国积极与会,参与公约草案讨论和谈判的热情来看,应该说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非常期盼未来公约的诞生。
这个可能会改变未来国际司法制度格局的国际公约,尽管离获得通过诞生还有一定的路程要走,但正如会议主席开幕致辞中所言,相信各国代表均会一起攻克困难,爬到山顶,见到胜利曙光!
(徐国建记于2017年11月20日上海外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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