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体如何适用?
2023-05-19


作者|周琛琛,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



前言


中国前首富、恒大董事局主席许家印首次成为“被执行人”。


5月12日深夜,中国恒大(03333.HK)发布公告,称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内容涉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的一份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者是和信恒聚(深圳)投资控股中心(以下简称“和信恒聚”),公告称,和信恒聚在2016年12月与2020年11月与恒大签订了增资协议,向恒大增资50亿元人民币,获得约1.6%的股权。当时,恒大为了重组深深房正在进行融资。由于深深房重组最终失败,和信恒聚要求恒大回购股权,并支付分红、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60.61亿元。今年3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裁决,要求恒大支付拖欠的款项。如今,恒大无法履行仲裁裁决,许家印也成了被执行人之一。


自恒大债务危机爆发以来,许家印很少被牵涉到具体的债务纠纷中。此次成为被执行人,尚属首次。如果此次执行未能妥善解决,许家印将很可能成为一名“老赖”,即成为司法执行程序中的失信被执行人,这意味着他将在高消费领域受到限制,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这对已负债千亿的恒大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近年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不少企业存在过度扩张和负债过高的情况,而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人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权益。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地做好经营管理,企业与企业家就有可能陷入失信的危机中,若出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届时,人民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其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欠钱不还的劣行还会被公之于众,可谓是另一种“社会性死亡”。


进而,随着这些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广泛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渐成为了一把悬在企业与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体是如何适用的呢?


失信名单的“准入门槛”


不少人在实践中会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与限制消费措施混为一谈。


首先,适用主体不一样。限制消费主要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主要针对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再者,适用场景也不一样。当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一般会首先考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在此基础上,一旦该被执行人具有另外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总体来看,上述六种情形,大致可以被分为三类:


第一类
拒不履行义务类 

具体表现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例如:第(一)项、第(六)项;

第二类
抗拒或逃避执行类 

具体表现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对抗执行,例如:第(二)项、第(三)项;

第三类
违反执行制度规范类 

具体表现为拒不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以及作出限制消费令所禁止的高消费行为,例如:第(四)项、第(五)项。

综上所述,纳入失信名单“准入门槛”是高于限制消费措施“准入门槛”的。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必然会被限制消费,但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未必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纳入失信名单的限制规定


由于被纳入失信名单是一项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强调要求各级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这样一来,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法规对于可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作出了下列限制性规定。


第一,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得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3)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等。


 第二,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可以分为无固定期限与有固定期限两类:


第一,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除非出现应当删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形,否则,该失信信息将持续存在。


第二,因《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删除(屏蔽)失信信息。


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当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便成为了人们常说的“老赖”。那么“老赖”们具体会受到怎样的信用惩戒措施或限制呢?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七条规定,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且,各级法院可以将失信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一,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根据人民法院的通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合格投资者额度、股权激励行权、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限制


2.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获取政府补贴或获得政策支持进行限制


3. 任职资格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管、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党或党员考评、担任党代表、担任人大代表、担任政协委员、入伍服役进行限制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4. 准入资格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海关认证等业务、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办理房地产企业资质、办理建筑企业资质进行限制


5. 荣誉和授信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获得文明道德类先进奖项、评优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授信进行限制


6.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不动产交易、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使用草原或其他国有自然资源进行限制



第三,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八条规定,征信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通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四,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另《限消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五,根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二十四款规定,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误入失信名单的救济


如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应被纳入失信名单、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不准确或失信信息应当删除(屏蔽)的,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律师提示


企业信用是企业与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诺、赢得社会各方信任和认可的能力和程度。企业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对企业来说,具有提高融资效率和条件、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促进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作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企业或企业家一旦纳入失信名单,会对其社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除了在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应依法、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之外,日常经营中,企业与企业家还应重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加强应收账款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顾问队伍,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审查,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对经营风险的识别、防范与管理能力,从而保障企业资产不受损失,避免企业家个人与其家人的自身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维护企业发展的稳定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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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周琛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zhouchenchen@boss-young.com

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商法学士学位;之后又毕业于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获商法硕士学位。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税务、私人财富管理及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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