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说NO! |《反家庭暴力法》解读
2016-03-01


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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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该法全文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妇女儿童组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学校等社会各机构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势必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入新的进程。


一、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1. 扩大了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

该法所称“家庭暴力”不仅适用于家庭成员,还适用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人员构成更加复杂,打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如今,除了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外,公民还可能会因为其他各种原因和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比如情侣同居、亲属朋友借住或合租、因雇佣关系(例如保姆、清洁工等)共同居住。《反家庭暴力法》将此类非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成员纳入“家庭暴力”的适用对象,扩大解释“家庭”,更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人。

关联法条: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2. 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该法规定家庭暴力除了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伤害受害人身体健康的侵害行为外,还涵盖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受害人精神的行为,将精神性损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关联法条:第二条


二、降低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其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反应、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受害人而言只需证明有侵害行为,无需证明侵害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往往受害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之本身难以有直接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该规定降低了受害人求助的门槛。

同时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采取就医、求助、报案等方式保护自身时,可以在此过程中取得证明加害人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进一步弱化受害人证明责任。

关联法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三、创设轻微家庭暴力下的告诫书制度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轻微并不意味着不构成违法,就可以不受到法律任何约束。

该法规定,轻微家庭暴力,虽然依法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但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书。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将告诫书同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目的就在于便于配合公安机关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有效遏制加害人家庭暴力行为。

关联法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建立、完善人身保护制度

《反家暴法》第四章专章设立、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此次《反家暴法》最大亮点。该法较为完善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申请、管辖、条件、措施、期限、执行等。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司法保护,能起到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该法明确,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甚至在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就做出裁定,以便最快、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后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下执行。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法院出具相应司法文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受害人提出家庭暴力的事实往往不重视,认为只是家庭内部的纠纷而不给予相应帮助。公安机关在做了报案记录之后,一般认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也就不再过问,使得加害人家庭暴力行为无法得到制止,受害人的权利仍没有得到保护。该法实施后,受害人可以仅以人身保护令作为诉请向法院提出申请,为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打开了一道新的大门。

在该法开始实施后,法院是否对于受害人申请的人身保护令诉请能否及时立案也是考量该制度能否达到立法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法院的立案流程、案件流转流程以及法院工作量等因素,要求法院在72小时甚至紧急情况时24小时内及时作出裁定,对法院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各法院内部应当加强该法的学习,建立法院内部通畅的人身保护令案件流转程序,缩短立案、办案时间,避免受害人的申请流于形式。

关联法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庇护制度

由于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生活,一旦加害人有家庭暴力行为后,若使受害人继续和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则无法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临时庇护场所可以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的居住场所,避免受害人无处可归。

因此该法明确,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提供临时庇护场所,给予特殊保护。

关联法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六、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该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完善了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显然无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通过撤销监护人,另行指定监护人,从根本上解决了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并不免除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关联法条:第二十一条

纵观该法全法可见,该法从社会各层面出发,明确各方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责任试图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期望能真正减少甚至驱除家庭暴力行为。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