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承办的“跨境庭外重组的制度创新与软法协调——亚太实践如何对接国际规则”研讨会圆满落幕
2026-07-02

2026年6月27日,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亚洲跨国法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主办,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承办,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支持的“跨境庭外重组的制度创新与软法协调——亚太实践如何对接国际规则”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会议厅成功举办。近百名来自投资机构、高校、律师事务所及仲裁机构的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士现场参会。



开幕致辞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马屹致欢迎辞。他表示,随着全球产业链深度融合,跨境债务重组与破产协调已成为国际商事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庭外重组作为灵活高效的企业纾困机制,有助于困境企业化解债务危机、重塑经营活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工具。他介绍了上海贸促会、上海国仲和上海国调在仲裁、调解与庭外重组衔接方面的探索,并表示上海国仲将持续深化专业研究合作,完善庭外重组与仲裁程序衔接机制,依托跨境平台建设,助力上海打造亚太跨境重组与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肖凯致欢迎辞。他指出,在全球经济深刻调整、中国企业跨境经营日益普遍的背景下,跨境债务危机已成为法律实务共同面对的挑战。庭外重组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而示范法、立法指南、最佳实践指引等软法工具,在协调不同法域规则、凝聚国际共识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他表示,制度创新离不开专业人才支撑,各方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实务合作。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秘书长Ignacio Tirado致欢迎辞。他表示,破产制度是衡量一国法律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标尺,而传统法庭内破产程序存在一定局限,因此各国均在探索更为灵活的庭外机制。他指出,仲裁机构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可在庭外重组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调解、协议确认和争议协调方面具备实践价值。同时,他也强调,仲裁机构在拓展破产相关业务时应保持审慎,充分认识该领域的复杂性和制度边界。

长三角庭外重组中心咨询专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上海破产法庭首任庭长、上海法院首批审判业务专家俞秋玮“从庭外重组的实践观察——谈企业预防破产体系构建”为题作主旨发言。她指出,庭外重组不应仅被视为破产程序的前置环节,而应当发挥预防破产、早期纾困的独立价值。因此,庭外重组应从企业视角出发,通过放宽启动条件、构建市场化、专业性和公信力的服务型庭外重组平台,帮助企业在困境早期实现靶向化解。她强调,跨境协同是服务出海企业不可或缺的一块拼图;仲裁与庭外重组在高效、保密、意思自治等方面高度契合,是预防破产体系的重要支撑。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吐故纳新:仲裁助力企业重塑商业价值的思考与实践”为题作主旨发言。她指出,在逆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协调破产程序与仲裁机制的关系,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对于完善中国商事法治和涉外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她结合上海国仲近年来的案件实践,分析了涉破产事项可仲裁性的边界,指出合同性、可处分且不产生外部性的财产权益争议,原则上可尊重当事人的仲裁合意。她还围绕已启动仲裁与破产程序衔接、破产受理后新增纠纷的仲裁路径、跨境破产程序与中国仲裁程序衔接等问题,分享了上海国仲在破产衍生纠纷快速处理和跨境程序协调中的实践观察。

银行学、公司法和破产法教授(西班牙马德里大学)、欧盟委员会专家小组成员,负责起草《破产指令》、美国破产学院院士及国际破产研究所(前)副所长Ignacio Tirado“在业务重组中最大化价值:从比较法视角看庭外模式与强化法庭解决方案”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表示,传统法庭内破产程序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面临周期长、成本高、价值损耗大的问题,庭外重组由此成为各国企业困境处置机制的重要发展方向。他结合伦敦模式及欧盟破产指令经验,强调有效重组应首先区分财务困境与经济困境,并以企业持续经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他指出,庭外重组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专业债权人的协作、规则的可预期性以及程序的灵活性。对于跨境场景下的庭外重组,各法域应在规则协调、债权人协作和执行保障之间寻找平衡。

本次活动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杨光主持。


圆桌讨论一

圆桌讨论以“庭外重组中的规则适用与主体博弈:从国内实践看跨境协调的参照与边界”为主题,由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庭外重组、预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黄艳律师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章恒筑指出,破产法撤销权制度是庭外重组的底线和基本法律依据,其具有裁判和行为规则的双重属性。他介绍了上海高院关于庭外重组的司法智库课题,同时分享了浙江法院的预登记制度实践,认为其是庭外重组的早期规范性文件,可产生不同效果,减少破产衍生诉讼。章教授表示庭外重组应强化软法理念,他以远洋集团案例说明软法理念在跨境债务重组中的应用,认为和解在债务处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仲裁中心可整合资源。

中建八局总承包公司总法律顾问兼首席合规官杨有艳作为施工企业代表,分享了施工企业在破产程序和庭外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她认为,破产程序冗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算和分配中面临诸多问题,在庭外重组中,希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快速达成各方一致,同时期待政府在规划调整和税收让渡方面给予支持。

中信金融资产上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书记邵嘉喜表示,中信金资从被动接受破产到主动提起破产,在破产重整和庭外重组中有丰富经验。他分享了中信金资参与投资的上海首例庭外重组案例,认为该案例减少了对抗和节约了司法资源,平衡了各方利益,体现了社会价值最大化。他提出庭外重组应符合资产有重组价值、债权人数量可控等特点,建议庭外重组、预重整和重整相结合。

中国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蕊指出,长城资产在破产重整项目中有较多经验,目前开始关注庭外重组制度。认为该制度与资产管理公司现阶段积极参与的存量资产盘活业务适配度较高也显现出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无司法强介入导致的潜在负债担忧和重组不成功易进入清算的顾虑,期待制度本身的完善以及与其他软法协同发力。

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原总法律顾问岐温华分享了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资中的案例,强调境外和解应遵循多赢共赢原则,仲裁在境外重组中可发挥确认协议和解决问题的作用。提出跨境合作需要制度供应,希望国内平台的境外重构方案能在国际上得到认可和执行。


圆桌讨论二

圆桌讨论以“通过‘国际经验’超越‘国际经验’:中国庭外重组生态构建的国际借鉴”为主题,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高级主管李挺伟主持。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高级法律官员Myrte Thijssen介绍了国际银行失败管理和企业庭外重组的框架,她指出两者存在差异,银行管理关注金融稳定、存款人保护和速度,企业庭外重组更依赖债权人协商。但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如都追求价值保存和业务连续性、注重早期行动、限制法院作用、允许偏离债权人完全同意原则和使用功能相似的工具。她提出可从银行管理经验中学习速度、预打包解决方案、集中协调、信息保密和设立保障措施等方面的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荷兰莱顿大学法学博士郭帅分析了中国庭外重组现状。他指出存在缺乏统一立法、规则碎片化等问题,建议借鉴欧盟经验,建立统一的国家立法,加强司法确认在庭外重组中的作用,关注企业早期困境。同时他探讨了跨境庭外重组的承认问题,以德国拒绝承认英国相关案例为例,提醒中国在构建自身体系时应反思国际经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欢认为,庭外重组需有庭内重组制度作为保障。他指出美国的庭外重组是庭内重组健全且可稳定预期背景下的自发产物,大陆法系国家事实上是将庭外重组作为应对庭内重组不完备的手段。他强调正式庭内重组制度的完善才是关键,对庭外重组只需关注庭外合意的认可问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灵奇提出,中国无需照搬外国模式,应确定庭外重组的关键功能并分配给合适的机构。他认为庭外重组中心可解决早期参与、临时稳定和可靠信息问题;软法可解决债权人协调和流程效率问题;仲裁机构可解决纠纷和支持跨境执行问题,三者应协同工作,构建中国庭外重组生态系统。


闭幕致辞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助理秘书长、亚洲跨国法中心联合主任黄美玲作闭幕致辞。她首先感谢了各位嘉宾的到来和承办方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她提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亚洲跨国法中心致力于搭建不同司法管辖区和共同体之间的桥梁,开展友好对话,利于增强市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信心,实现共同构建美好的世界。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杜爱武作闭幕致辞。他提出,制度创新要基于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中国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应用场景,有望为国际软法制定做出贡献。他强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制定中要警惕以利益为出发点的做法,秉持双赢格局和公平正义原则,与国际组织保持对话,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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