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备投放,是医药反腐的重点审查对象之一。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假借捐赠等名义,通过约定独家采购或最低采购数量等方式,将医疗设备投放与医用耗材采购相捆绑,以此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此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损害经营者、患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表示,“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对医疗设备采购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1]7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召开动员会,明确表示对医药行业实施“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检查。[2]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明确将耗材销售问题列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3]在此反腐风暴的大背景下,我们分析、梳理了设备投放的涉贿风险与合规要点,与大家探讨。
一、设备投放的概念及其涉贿风险
1. 设备投放的概念
严格而言,医疗领域的“设备投放”并非法定概念,而是指作为医疗设备提供方的企业与作为设备使用方的医院通过协议约定,将相关设备以买卖、租赁、捐赠等方式提供给医院的商务模式。
根据医院在设备投放过程中是否支付费用,可以将实践中的设备投放分为如下模式:其一,买卖:即医院自己出资,对外采购医疗设备,在此种模式下,医院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等形式,获得医疗设备的所有权。作为买卖医疗设备的异化,一些企业还可能在耗材的购买协议中设立优惠条款,将医疗设备作为购买耗材的赠品,附赠给医院。其二,租赁:租赁具体包括普通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模式。在普通租赁模式下,医疗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在企业,医院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企业;在融资租赁模式下,医疗设备由医院租赁使用,在租金支付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医疗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医院。其三,捐赠:即企业与受赠医疗设备的医院签订捐赠协议,企业作为捐赠方,将医疗设备无偿捐赠给医院。除此之外,一些企业还可能通过免费使用等方式,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
2. 设备投放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设备投放”是医院获得医疗设备,改善诊疗质量的重要途经之一,其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实务中,一些企业通过附赠协议约定耗材由投放企业独家供应,或将一定金额、数量的配套耗材采购与设备投放进行捆绑,并通过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确保合同的履行,借此增加耗材销量。这种行为具有很高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
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方通过不当利益的输送,诱使利益接受方违背其忠实义务或信托义务,利用其权力、影响力,为利益输送方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的模式下,企业投放设备的最终目的是“增加耗材销量”。企业将设备的高昂购买费或长期的使用费作为“利益”,足以诱使医院与企业达成捆绑销售的约定,使企业获得稳定、大量的耗材销售。捆绑销售的约定达成后,医院将迫于利益驱使,只引进特定品牌的耗材,甚至,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开具不必要的检查。在此过程中,医疗设备(及其相关耗材)的最终使用者是患者,而医院则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拥有绝对话语权。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促使医院利用其诊断、治疗的绝对话语权,代患者选择医疗设备及耗材,并不正当地排除了其他设备及耗材供应商的竞争,这种捆绑销售的模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患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设备投放过程中,医院利用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拥有绝对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与耗材绑定等方式使患者承担耗材费用的同时获得相应的医疗设备,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4]
情节严重的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行为,还可能构成贿赂犯罪。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立医院是我国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设备投放,具有被认定为给予公立医院以财物的法律风险,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在“台州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中,被告单位台州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案涉公立医院签订若干购销协议,约定医院向被告单位购买胶片,被告单位在供应胶片的同时提供西门子DR设备(价格人民币170万元),同时提供柯达6800激光相机1台、设备使用期限为6年,6年期满后,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而在使用期内甲方必须向乙方购买胶片,如使用期内因国家政策变化胶片停止使用,设备折价归甲方所有,并约定了DR设备及激光相机的维修保养等事项。2006年至案发,被告单位为了取得交易机会,谋取竞争优势,还向案涉公立医院附赠了其他医疗设备,换取特定耗材的独家经营权。2018年3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台州康乐医疗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合同附赠方式给予多家国有事业单位巨额财物以取得独家经营权,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6]
二、常见涉贿“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的形式
如上所述,“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具有很高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实务中,设备投放与耗材采购实现捆绑关系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捆绑、技术捆绑和实质捆绑三种类型。协议捆绑是指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将设备投放与配套耗材的采购进行绑定。技术捆绑是指企业利用技术手段,使得投放的设备仅能适用投放企业的配套耗材。实质捆绑是指设备投放合同并未对耗材的供应未做出捆绑采购约定,但实际上医院从投放企业独家采购耗材或者耗材的销量明显增加,阴阳合同、往来邮件是实现实质捆绑的常见方式。分析近几年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发现,“设备投放捆绑耗材销售”的绑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配套耗材独家供应。通常而言,一套根据国家标准生产的医疗设备,可以适配多个企业生产的耗材。而“排他性合同”则通过约定耗材独家提供的模式,迫使医院只能使用特定企业的耗材,此举使得其他企业丧失了公平交易的机会,显然损害了耗材市场的公平竞争(甚至还可能损害患者的利益)。在“上海云衍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当事人于2017年4月与黑龙江省某医院签订购销合同,向该医院免费提供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型号:BC-6800型)标准套一套。购销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与医院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了排他性条款:在合同有效期(2017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内,该医院科室使用的所有血常规试剂(包括其他品牌血球仪使用的血常规试剂)均由当事人供应,不得向第三方采购。2021年8月2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7]
第二种是配套耗材最低采购量。一台医疗设备引进后,医院最终会在该设备上使用多少耗材,是由当地医院的患者就诊数量,以及个体患者的诊疗需要所决定的,约定耗材最低采购数量,会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患者开具不必要的检查,侵害患者的利益。同时,约定耗材最低采购数量还会影响医院同类型耗材的采购计划,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实务中,一些企业会通过保证金、违约金等方式,约定耗材最低采购数量。在“四川德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中,当事人以出租的模式向案涉医院投放AE-180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一台,案涉医院一次性支付保证金4万元,并约定:合作期内,仪器的所有权归当事人,案涉医院只拥有仪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享有处分权;合作期满后,设备所有权归案涉医院;3年内,案涉医院须有效采购当事人的试剂40万元及以上,每采购试剂满拾万元返1万元保证金,以此类推,直到把4万元保证金返完,若3年内乙方有效采购试剂未达到40万元及以上,则剩下保证金不再返还。2022年3月24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8]
值得注意的是,假借“捐赠”名义,将设备捐赠与耗材采购、设备引进等挂钩,同样具有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假借“捐赠”名义,将设备捐赠与耗材采购相挂钩,是借助免费投放的设备换取耗材的交易机会及销量,依然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在“江苏百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中,当事人向案涉医院投放市场价15万元人民币的1台FYY-3型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及辅助设施供医院检验科日常使用,并约定:合同期间,案涉医院承诺设备所需的全部试剂与耗材必须全部由当事人提供;案涉医院在该设备上的项目检测量必须满足3000test/年/台以上;签订协议后,案涉医院不得再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合作引进类似或同类设备;非特殊原因,案涉医院不得将已经自行开展的项目再次外送给第三方公司检测。2019年6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表示,与“买耗材”挂钩的“赠设备”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资助,而是假借免费使用名义,行实际经营之实。从上述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所谓的免费提供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及辅助设施,目的是为了获取在广和医院排他性销售耗材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事实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9]
三、合规要点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通过设置排他性条款禁止医院采购其他企业的同类型耗材或约定耗材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量等方式,将设备投放与耗材销售相捆绑,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为减少商业贿赂法律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在与医院签订设备投放协议时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避免通过设备投放的方式获得耗材的独家采购或者采购目标。在当前“穿透式”执法的背景下,企图通过虚假合同或者单据掩盖不当设备投放的方式会受到监管部门的质疑并引发商业贿赂风险。
第二,严格审核合同条款。无论是采购合同还是捐赠合同,都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以避免被误认为不当的设备投放。这里的合同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从文字表述上审核,确保合同条款不包括限定耗材独家供应、设定耗材采购指标等内容。其二是,从医疗设备及耗材的技术上审核,避免企业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导致投放的医疗设备只能使用其配套耗材,产生设备投放捆绑销售耗材的实际效果。其三是,从多个合同、协议的最终效果上审核,确保企业没有通过阴阳合同、往来邮件等其他方式,在事实上将设备投放与耗材销售相捆绑。
第三,切割设备投放与其他交易产品的关系。这里的关系切割包括两个要求:其一是,“设备投放”协议本身不含与耗材销售挂钩的条款;其二是,整个“设备投放”项目在实质上不以其他产品的销售作为企业和企业之间“设备投放”合作存在、延续或终止的条件。
第四,遵守设备投放的程序规定。通过“捐赠”模式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的,需确保捐赠性质、捐赠流程合规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将捐赠金额/数量与受赠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数量挂钩;按照《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捐赠流程向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确保财务入账流程合规等。此外,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就特定医疗设备及耗材推行集中采购(“集采”)。[10]通过上述方式向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及耗材的,需符合我国对“集采”的相关规定,并避免通过设备捐赠等方式规避上述集中采购流程。
第五,注意审核医疗设备投放的价格约定。在“买卖”“租赁”医疗设备时,以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价格提供医疗设备,容易引发商业贿赂法律风险,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1]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ae638340820b44d2bcb07f840bc49f4a.html。
[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 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喻红秋出席并讲话》,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7/t20230728_278985.html。
[3]《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http://www.nhc.gov.cn/ylyjs/pqt/202308/f39311862637470ab199f8fa2fef8449.shtml。
[4] 参见:【张保市监案〔2019〕0076号】
[5] 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18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nhc.gov.cn/wjw/jiany/202102/f2683ab90b604514b7480d47dd3cb73c.shtml。
[6]【(2018)浙10刑终66号】
[7]【沪市监金处〔2021〕282021000500号】
[8]【南蓬市监处〔2022〕51132322000261号】
[9]【张保市监案〔2019〕0076号】
[10]参见:《福建省部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2022年)结果公告》,https://wjw.fujian.gov.cn/xxgk/czzj/zbcg/202301/t20230112_60935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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