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如何出资?
2023-05-26

作者 | 陈诗,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慧点儿资管


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如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首先思考的问题就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的出资问题,即如下两个问题:

(1)是否需要完成实缴;

(2)是否可以非货币的方式出资。


本文将围绕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介绍。




01. 是否需要完成实缴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需要按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之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同时,法律法规并未约定缴付期间的最长限制。基于此,激励对象需要根据合伙协议完成实缴出资,但是,由于法律并未限制缴付期间的最长时限,因此只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较长的出资期限即可。


需要提示的是,如公司未来有上市安排的,则合伙企业完成出资的时间有特殊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基于此规定,为了满足公司上市的要求,在上市申报前,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需要完成实缴出资,激励对象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激励对象的出资是合伙企业对外出资的全部资金来源,因此,间接的,在上市申报前,激励对象需要完成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出资。



02. 是否可以非货币的方式出资



(一)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伙企业出资是一个相对开放的规定,只要是法律法规未禁止且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均可对合伙企业进行出资,具体可划分如下:


出资类型

细分方式

评估要求

货币财产

现金

无需评估

非货币财产

有形财产

存货、

固定资产等

价格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无形财产

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股权、劳务等


需要注意的,《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如果是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出资的,只有依法办理完毕财产权转移手续,才视为完成出资义务。


(二)无法进行出资的资产


虽然《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多种出资方式,但某些资产出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或者无法满足出资条件的,则无法用于出资,具体如下:


资产类型

评估要求

信用

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由于目前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难以评估且无法转让

自然人姓名

属于人身权,不能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依附于特定民事主体

商誉

商誉是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联系的,其不   可能脱离商业主体而独立存在,只有当公司进行转让时商誉才能一并转让,商誉不满足可以自由转让的条件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国家对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许可,在我国, 自然人和法人想要获取特许经营权必定会先经政府审核, 政府对特许经营者的资质有较高要求, 并且特许经营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同意。

设定担保资产

设定担保的财产权能否行使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以其作为出资方式。同时,以设定担保的财产进行出资,其自由转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并且,担保资产使得合伙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呈现资本额不确定的状态,一旦抵押权人要求以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将会损害到合伙企业的财产权,所以不宜作为出资方式

瑕疵或限制性股权

依据的规定:已被设立质权、章程约定不得转让、应报经批准而未批准及其他规定的股权不能用作出资。


需要提示的是,如公司未来有上市安排的,因为上市条件中对出资要求严格,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完成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同时,建议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资产出资价格进行评估,以满足足额缴纳的条件。


综上,如以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需要完成实缴出资,除了因为上市安排需要在申报前完成出资外,其他均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较长的出资期限,同时,可以非货币的方式出资,只需完成相应价格确定和转移财产权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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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陈诗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chenshi@boss-young.com

陈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陈律师专注于企业投资并购重组、基金、股权激励、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等业务领域。为世博土控、中城投资、华宝信托等多家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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