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的前世今生
2015-06-23

本文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栾雪律师。

2015年上半年沪指连续弹升突破5000点,股民自有资金是股市资金的主力来源。目前A股市场交易中散户交易额占比达90%以上。然而在货币政策仍保持宽松,人民币国际化风头正盛的今天,作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民可适当考虑分散风险,将鸡蛋多放在几个篮子里,综合配置投资途径,着眼于国内市场以外的境外投资。毕竟世界那么大,谁都可以去看看。

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的前世

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曾经是个看起来很美的概念。国务院早在2008年8月5日颁发的《外汇管理条例》就有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从字面意义解读,境内个人在履行了相应程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实现在境外资本市场捞一桶金的梦想,然而作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既未直接出台有关个人直接对外投资办理登记的具体细则,也未将个人投资者涵盖在其后来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之中;仅是在其关于返程投资的最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隐约体现了一丝政策导向,并将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权利下放至银行。同时,作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发改委及商务部也未在新出台的法规中为自然人境外投资指明道路。

看来前途光明,道路曲折并不是最糟的情况,最糟的是找不到道路。过去的许多年里,中国的高净值人群一直未能光明正大合法有效的实现对外直接投资,仅能通过QDII等金融产品间接投资海外。

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的今生

但是随着近年外汇改革带来的红利及民间资本跨境流动需求的倒逼,央行已在逐步放开对人民币资本项目的严格限制。2015年6月11日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指出,“中国将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一是打通个人跨境投资的渠道,考虑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境外投资试点。二是完善“沪港通”和推出“深港通”,允许非居民在境内发行除衍生品外的金融产品。三是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取消大部分事前审批,建立有效的事后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尽管姗姗来迟,如今境内投资者已经逐渐拥有越来越多个性化的选择进入境外金融市场,从沪港通、深港通到QDII2、中港基金互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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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2

QDII2试点年内有望出台。作为QDII的升级版,QDII2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的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合格的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QDII2最显著地特点在于将允许自然人投资者直接获得额度自行决定所投资的方向,而无需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载体。

由于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将尚未发布,现有信息仅能作为参考。据相关人士披露,首批试点QDII2的城市共有六个,分别为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深圳和温州。投资者需满足下列要求方可申请QDII2:居住在试点城市年满18岁的境内个人,个人金融净资产最近3个月日均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境外投资和风险能力测试、无重大不良记录且没有经司法裁决未偿还债务。境外投资领域共包含三大块:一是境外金融类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及衍生品;二是境外实业投资,含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等,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核准后办理;三是境外不动产投资,含购房等,须审核证明材料后办理。

QDII2无疑为境内人士实现全球配置资产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投资方式的简化也更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趋势。投资者应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关注自身的投资资质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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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

2014年沪港通正式开闸,境内自然人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可投资港股。除了中国《证券法》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上位法外,沪港通的制度、规则主要包括:1、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作为启动沪港通业务的政策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对沪港通业务的重大制度性问题作出规定,作为沪港通业务的统领规定;3、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分别制定的交易、结算规则,对沪港通业务的交易、结算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作为业务具体开展的规则依据。其中,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规则主要包括上交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港股通委托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

香港股市与沪市存在较大不同,主要体现于交易方式、权益证券处理方式等。为了保护投资者,相关规定也将投资者限定在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中。尽管两地已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未来业务仍有扩展和完善的空间。

根据目前的试点办法,若发生违规操作,违规主体和行为跨越两个交易所,如境内投资者在港股通中发生违规行为,其受上海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为有效防范和监管此类跨境违规行为,上交所和联交所已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落实自律监管协作机制。《沪港通试点办法》也作出相关规定。原则上两所各自负责监管和处分自身市场的上市公司、会员,但在沪港通中出现跨境违规行为时。两所将启动监管协作机制。如境内投资者或券商出现涉嫌违反联交所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时,联交所有权提请上交所对相关行为及违规主体予以调查,在确认其违规时提请上交所对相关违规主体进行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监管措施,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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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基金互认

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境外注册并受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通过基金互认,将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认可或许可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即中国境内投资者可以通过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所委托的内地相关机构代理人购买符合资格条件的香港基金。

在香港互认基金的选择及购买上,境内投资者应关注其披露信息。香港互认基金应在内地披露的文件包括:

(1)招募说明书(EM);

招募说明书应针对内地市场补充如下内容:

(i) 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ii) 基金在内地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iii)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 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iv)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v)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 产品资料概要(KFS):

应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3)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这份文件是香港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没有的文件, 但对于内地注册的基金, 该文件是基金发售的必备文件。根据《香港互认基金规定》的要求,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发售的开户、清算、注册登记、销售时间、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体操作事宜。

(4) 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

关于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香港互认基金规定》要求, 采取诉讼方式的, 不得排除内地法院审理相关诉讼的权利。这一方面会导致部分香港互认基金不得不修改争议解决方式, 另一方面, 对于内地法院而言,如何审理将来可能面临的与基金互认相关的案件是个新的课题。

(5) 净值公告(NAV)

(6) 定期财务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

(7) 临时公告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发售三日前应公告上述(1)-(4)项材料以及最近的基金财务年报及半年报。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应同步向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披露, 且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内地代理人的网站披露。

在经常项目已实现可自由兑换十几年之后的今天来看,资本项目的开放已是必然趋势。境内投资者在法律框架下将能不出国门越来越便捷地接触到不一样的金融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