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3日,甲与乙签订《比特币借币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借250个比特币,借币期限为一年,自甲向乙转币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约定,借币期限到期后,乙应当返还甲250个比特币。如果超出一年期限未归还的,则未还的部分按每天0.05%产生利息,以比特币核算。之后,甲按协议约定将250个比特币交付至乙指定账户,乙收到并向甲进行了确认。
目前,协议约定的借币期限已届满,但经甲催讨,乙拒不返还比特币。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甲和乙签订的借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甲和乙之间为个人之间的借币行为,参照我国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甲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于法不悖。火币网为我国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甲主张将火币网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作为赔偿的认定标准,符合借币合同的约定。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
丙与丁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借币合同》,丁通过支付宝向丙转账2万元,并将其注册账号及枚数信息告知丙。之后,丙因网络无法登陆,一直未向丁支付比特币。基于此,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诉请法院判决丙返还2万元及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观点: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现行规范性文件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丙与丁之间就比特币达成的借币合同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关于借币合同的效力不能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认定,应在查明借币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厘清其交易行为的实质。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交易中体现的是其物的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借币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交易中承担的是其货币职能,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扰乱社会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借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一)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金融监管
要谈及借币合同的效力问题,就绕不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金融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监管政策文件,笔者认为,比特币虽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即不具备货币流通的合法性,但其作为一种合法的虚拟财产,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应认可公民个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依法持有、使用或购买,比特币物的属性及在其上设定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宜以偏概全地认为涉及比特币的民事行为均无效,在分析案件中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时,应当对此有所区分。
(二)关于借币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币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在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宜直接被援引作为裁判依据。第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提出“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并未直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三,当事人之间的“借币”究竟是比特币出借还是比特币交易,即比特币究竟是作为货币支付流通客体,还是作为数字性财产或易物交易的客体,应进一步查明事实,作出区别对待。
若出借人将其合法取得的比特币出借给借币人,只是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虚拟财产行使处分的权利,并未违反监管规则,也未损害金融市场秩序,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币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有效。
若当事人之间的借币合同系“名为出借,实为支付”,即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用于支付电费、押金等用途的,应当被认定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虽未直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则,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若当事人之间的借币合同系“名为出借,实为担保”,即以转移比特币占有用于保障借币人其他债权的实现的,考虑到比特币作为特殊的虚拟财产的属性,其行为既未将比特币作为货币使用,又未从事比特币的发行兑换等营业性交易,不宜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应当认定借币合同有效。
(三)借币合同效力认定后的处理
若借币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借币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返还原物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鉴于比特币是物,借币人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其次,逾期履行支付利息并以比特币计算的约定,涉及到了将比特币作为货币使用,违反了监管规则与公序良俗,故该约定部分无效,不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逾期返还原物确实构成了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不能以比特币计付逾期利息,但法院可酌情按应返还之日未返还比特币折合的人民币价值计算逾期利息。
若借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借币人根据借币合同取得的比特币应当返还给出借人,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借币人应当在市场上购买等量的比特币返还给出借人,或者按照判决生效之日所借数量的比特币折合的人民币价值向出借人予以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在借币人并无比特币返还的情况下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返还原物,并非变相支持比特币交易。因为折价补偿并不会导致比特币交易的实际发生,只是对出借人财产利益损失正当且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涉及比特币纠纷案件仍存在立案难、调查取证难、财产保全难、强制执行难等诸多问题,导致权利人的权益缺乏司法保障。因此,对虚拟货币投资者提以下建议:
1、在合同中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价值
在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时,当事人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尽量明确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或者约定偿还的虚拟货币价值为某日某交易所某时的虚拟货币价值,有利于将来在涉案诉讼中做到有依据可执行。
2、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在虚拟货币交易涉案中,需提醒投资者,不仅要参考以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国家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做到更好的预判,进而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