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精彩观点全综述
2021-11-22



论坛概况



2021年11月20日,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成功举办。本届论坛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方式举行,特设北京、武汉两个会场。本届论坛主题是“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论坛汇集了来自中央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工商界、国家智库、高校和著名律所等的知名专家学者现场或线上参会。逾1.18万人在线观看会议直播。

 

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特别支持,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以及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武汉市贸促会协办。

 

以下我们将论坛全部的领导致辞、主旨演讲、第一单元研讨、第二单元研讨以及闭幕致辞的精彩内容呈现给读者们。由于时间关系,以下部分嘉宾发言未经本人审阅确认。以下论坛综述中,如有疏忽或错误,小编恳请大家批评指正,并给予谅解。



开幕致辞 



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开幕式由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肖永平主持。肖永平对莅临本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以及在线参与的来宾们表示热烈欢迎,对主办方、特别支持单位、联合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对此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肖永平对莅临本次活动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以及在线参与的来宾们表示欢迎,对主办方表示感谢,也对联合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对此次活动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通过视频致欢迎辞



韩进在致辞中指出,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近一年来,我国为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共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奉献和作为,这其中也有武大国际法人的贡献和身影。他介绍,去年11月,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研究所的基础上,整合校内相关优势学科力量,建立了国际法治研究院,组建起16支研究倡导多边主义原则的多学科核心专家团队。近一年来,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提交的多篇咨政报告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20多项研究成果被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采纳,取得了较大的智库建设成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卢鹏起致辞(北京会场)

 

卢鹏起指出,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影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加速演变,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国际法治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世界多极化趋势没有根本改变,经济全球化展现出新的韧性,维护多边主义、加强沟通协作的呼声更加强烈。他介绍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推动落实真正的多边主义、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一是坚定维护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二是与全球工商界密切交流合作,在国际经贸法治舞台积极发声;三是致力于构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新机制。他认为,本届论坛的召开对建设和完善国际法治环境、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实现包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致辞(北京会场)


黄进表示,本次论坛主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表明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坚持立足中国、心怀天下,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他强调,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必须厉行国际法治,坚决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强化多边国际组织平台,坚决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必须加强世界各国合作,世界前途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特别是要注意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必须积极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主旨演讲 



开幕式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惠康;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前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柳芳;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法律部部长爱莎;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所所长张海文;深圳市发改委主任、湾区办主任郭子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等嘉宾围绕论坛主题分别作了主旨演讲。

 

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秘书长刘超博士主持。

 



  


主旨演讲一 黄惠康:“恪守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特聘教授黄惠康从当下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单边主义逆流的严重后果、为何不能接受西方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的命题以及如何走出困境等分享了他的观点。

 

首先,他阐释了为何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原因。一方面,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全球治理“赤字”加剧,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敲响警钟。另一方面,昔日全球化的主要领军国家丧失了继续推动全球化的动力,民粹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片面追求国家利益的单边主义外交政策肆意横行,强权即公理的霸凌主义“政治病毒”快速蔓延扩散。美国的种种行为,如对国际法采取实用主义的“双重标准”、在国际关系中推行强权政治和霸凌主义、肆意践踏国际法上的合作原则、肆意践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肆意践踏约定必须信守的原则等,不但让全世界领略了美国及部分西方盟国的虚伪、任性和霸道,也严重冲击了多边主义全球治理体系,危及国际法治的统一性和应对共同挑战的多边主义努力。如:一,冷战后形成的以相对稳定的美俄和美中双边关系以及美中俄、美俄欧三边关系为机轴的大国协作关系陷入困局;二,以世贸组织规则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遭受重创;三,以美俄核裁军条约为基础的国际军控体系遭受重创;四,以联合国安理会为核心的集体安全体制受到新的严重冲击;五,以世卫组织为中心的国际公共卫生危机应对机制面临严峻挑战等。

 

他接着从四个方面揭示了中国不能接受“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西式命题的原因:第一,“以规则为基础”的概念已经被西方污化,具有浓厚的“冷战”思维的余毒,突出东西方的意识形态对立,以意识形态划线,具有很强的针对中、俄等新兴发展中大国的险恶用心;第二,所谓的“规则”的本意是指美西方主导的、有选择性的规则,而少数西方发达国家的“邦法家规”并不能等同于普遍适用的国际规则,西方媒体的舆论也不能等同于国际舆论;第三,美西方所鼓吹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与中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治理观不相符合,与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背道而驰;第四,“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命题也违背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提高代表性和发言权的正义要求。

 

最后,他提出,走出困局的唯一出路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各国主权平等、厉行法治、共同安全、共同发展、开放包容、可持续发展等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国际秩序与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石,是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基本遵循,必须予以坚持和维护。黄惠康大使提出六点倡议:第一,坚持主权平等原则,建设一个各国相互尊重、和平共处的世界;第二,坚持法治原则,建设一个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法治世界;第三,坚持共同安全原则,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第四,坚持共同发展原则,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第五,坚持开放包容原则,建设一个文明多样性的世界;第六,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主旨演讲二 柳芳:“联合国专门机构对国际法和全球治理的贡献”


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成员、前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柳芳结合其在国际民航组织工作的实践就维护国际法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提出了三点看法:

 

一是联合国专门机构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从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到实施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各专门机构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她以其任职的国际民航组织为例加以说明。70多年来,国际民航组织治理有效,制定实施全球标准,为建设一个安全、高效、经济环境友好的全球航空系统,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为丰富发展国际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从实践上看,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不仅在制定各专业领域的国际条约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随着国际标准的发展和国际活动的需要,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制定的国际标准的强制力和权威性都不断增强力度,对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与此同时,国联合专门机构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平台,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功能,具有专业化程度高的优势。以国际规则为基础,通过平等协商和平解决国际争议,是国际社会的应有之道。

 

三是要积极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治理,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去。当前维护联合国的权威,维护联合国专门机构在其领域内的领导地位非常重要。中国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治理中去,并为此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此背景下,她建议:一,要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遵循,积极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治理。要善于把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变成世界智慧和世界方案,加强统筹沟通协调,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相互借鉴,形成有机整体和工作合力,共同提升全球治理。二,要创新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实现从运用向引领转变,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映照当代世界现实,分享中国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例如,我国彻底消灭了绝对贫困,实现了全面小康,对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很好的借鉴,可以把我们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转化为国际共识和规则。三,要以人才为关键。我们亟需增加人才储备,造就大批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专业素质过硬、外交能力过硬、国际视野过硬、法律素养过硬的国际法人才。要加强向国际组织推送优秀人才去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能够参加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各种专家组和工作组,从深度参与到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去。我们也要建设高水平新型智库,通过产学研相互合作,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汇聚众知,凝聚合力,不断做大做强,产生一大批有实际价值的研究成果,为开展联合国专门机构工作提供智慧支持。





主旨演讲三 沈红雨:“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 - 以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为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以“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 - 以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为视角”为题做了演讲。沈红雨首先介绍了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实践的基本情况:

 

一是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确保国际条约条款的准确适用。在国际贸易方面,我国于1981年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方面,最高法院于2012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24号)[2020年修订],首次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未生效条约的性质。海事海商方面,我国加入了大量海事条约。民商事司法协助方面,民事诉讼法采广义解释,包括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二是通过明确司法政策,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两个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5〕9号)(法发〔2019〕29号),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鼓励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中依法保障国际环境公约的实施,均是引导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法规则的重要司法文件。2017年召开的第2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成果性文件《南宁声明》,与会各国司法机关就推定互惠取得共识,为互惠原则注入新内涵,对于人民法院办理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三是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对国际条约的解释。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两批18个“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一批涉外指导性案例,其中就包括适用《销售合同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纽约公约》以及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案例。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谈判,争取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动权。最高法院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关民商事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等法律文件的协商谈判工作。

 

接着,她指出在涉外民商事审判适用国际条约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一是民法典实施后民商事国际条约的司法适用方式问题;二是民商事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问题;三是民商事国际条约和准据法的适用关系问题。最后,她就我国法院对国际公约的适用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更加重视对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第二,建立人民法院国际条约适用情况的案例数据库;以及,第三,加强对涉外民商事法官的培训和交流。





主旨演讲四 爱莎:“国际空间法的若干问题和挑战”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法律部部长爱莎在演讲中主要介绍了何谓国际空间法,以及国际空间法在当前国际空间发展中的重要性。

 

随着外太空探索、太空应用场景和空间技术逐渐开发,太空应用已渗透于贸易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安全离不开太空卫星和空间技术,任何有志于跻身世界领先国家之列的国家都必须在创新技术中融入空间技术,使用空间资产,促进空间经济增长。

 

在太空时代大背景下,空间法律和政策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就。

 

这些成就首先在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个外空条约在上个世纪诞生。其中,《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四个外空条约基于当时国际社会需要,特别是基于当时大国利益的需要而产生。而第五个外空条约《月球协定》的出台却并非广受欢迎,该协定确立的成员国共享月球资源的原则不被美国所接受。

 

而在美苏太空竞赛终结以来第二太空时代的当下,空间法律和政策的发展仍面临更多困境和挑战:首先,国际太空法没有形成任何新条约。(1)现如今,参加外太空条约谈判的国家众多,很难就任何问题达成共识。针对此问题,有专家认为,我们不能坐等“硬法”出台,而是需要发展“软法”。(2)直到今日,也没有关于太空法与航空法之间界线的官方定义。(3)即便国际间一直有关于在外层空间部署武器的条约辩论和审议,至今也未见任何签署的相关条约。(4)发展中国家一直主张通过国际空间立法来明确拥有各自的通信卫星位置,改变目前通信卫星位置先到先得的现状。

 

其次,各国家在制定其国家空间政策时仍面临诸多难题:(1)国家空间政策不同于国家空间法,国家空间法为政府提供空间监管框架和法律控制,而国家空间政策为政府的民用、军事和国家安全相关空间计划提供政策指导;(2)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要素贯穿于任何国家的国家空间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的始终,对国家制定空间政策有较高的立法技术要求。(3)国家空间政策的制定者须掌握较强的平衡考量能力,在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时,必须在关注履行国际空间义务和要求的同时,重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在规范私主体行为的同时又须避免产生限制空间技术发展和应用的过严苛的规则。

 

最后,空间立法与政策制定共同面临的挑战:(1)空间法机构的发展面临人才短缺问题。设立空间法专业的大学或机构稀少,律师界对空间领域法律也没有足够的关注;(2)制定者在制定空间法方面作用有限。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空间法和空间政策的制定者以及运用者,均缺乏与开发空间的技术人员进行深入的互动技术机会,难以理解空间技术。

 

对于空间法律和政策当下面临的困境与挑战,爱莎最后指出可以通过下列对策加以应对。(1)建立分享空间技术经验的区域机构,如我们建立的联合国附属空间科技教育亚太区域中心;(2)加强空间的认识和能力建设。提高认识、发展能力建设,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在大学和机构设立更多的空间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学位课程,成立相关学业奖学金。





主旨演讲五 张海文:“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所所长张海文从地理大发现时代至今的海洋秩序发展引入,强调国际海洋秩序和国际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是同步构建、密切相连、互有影响的。第一阶段:地理大发现时代,15世纪到17世纪初,海上势力范围的划分就是在逐渐构成海洋秩序的雏形,海洋秩序是国际秩序非常重要的内容;第二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初,经历了地中海战争、欧洲30年战争、美西战争等,整个世界近代史是塑造近代国际秩序的过程,海洋也是其中重要的基本架构之一,对塑造近代国际秩序有重要的贡献;第三阶段:20世纪以来,两次世界大战、民族独立、海洋大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变化等等共同影响下构建了现代海洋秩序。

 

她介绍,国际海洋秩序有其法律基础及法律依据。近代的传统的海洋法规则,1958年日内瓦4个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有其他的国际海洋公约以及议定书等等,还有习惯海洋法规则,共同构成了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

 

条文法、习惯法以及其他很多的涉海公约等落到海洋上会有区域性的不同表达,海洋秩序细分下有它的法律秩序,也有其政治地理秩序及地缘政治的内涵。她指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基于什么的国际秩序。中国并不反对规则,而是反对美、日所谓的“规则”。她以琉球群岛、航空识别区等数个典型案例表明,美、日所谓的以规则为基础的海洋秩序是指以美、日主导的少部分人的规则秩序,与我们坚持的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存在巨大差异。国际法是公认的,大家普遍认可的、共同制定的规则,我们要更加坚定地推动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不断凝聚更多双边的、多边的、区域的共识,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主旨演讲六 郭子平:“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引领推动前海高水平对外开放”


深圳市发改委主任、湾区办主任郭子平从建设和探索港澳规则衔接和对接的意义、前海目前所作的尝试和探索、可深化合作的方面和领域三个方面分享了她对于“以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引领推动前海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观点。

 

她首先强调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当今世界经济版图的重要增长极。前海位于大湾区的核心地带,肩负着“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历史使命,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前海加强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有利于为我国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经验,有利于抢占经贸规则主动权和话语权,有利于全面提升深港合作水平,是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的应有之义。

 

她指出,在此背景下,要善用国际法治思维推动前海国际经贸规则对接。一是围绕国际经贸规则核心议题改革创新前海的经贸制度体系。提前谋划、主动对标RCEP、CPTPP、中欧投资协定等高标准经贸协定,着眼于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透明化和可持续发展价值追求等核心议题,改革和创新前海的经贸政策、制度和规则体系。二是聚焦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可以通过行政性机制对接、技术性机制对接和法律规则层面衔接三类路径推动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深港规则衔接。特别是可以通过“协同立法”,即双方先就需要衔接的具体法律规则的创制和修改取得共识,再利用各自立法权力,通过各自立法程序制定、修改形成法律法规,以减少法律冲突及其不利后果。三是围绕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法律服务高地。推动前海加快构建层级完备、专业齐全的司法审判体系,与国际商事规则深度接轨的仲裁体系,和行业自治主导的调解体系,以打造具有国际公信力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此外,在当下国际经贸规则巨变浪潮中,全面对接国际经贸规则也面临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国际法学界予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一是主动应对国际经贸规则适用的差异化趋势。在多边经贸合作中,随着参与方的增多以及所涉议题敏感性的增强,灵活性的差异化安排对保持整体经贸合作局面稳定愈发重要。部分地区在试点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方面,需要在“差异化”和“高标准”之间适度取舍、保持平衡。二是更多关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地方自主权问题。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的主动权和深化与港澳合作的事权一般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主体需要在特殊模式设计下,被赋予特定试验自主权,才能先行探索适用高标准经贸协定和探索与港澳规则衔接。三是率先试点部分新兴技术领域的国际规则制订。随着新一代技术革命快速发展,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议题成为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中谈判的重点。特别是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日益迫切,国际法学界应密切关注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发展趋势,力争在法律、监管和技术等方面更多参与建立新时期跨境数据传输的国际标准和相关规则,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国家安全和产业利益的全球数据流动圈。





主旨演讲七 单文华:“完善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的几点思考”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围绕国际商事法庭融合化发展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及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第一,目前融合化已经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一个国际性的潮流,即国际商事法庭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打破和仲裁、调解的边界,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了仲裁、调解程序的元素,使原本较平行的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出紧密融合的趋势。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吸收国际商事法庭的特点和优势,融合化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第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第一个实现了机制化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融”解决机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随着2018年“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等相关意见的通过以及深圳、西安的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中国充分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先进经验,并通过一站式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创造性地发展的融合化这一特征。它首次系统性地将诉讼、仲裁和调解整合在一个一体化的平台上。尤其是在实践基础、机制支撑、程序安排等方面,不仅充分地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先进经验,顺应了当前争端解决“融合化”的趋势,而且展示了中国的体制优势。

 

最后,他从理念和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几点建议:一要从理念层面,要建立“融”解决、“融”预防理念;二要从制度方面要细化设计相应的具体规则,比如案号共享机制,促进诉讼、仲裁与调解的“三位一体”的实体,建立国际商专家委员会调解中心等等;三要考虑建立“融”解决中心和中央法务区。最后他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走深走实及社会法治工作的不断的完善发展,国际商事法庭“融”解决机制的发展建设必将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和法律服务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





主旨演讲八 石静霞:“中国与国际经贸法律治理体系的互动 - 基于统筹国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静霞强调,在当下环境中,法治不仅仅是国家软实力,也是巧实力,国际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仅是硬实力的竞争,更是软实力或巧实力的竞争。在此环境下,我们制定、参与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经贸规则方面的能力愈加发挥着史无前例的重要作用。她提出,在观察国际法治规则时,要结合现代经济的发展,目前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最重要的点在于高端制造业的服务化及服务业的数字化。

 

她认为,现代国际社会的竞争主要体现在规则的竞争、话语权的竞争,更深刻的体现为守成大国及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诉求。她就国际国内双循环背景下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深入剖析,认为法治互动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上,我们要坚持多边主义的主渠道,包括推动WTO改革等,加强区域贸易协定、自贸区及“一带一路”的建设。在国内层面上,我们要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地开放,由被动转主动,通过自贸区、自贸港的建设,以粤港澳大湾区、前海为代表,去探索制度的集成创新。在互动点上,我国从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到数据跨境流动、国企和补贴以及劳工、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议题,我国在国际经贸条约谈判中的态度愈加开放,为我国加入CPTPP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她强调,采取什么样的清单列表并不天然代表国家开放水平的高低,是否能引领国际规则,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国民法治的先进性。在习近平国际法的思想的引领下,通过自贸区、自贸港等对内建设,对标国际高水平的国际经贸规则,应是统筹国内法治国际法制、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建设的关键举措。





本次论坛还设置了“国际贸易新秩序”和“CPTPP、RCEP与中国自贸区法治”两个分单元研讨。每个单元均由五位演讲嘉宾做主题发言和三位嘉宾进行点评。



单元讨论一:国际贸易新秩序



单元讨论一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特聘院长徐国建博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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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一 赵健博士:“加快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副部长赵健博士发言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正确认识国际仲裁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相互关系,增强推动国际仲裁规则体系变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正确把握稳定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国际动态规则体系变革。国际仲裁有以下六个趋势值得关注:第一个趋势是国际仲裁治理体系“东升西降”与国际仲裁规则体系“东风西渐”;第二个趋势是国际仲裁规则趋同化日益明显;第三个趋势是国际仲裁更加开放包容;第四个趋势是国际仲裁更加追求仲裁效率;第五个趋势是国际仲裁信息化发展迅速;第六个趋势是开启国际仲裁绿色转型渐露端倪。总体来看,国际仲裁呈现出的上述六大发展趋势,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对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地位是有利的。积极推动国际仲裁规则体系变革,就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仲裁的晚近发展趋势,顺势而为、乘势而上,为营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仲裁规则体系不懈努力。


第三,要加大我国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贸易规则体系提供仲裁法治保障。推动仲裁仲裁体系变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综合施策,但关键是要办好自己的事,加快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吸引力、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公信力。具体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仲裁法律制度;二是优化仲裁司法环境,三是强化仲裁行政支持,四是加快仲裁机构发展,五是建设仲裁友好型社会。


回顾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史,商人是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发展的“原动力”。中国工商界是维护多边主义、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重要力量。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愿意发挥沟通内外、连接政企、对接供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定不移地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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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主题二 郭俊秀博士:“健全数据治理体系,依法保护旅客个人信息”



东方航空公司(“东航”)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博士从(一)航空公司保护旅客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二)东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系介绍;和(三)东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所采取的合规措施,三个方面同与会嘉宾分享了航空运输服务业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实践经验。

 

(一)航空公司保护旅客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郭博士认为,航空客运的特点决定了航空公司必须高度重视旅客个人信息安全。东航早在2018年就已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包括任命总法律顾问为公司的数据保护官,使其成为国内首家设立数据保护官的大型企业,并在加速推进互联网战略进程中,全面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将信息安全建设纳入了企业整体治理体系。

 

郭博士认为,个人信息安全是国家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航空公司为了向旅客提供服务并提高服务质量,必须收集旅客的部分个人信息,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比如,旅客的姓名、身份证号、护照号、支付工具或银行卡信息,乃至个人消费偏好等。东航每年承载旅客约1亿2千万人次,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旅客个人信息量非常巨大,有必要保护好个人信息。

 

世界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都非常重视。东航也从我国颁布制定《网络安全法》,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颁布实施后,在此方面开展了系统性工作。由于东航的业务地域、旅客来源和雇员成分等因素均具有涉外因素,域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比如GDPR也对东航具有域外适用效力。在实践中,航空运输企业也的确在此方面面临很大压力,比如2020年英国航空便因为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成为因违反GDPR而遭受2000万英镑的处罚。

 

(二)东航旅客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系介绍

 

郭博士介绍,东航自2018年起,已经建成了一套完整的旅客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该体系可以概括为六个一:(1)制定了一项制度——《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信息保护管理办法》;(2)成立了一个机构——跨部门的旅客信息保护委员会;(3)建立了一支队伍——32名数据保护官和数据保护专员;(4)规范了一套涉及旅客信息的服务流程,形成涵盖数据收集、存储、整理、报告、影响评估的管理闭环;(5)拟定了一份手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手册》;(6)举办了一期培训班——数据保护官和数据保护专员培训。

 

(三)东航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所采取的合规措施

 

根据我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东航对其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继续进行完善、整改和提高。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工作:(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以便正确理解和掌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2)全面梳理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和流程,包括(a)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和种类,(b)隐私政策展示和处理,(c)个人信息的请求权,(d)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e)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情况,(f)个人信息共享和委托处理情况,(g)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h)公众场所(例如贵宾休息室的人像识别)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情况,以及(i)个人信息的重组情况等九个方面;(3)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要求,拟定整改清单,并按照谁收集谁处理,谁处理谁整改,谁遗漏谁担责的原则进行整改。

 

整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1)完善向旅客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的内容;(2)处理特殊情形下处理旅客个人信息要征得其单独同意;(3)加强第三方供应商的管理;(4)建立内部个人信息存储的时间制度;(5)完善响应旅客请求权的流程;(6)算法自动化决策要遵守相关要求,包括杜绝大数据杀熟;(7)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要求。

 

东航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保障旅客安全出行、安宁出行、安心出行。数据时代,我们必须坚守保护公民人信息权的底线。


 三 
 


讨论主题三 胡振杰博士:“从当事人视角看国际货物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中铝集团总法律顾问胡振杰博士从仲裁法的需求方角度,介绍了中铝集团涉及的贸易争议的特性及其选择这些争议解决方式的主要考虑因素。他在演讲中还对修改仲裁法、完善仲裁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在演讲中,他表示中铝集团大多数合同是大宗商品合同,这些合同中都会事先锁定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再通过不同的定价机制和业务人员的商业判断来获取预期目标。这些特殊合同的风险防控主要是围绕定价的模式、货权和资金的交割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标。在这些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则首先通过协商,其次通过调解,最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其公司商事纠纷解决的通常实践。他对于我国《仲裁法》的修订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挥仲裁的灵活性;第二,参考借鉴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缴纳办法,修改完善仲裁费用的收取制度;第三,减少仲裁机构的数量,提高仲裁机构的质量,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对于仲裁机构设定一定条件;第四,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


 四 
 


讨论主题四 蔡从燕:“对外关系法与国际贸易秩序的未来”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蔡从燕表示,对外关系法是一国处理对外事务的特殊国内法。它与一般的国内法有所不同,突出地表现在行政部门的决策更多地获得法院乃至立法部门的尊重,换言之,行政部门在对外关系领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外关系法从本质上说不属于国际法,但与国际法具有密切联系,深刻地影响到国际法的创设尤其实施,乃至更广泛的国际关系。

 

晚近对外关系法呈现出三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或趋势:第一,由于传统大国日益无法主导甚至操纵国际法造法与实施,对外关系法日益成为传统大国处理对外关系,尤其大国竞争的工具;第二,由于一国退出业已加入的国际法律体系存在各种困难,甚至不得不继续参加新的国际法律体系,许多国家在对外关系法实践中日益突出国家安全因素,试图为本国保护尽可能多的政策空间;第三,全球化,尤其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等私人成为重要的行为体,他们也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对外关系法的调整范围,从而面临着高度不确定的法律与商业环境或风险。

 

长期以来,美国充分地利用对外关系法,尤其《1974年贸易法》,塑造国际贸易秩序。具体方式有三:第一,利用对外关系法改变多边贸易体制。比如,通过启动“301条款”调查促使乌拉圭回合谈判纳入知识产权议题。第二,利用对外关系法迫使其他国家改变贸易体制,这是过去几十年来,美国持续使用而且几乎屡试不爽的做法。第三,通过对外关系法迫使市场主体改变贸易活动。鉴于企业是国际贸易的主体,直接针对企业采取措施以迫使其改变贸易行为,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秩序,往往可以更快地实现贸易政策目标。这是近年来美国对外关系法,以及美国贸易政策的新趋势。

  

在近年来中美贸易争端中,可以发现以WTO协定为基础的国际法作用被削弱了,而对外关系法甚至扮演了主要作用。为了应对美国日益通过对外关系法而不是多边贸易规则处理对华贸易关系。中国有必要:第一,继续支持与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尤其对美国对外关系法的约束力;第二,积极利用美国包括对外关系法在内的国内法,这意味着中国学者要强化对美国法的研究;第三,大力发展中国对外关系法,从而在继续利用国际法的同时,发挥国内法在维护中国正当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 
 


讨论主题五 池漫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及中国应对”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池漫郊教授主要就中国的投资条约的网络、目前的相关案件、中国关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改革的立场及中国未来的考虑因素这几个方面进行演讲:

 

国际投资争端是国家、私人投资者之间就国际投资所产生的争议,此类争议有接近三分之二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国际投资仲裁须当事方通过事前或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来选择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目前,国际投资争端案件已超过一千件,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已成为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的被申请方,案件呈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其中,目前中国作为仲裁被申请人的案件、以及中国投资者作为仲裁申请人的案件均呈增长趋势,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领域也有更多的尝试。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国仲”)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第一个制定专门性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贸仲在2017年就制定了该规则,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也在2019年制定了专门性投资仲裁规则。中国仲裁机构在投资仲裁领域作出这些努力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中国仲裁机构的更多、更有效地参与国际投资治理。

 

随着投资仲裁的发展,其合法性、正当性危机问题愈发严重,国际社会对投资仲裁存在越来越多的不满,表现在以下方面:(1)技术维度,投资仲裁效率不足、费用高、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第三方资助容易导致争议等;(2)兼容维度,相当多的仲裁员原来是商事仲裁员,对国际法的认知,对国家运作的了解、对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均关注不足;(3)法治维度,裁决的一致性、可预见性一直饱受诟病,投资仲裁也缺乏有力纠错机制,缺乏透明度。以上都导致国际社会要求投资仲裁机制改革。

 

投资仲裁机制改革并非新事物,一直都在进行。目前为止,改革最大进展是世界银行下设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第四次规则修订,以及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进行的政府间谈判。中国政府在2019年提交的立场报告对当前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缺陷予以认同,并提出设立常设性的上诉机制,保护当事方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完善仲裁规则等建议性对策,并主张在改革机制的同时,能保持机制的灵活性、兼容性。中国的上述对策及主张很大程度上也反应了其他国家对机制改革的共同愿景。

 

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改革将在未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也是如此。中国有必要更审慎地衡量改革的各要素,结合中国自身需求和特别,全方位考虑各利益相关者,来推进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


第一单元点评嘉宾一: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颖分享了其对五位博士和教授报告的感想,主要集中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方面。分以下三点:

 

第一点,个人信息保护跟数字经济发展的关系。刚才郭俊秀博士介绍了东航在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方面的经验,同时也提到客户的餐饮偏好等个人信息也是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的条件。赵健博士的报告谈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电子送达、网上开庭,也涉及收集各处理个人信息的问题。从数字经济角度来看,“数据”的确是新的、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国政府去年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融入价值创造的过程,在不同应用场景中发挥作用,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个人数据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与利用的边界是我们需要继续研究的课题。

 

第二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结构问题。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三部分为主体,体现了对个人信息进行“行为规制”的理念。有一观点认为应确立所谓的“个人信息权”。但是,至少不能像物权,知识产权那样赋予个人信息以绝对私权。我个人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兼顾了个人信息的人格价值与财产价值,初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三点,联合国关于数字经济的立法。国际有关个人数据保护,存在不同的立法主张。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许多的差别。美国较为宽松些,但欧盟的GDPR则十分严苛。但是,即便如此,他们在数据交易和数据经济上有有越来越多的一致想法。我个人认为,可以暂时回避个人信息是人格还是财产、是否有“个人信息权”,可以先从合同角度研究数据经济中的交易规则。刚才池漫郊教授介绍了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工作,联合国贸法会第四工作组正在将其立法重点从电子商务转向数字经济,我们理应积极的探索,为国际数字经济法治作出中国的贡献。


第一单元点评嘉宾二: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漆彤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漆彤表示,本单元的主题,涵盖国际仲裁、数据治理、对外关系、贸易秩序、投资争端解决等诸多当前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焦点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让我受益匪浅。鉴于时间限制,我在此不一一点评,而是结合今天的会议主题整体上谈几点学习心得体会。

 

今天会议的主题“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关键词,一是“真正的多边主义”,二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后者可以概括为“国际法治”。

 

关键词一带给我们的思考是,何谓“真正的多边主义”?谁在搞“伪多边主义”?谁是“真正的多边主义”?

 

近年来,部分国家操弄话语权和国际舆论,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借法治之名行政治操弄,拉帮结派搞封闭的圈子,肆意抹黑对手。他们往往打着维护人权、国家安全的正义旗号,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例如新疆棉花事件,他们在没有丝毫证据的情况下指责我们,给大量的中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中国的声誉带来极大地破坏性影响。他们还以所谓的中国存在“强迫劳动”问题,暂停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生效流程,将经贸问题与子虚乌有的政治问题捆绑销售,这是一种典型的操弄议题行为。

 

应该看到,西方的毫无根据的指责,往往会给受打压对手带来巨大的经济声誉损失乃至生灵的涂炭。例如,美国借伊拉克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借反恐等名义而发动的战争,给受害国及其国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仅就新疆棉花事件而言,西方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打压新疆棉花企业,这些遵纪守法的企业遭受的损失难道不属于无妄之灾?应找谁赔偿?这与西方标榜的所谓“法治精神”,岂不是一种无情的讽刺。

 

以上现象的存在,表明现有国际法在应对伪多边主义及相应的不法行为方面,缺乏有力的定性、约束和救济机制。而这应当是未来国际法治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正如投资仲裁领域,当越来越多的国家对“监管寒蝉”效应感同身受后,才迫切感受到建立投资仲裁反滥诉机制之必要性。“伪多边主义”的盛行,彰显了现代国际法治离良法善治还有较远的距离。对于当前部分国家奉行的“伪多边主义”及其危害,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要开展有力的驳斥,要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反对之。

 

关键词二带给我的思考是:国际法治,究竟应该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基于规则的秩序,还是某些国家奉行的以国内法(或所谓“帮法”、“家规”)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究竟谁是国际规则、国际秩序的破坏者?

 

正如蔡从燕教授刚才发言所指出,在违反国际法治基本原则这一问题上,西方国家很多时候就是“明知故犯”。国际交往中的浅显道理就是,一国不能把自己的规则强加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规则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某些国家的做法恰恰相反,例如美国为一己之私杯葛WTO争端解决上诉机制。坚持法治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也明确规定,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然而,个别国家的做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这种践踏国际法的做派,已经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忧虑。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是在所谓的制裁与反制裁、胁迫与反胁迫领域。蔡从燕教授刚才指出,美国通过其《对外关系法》可以迫使他国改变贸易规则或活动。我们会发现,某些国家非常热衷于用国内法处理国际事务,例如在贸易救济措施领域滥用归零法则、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挥舞301大棒等。在单边域外制裁方面,据美国财政部今年10月公布的报告,自“9·11”事件之后,美对外制裁数量从2001年的912个增加到2021年的9421个,经济和金融制裁已成为美国应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威胁的首要工具。然而,这种借助国内法工具,滥用单边域外制裁胁迫、打压他国经济主权,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际间的商业秩序,给各国企业带来沉重的合规负担,也对国际和平发展环境和国际法治构成严重威胁,是对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主权平等、相互尊重,不干涉内政的严重践踏。

 

最近一两年,美国的个别政客又给中国扣“经济胁迫”的帽子了。据美媒19日报道,美国议员日前提出一项名为“反中国经济胁迫法”的新法案,要求拜登政府成立“反经济胁迫工作组”,以应对所谓“中国利用经济措施推动其地缘政治目标的做法”。欧盟外交事务委员会去年10月份发布的《捍卫欧洲主权:抵御经济胁迫的新途径》报告,也认为欧盟能用得上的反外部经济胁迫的工具太少了,需要增加。

 

如果深入去分析制裁与反制裁、胁迫与反胁迫的实际效果,我个人认为其效果是不佳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不仅破坏合作关系,而且易于引发国际间的紧张局势。在这种制裁与反制裁、胁迫与反胁迫的攻防战中,究竟是谁在胁迫谁?谁是始作俑者?谁是被迫反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正如《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问题上,是欧盟操弄政治问题首先对我们实行制裁,中国对欧洲议会人士实行反制裁,是被迫的反击,而不是主动的胁迫。

 

我个人认为,全球化包括全球数字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国际社会存在越来越多的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这些事务依靠退群、单边主义是无法解决的。只有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对单边主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谋求共同发展。因此,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强化国际规则治理,提倡友好、和平解决争端,坚持开放的诸边主义,才能更好地维护真正的多边主义。

 

发言完毕,谢谢!


第一单元 点评嘉宾三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综合部主任魏庆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综合部主任魏庆表示,本单元聚焦国际贸易新秩序这一主题,紧扣本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主题,即“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什么是国际贸易秩序?我观察它的核心应该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各方相互较量协商、相互制约博弈后形成的一系列贸易制度和规则。我们今天经过充分讨论,大家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众多周知的原因,就是当前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确实面临着更大的一个挑战。我们今天探讨国际贸易新秩序,正是探讨它的调整、重构或重塑,本单元的五位专家分别从贸易争端解决、投资争端解决、数据治理、国际关系法等不同角度给予了深刻解读,亮点频频。实际上国际贸易新秩序涉及的领域和行业是各方面的,我想结合我的工作实际,和大家分享一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商事争端预防是当事人(市场主体)的刚需。刚才有专家(胡振杰博士)提到,协商是他们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首选的一种办法,这一点实际上与我接触的非常多案例是相似的。我们在2016年底、2017年初,提出了“国际商事争端预防“的理念,现在回头去看,我认为它是契合当事人需求,符合市场主体长久合作愿望的。

 

那么接着,胡博士也提到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出于不同的考量,会有不同的选择。这点前面很多人讨论过了,我就不赘述了,但是我想建议中国的企业在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尽可能首选国内的仲裁机构;如果双方达不成合意,可以考虑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第二点体会,引领国际规则的一个前提是国内法治的先进性。对于这一点,实际上是想回应一下今天上午讨论中石静霞老师提到的一个观点,我个人非常认同。就我自己的理解,我认为对外关系法作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际贸易秩序变迁的一种直接反应和体现,在客观上也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变迁形成一种诱因。为什么这么说?近几年美国在对外贸易上的手段、做法,其实对全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秩序邓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冲击和影响。抓住当前国际贸易秩序重塑期,说到底还是做好自己国内的事情最为重要,表现在法律领域,那就是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

 

第三点体会,国际贸易秩序的变迁与重复,既表现为制度与规则的重新调整,也表现为国际合作平台的更加多元化。那么我也借今天这样一个场合和机会,向线上线下各位嘉宾推荐一个新的国际平台选项,就是我们北京会场发言人身后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这个组织是响应国际工商界呼声,在去年的10月15日正式成立并落地运营的。争端解决组织今年独立运营以来,得到了境内外各方的广泛关注和支持。目前,秘书处一方面正在通过磋商等方式协助境内外当事人化解跨境纠纷(这也正好回应了胡振杰老师刚刚提到的企业对于协商这种方式的需求);另一方面,在境内外专家学者、会员单位大力参与支持下,秘书处草拟完成了商事调解规则、商事仲裁规则、投资仲裁规则等一系列争端解决规则,近期我们将逐步进入全球意见征询阶段,欢迎大家关注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微信公众号,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此外,争端解决组织还与境内外各方一起举办了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暨首届跨境服务贸易法律论坛、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球中央法务区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法律论坛等一系列国际论坛。接下来,争端解决组织秘书处将携手我们遍布全球的会员单位和智库力量做好相关服务,请大家多支持、多关注。

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单元讨论二:CPTPP、RCEP与中国自贸区法治



单元讨论二由湖北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武汉仲裁委仲裁员艾力主持。


 一 
 


讨论主题一 宋晓燕:“国际多边协定的社会契约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首先介绍了我国自贸试验区战略的国际和国内背景,进而对如何分析RCEP和CPTPP的差异和讨论中国立场提出了国际多边协定社会契约的框架。杰克逊和彼得斯曼之争折射出国际经济条约的契约形成综合因素,对政治变量的思考可以依托国际关系建构主义理论的霍布斯式文化(国际体系)、洛克式文化(国际体系)、康德式文化(国际体系)分析范式,同时要考虑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前述范式的影响进而对国际经济条约发展的影响。对于国际经济条约的最重要影响的经济变量就是新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其中财产权、交换 、竞争等是国际经济条约形成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影响变量。


宋教授比较分析了RCEP和CPTPP的差异,指出:RCEP侧重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税 ,且RCEP侧重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注重在 “灵活性”和“高标准”之间权衡;CPTPP是一个全方位严格的贸易协定,其在劳动和环境规则、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监管、互联网规则和数字经济等方面均设定了高标准。)RCEP在争端解决条款方面仅适用于成员国之间,不适用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也不包含劳动或环境章节。CPTPP顺应 ISDS 改革趋势,不仅强调仲裁员的专业性 、独立性和公正,而且对缔约国提出了很高的透明度义务标准。)在原产地规则区域价值成分要件方面 ,CPTPP提供 RVC计算的四个公式,并且未对 RVC 设置统一标准;而 RCEP仅采取两个公式 ,并且将 RVC 限制为 40 %。


宋教授指出尽管存在自由化程度上有差异,但仍能看到全球化和国际经济的自由化是长期发展趋势。中国提出加入CPTPP,反映了官方对这样一个长期发展趋势的认可,以及要融入国际经济舞台、特别是全球的产业链的决心。CPTPP在全球经贸体系,是亚太经贸区和北美经贸区院连接的重要的纽带和桥梁。CPTPP对我国的作用和意义不在于商品贸易,在于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其中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在谈判中可以首先突破的,在数据流动、国有企业等条款上则需要我们拿出更切实有效的谈判策略。


 二 
 


讨论主题二 胡光:“国际经济贸易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光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界定、核心、具体程序进行阐述,他以WTO、CPTPP及RCEP三者为例,强调针对美国某些使WTO陷入停摆状态的做法,CPTPP和RCEP做了重要的技术改变,并倡议:法学院、研究机构以及政府在向国际此类的组织来选派专家组成员的时候,要有新的视野,选派学者甚至是律师等专业人士;加强培养法律与国际经贸的复合型人才,重视向国际组织的工作机构输送专业人才;鼓励和发展具有影响力的中国自己的NGO。


 三 
 


讨论主题三 黄滔:“中国自贸区内的国际仲裁——从跨境法律服务提供者视角”


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争议解决部负责人黄滔认为法律服务要进一步的提升和扩大开放程度,包括允许境外的律师事务所来境内扩大业务领域,也鼓励中国的律师走出去。他以三个典型案例介绍了境外机构在内地仲裁之路以及中国司法界的态度演变过程,并针对便利区间、临时措施等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他强调目前中国的仲裁实践尚未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这些不确定的状态存在隐患,因此在下一阶段我们要开放、国际化,要更多地重视及学习。


 四 
 


讨论主题四 廖诗评:“单独关税区加入CPTPP的国际法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表示:单独关税区加入CPTPP的问题,形式上可以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加入一项条约是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加入的法律规则和实践,廖诗评教授分享了如下一些研究成果。

 

其一,关于单独关税区界定的问题。CPTPP本身并没有关于单独关税区的界定规则,而其他的公约或协定,对于单独关税区的法律界定,却又不尽相同。例如,按照GATT 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在该议定书中界定的关税领土,是指部分保留单独关税或其他贸易法规的任何领土。世界海关组织《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第2条E18/F25则把缔约方关税法适用的领土界定为关税领土。

 

其二,关于加入程序规则的问题。由于加入的对象是“条约”,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以,加入公约并不是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利。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加入公约取决于公约的缔约方。国家单方面的表示“同意”的行为,不足以在加入方和公约的当事方之间建立条约关系。条约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公约的当事方对于一个加入行为的反应。

 

其三,关于可参考的法律实践问题。以GATT/WTO为例,如果可以参照适用GATT第26条第5款的规则,通过对关税领土负有责任的主权国家声明的方式,来实现单独关税区加入协定的目的。例如,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即是通过《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作为单独关税区成为GATT缔约方,进而成为WTO成员方。

台湾的问题更为复杂,台湾地区加入CPTPP的问题,需要考虑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的关系。台湾地区现在申请加入CPTPP,由于大陆的明确反对,因此,台湾也只能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提出申请。中国政府关于允许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个别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亚洲开发银行),是特殊安排,而决不能认为是可以普遍适用于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模式。

       

因此,对于单独关税区加入CPTPP的问题,在CPTPP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具体的加入路径需要结合国际法律实践,继续进行研究,而且需要关注相关规则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情况。


  
 


讨论主题五 陈迈:“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促进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


武汉仲裁委国际院院长陈迈表示:我主要汇报武汉仲裁委为湖北自贸区国际化、法制化建设所作的一些探索,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为自贸区服务的主要工作举措,另一方面是我们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我们设立了服务自贸区的专门机构。我们借鉴上海仲裁机构服务自贸区的先进经验,于2018年12月3日设立武汉仲裁委光谷办公室。光谷办公室成立至今已办理近百件涉及自贸区仲裁案件。

 

二、我们制定了专门的仲裁规则。我们于2020年12月27日第五届武汉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审议通过了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示范平台规则。该规则有若干亮点,(1)比如充分体现当事方意思自治,丰富保全措施及临时措施;(2)对第三方出资的热点仲裁问题作专章的规则规定;(3)该规则将为高效妥善解决投资纠纷,提升自贸区仲裁服务的国际化水平发挥更积极作用。

 

三、我们积极开展专项的宣传工作。比如今天的这个论坛,以及我们深入园区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宣讲,提升了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

 

四、我们打造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我们现有在册仲裁员1028名,囊括各领域的专家和精英。

 

五、我们推进高质量的办案,促进自贸区营商环境的优化。我们以零差错率为工作首要目标,截至目前,我们的光谷办公室已办结案件,还未出现过一件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

 

我们下一步工作,第一,是结合服务自贸区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侧重以技术交易合同为突破口,组织相关案件的研讨以及活动宣讲。第二,加大高层次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力度,利用武汉高校资源人才,积极参与国际商事仲裁模拟竞赛。第三,发挥制度优势,为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服务。


第二单元 点评嘉宾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阳非常认可宋晓燕的报告观点,并引用康德的一段话说明了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应首先诉诸于道德承诺,然后再诉诸于规范,应遵守规范原始契约。针对胡光主任的建议,周教授海补充了世界海关组织的例子,我们在国际海关组织中的数量远远不足,需要国家顶层设计制定出一个系统的培养人才、输送人才的计划。从廖世平教授的报告中,周阳教授得出两点启示,一是单独关税区加入CPTPP,对于中国处理国家统一有着非续航重要的价值;二是单独关税区制度还对我国的经济融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单元 点评嘉宾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首席代表杨玲博士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上海首席代表杨玲博士认为,国际仲裁近年来朝着科技化、多元化、多样性等方向的发展,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及中国仲裁法的国际化也在全面提速。她从立法的角度上,思考境外仲裁机构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司法演进所碰到的困难,强调不仅仅是条款、裁决或临时措施,而是希望能够给中外当事人更加富有新意和更加富有鼓励性的一种立法引领,进一步将中国内地打造为全球当事人而不仅仅是中国内地当事人受欢迎的仲裁地点。最后她从立法、司法及行政等不同层面展望了将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仲裁首选地的目标。


第二单元 点评嘉宾三:国际商会(ICC)北亚办事处主任黄志瑾博士



国际商会(ICC)北亚办事处主任黄志瑾博士表示:很高兴今天能来参加这个盛会,学习了一天,我来谈一下今天的三个学习心得。第一个心得是:中国的全球治理理念已经逐渐被世界所认识和接受。当我们谈到“东风西渐”、“东升西降”的时候,就表达了中国人看待世界是以客观和中立的位置作为坐标的,这和部分国家根据自己为中心来定义亲疏远近截然不同。我很同意刚才赵健老师的观点,在全球经济重心从西方向东方逐渐转移的大背景下,经济实体、服务贸易、法律服务都陆续、逐渐向亚洲偏移。这种大背景和方向也已经被全球主要仲裁机构所感知并接受。

 

我的第二个心得是:无论是自贸区的建设、全球经贸规则的谈判,或者是国际仲裁中心的建设,其中所涉及到的中国全球治理的理念越来越清晰,这个全球治理理念就是和而不同、天下一家。和而不同的内涵要求自信和互信。自信,是由中国企业、中国经济实体的能力的增强而逐渐加强的,这些企业、商业主体在合同和谈判签署时,在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语言等方面的选择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也享有日益增多的自由度。中国提供的仲裁服务和以法律服务为主的市场是不一样的,中国内地的法律服务依托背后大量的企业和经济主体。所以,这就决定了中国仲裁有自己的发展优势,从而也会找到自己的发展道路。有了自信之后就是互信。只有当各家仲裁机构都相信大家是为了国际仲裁这个国际公共产品的发展而投入而贡献,当地方政府相信省外、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使这个地区的仲裁机构服务变得更好;同时,省外、境外的仲裁机构对这个地区的政府服务有信心,并愿意投入真正的资源和信任,只有这种相互信任建立起来之后,这个国际仲裁中心才能真正建成。

 

第三点,境外仲裁司法审查的演讲问题实际是对中国仲裁服务市场开放的问题,是我国司法机构在现行制度下对仲裁服务开放的不断突破性的尝试,但司法只是其中一个层面,未来的发展方向是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的统筹、协调,来促进仲裁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国际化和仲裁友好。未来可期!



闭幕致辞 



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闭幕式由武汉大学人文社科院副院长、国际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李霄鹍博士主持。



中国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秘书长刘超博士首先闭幕辞

 

首先他代表中国贸促会从事法律工作的1500名和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境内外50名工作人员对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成立一周年的生日表示祝贺!

 

接着他报告了参加此次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的感想:

 

第一,代表性强。武汉大学、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国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中国民用航空局、最高人民法院、亚太空间合作组织、自然资源部、深圳市发改委、西安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国际商贸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东方航空集团、中铝集团、复旦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暨南大学、湖北省商务厅、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师范大学、武汉仲裁委、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港仲,、ICC仲裁院等单位参会。此外,还有包括协办的武汉市贸促会,都参加了本次论坛的组织发言及点评。主持人也都非常辛苦。我们的演讲嘉宾都非常投入。

 

第二,我们今天讨论的议题的范围,应当说比较火,涵盖了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对这个议题的设定以及专家们精彩演讲的点评,表示赞赏,表示感谢。本次研讨会让我们更加坚定一个决心,就是把中国的事情做好,和世界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今天的论坛和研讨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我们欢迎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类型的机构都参与到东湖国际法律论坛中来。从第一届以来,我们就以“东湖”作为标志。它已经走过了六个年头,非常好,非常开放,非常有包容性。

 

最后,他表示,今天就是一个开始,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将会在各方面努力和支持下,继续办好,越办越好。在微信上我曾经写了一句话,这里想和大家共享一下。今天在线有1.18万名专业观众和我们一起从早到晚坚持到现在。我们不知道线上有谁,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共同举办论坛是为了谁,确实就是为了我们的“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一天下来收获良多,再次向各位表示感谢。


向我们的团队和我们一起合作的团队表示感谢。再次祝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生日快乐,谢谢大家。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也代表承办单位致闭幕辞:

 

肖永平首先对还在会场以及线上参与本次法律论坛的同志们表达最深切的感谢。同时通过一天的集中学习,有机会快速吸收演讲者的真知灼见,有很多收获和体会。

 

主要从内容来看,从海洋到外空,从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到中国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及前海等我国自贸区的实践和探索。具体讨论了商事仲裁、投资仲裁、数据跨境流动、对外关系法、CPTPP、RCEP、数字贸易以及劳工、环保等非贸易主题所涉及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演讲、与谈与思考,个人以为与会者们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是对真正的多边主义的理解,如果从实施机构来看,通过联合国系统、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所实施的活动,是真正的多边主义;但基于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组建的所谓国际组织,就是伪多边主义。

 

第二个共识是,一个国家的法院、仲裁机构、自贸区、改革试验区,如果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一定要进行制度创新、规则更新,甚至包括理念创新。也就是说,要按照真正的多边主义的要求,国家及其相关机构也是大有作为的。

 

第三个共识是,与会者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本质是国际秩序话语权之争。也就是说,我们到底是要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还是要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关于这个问题,通过多位主讲嘉宾的讲解和具体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很多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从措辞来看,它们是“国际法”与“规则”的区别。尽管可以把国际法都归到规则的范围之内,但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所讲的规则,实质上是指以美国及其盟国所制定的规则,乃至包括美国国内法规则。美国常常运用它的国内法规则或其小集团制定的规则,来处理全球性问题,或者处理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国际秩序观来看,两者是“有限制的现实主义国际秩序观”与“自由国际秩序”之间的差别。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大致是一种 “有限制的现实主义国际秩序观”,它强调民族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单元。美国所倡导的“自由”国际秩序观,不是从一个国家的价值追求去看的,而是作为一个国家是否能够参与国际治理、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资格。从它的观念来看,某一个国家如果不是其所谓的“自由”国家,就没有资格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而中国所坚持的是所有国家主权平等,有权参与到整个全球治理,这种规则应该由所有国家共商共建来形成。只有以这种方式形成的规则为基础形成的国际秩序,才是人类未来主要遵循的国际秩序。

 

第三个方面,从核心理念来看,它是“公正合理”和“自由民主”的对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国际秩序观,经历了从社会主义国际秩序观,到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再到今天我们要求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发展过程。我们中国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核心理念是公正合理。而从美国处理国际事务的很多事件上可以看到,它讲的是“民主”是指国内的民主,而不是讲国际关系的民主。我们中国所强调的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更多的是在国际关系(层面)。所以美国所谓的“民主”只是国内民主,国际上它根本不讲民主。

 

第四个方面,是构建方法的差别。很显然,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构建方法是多边主义,也就是我们说的真正的多边主义。而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构建方法是单边主义,或者说是伪多边主义。这也是这次论坛把两者联系起来讨论的原因。

 

最后一个差异是对现行国际秩序的态度。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坚定维护者和建设者,而美国已越来越成为现行国际秩序的破坏者。也就是说,这两种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最起码有以上五个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对我们未来整个国际法制度、理念、规则以及相关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

 

最后,肖永平谈了点个人的体会:所谓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涉及到大国之间的关系,如果从我们中国古人的智慧来看,中美实际上是“王道”与“霸道”之争。我认为,当前中国走的是“王道”之路,美国的单边主义、霸权主义走的是“霸道”之路。我坚信在未来的大国竞争中,多边主义的“王道”,是我们中华民族应该去坚持的。不管未来会出现什么情况,我们都应该走真正的多边主义道路,以国际法为基础来共商共建共享。这也是实现人类共赢、形成共同发展道路的要求。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可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来看。

 

在国际层面充分说明中国主张的科学性和生命力,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方面,那就是,只有维护国际法,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只有运用国际法,才能实现所有国家的共同安全;只有发展国际法,才能保障所有国家的发展利益;只有完善国际法,才能增进人类的共同利益;只有根据国际法,才能实现大国间的包容性竞争。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时期,最理想的改变是通过包容性竞争,实现和平的、缓慢的、长期性的渐变过程。这对中国、对世界都是很好的应对百年大变局的发展思路。

 

第二个层面,对于研究者而言,要做到“顶天立地”。所谓顶天,就是让更多的中国学者、中国决策者和中国人参与到国际舞台,或者相关领域国际规则的形成讨论过程中。所谓立地,就是结合中国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今天谈到的前海、横琴、中央法务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打造等等,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把学问融入政府决策中。

 

肖永平在致辞最后再次特别感谢会议的三家共同主办方,感谢所有的组织者、参与者。期待明年,大家收获更多的第七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历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回顾



2016-2021,迄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每届的主题无不紧紧围绕着国家战略,为适应国际形势最新变化,服务于国家最急需的外交智库应运而生


“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以及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携手共同发起,也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主办的常设论坛,作为一年一度的国际法研究盛会持续举办。论坛致力于建设一个充满自信、开放包容、持续发展的平台,为加强法治对话、增进法治共识,更加有力地应对全球性挑战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专业力量。


2016年 | 首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论坛以“‘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保障”为主题,邀请了来自国家司法机关、国家高端法律智库、企业、律师等的数十位高级代表与权威专家,重点围绕“企业海外权利保护”“ 海外争端解决”两大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

2017年 | 第二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第二届主题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各大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全国律师界、企业界两百多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众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在论坛上发表的真知灼见,获得与会者的极大共鸣,反响空前。

2018年 | 第三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第三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主题为“国际投资贸易秩序:挑战与重构”,聚焦国际社会当下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美贸易摩擦持续进行形势下,国际投资贸易秩序重构中的国际投资贸易风险防范、国际投资贸易合规审查、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主动参加论坛主办,法商理论及实务界代表以及司法、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代表共260余人参会。
2019年 | 第四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第四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的主题为“未来科技与国际法”,与会嘉宾对步入大数据时代后,新科技在国际范围内对立法、合规、权利保护等法律问题产生的影响,以及当下对新生科技的法律规制手段应当如何设计和完善进行探讨。

2020年 | 第五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第五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聚焦中美经贸争端中的国际法律与国际秩序主题,专注于国际法律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致力于为各方提供智力支持,助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来自中央国家机关、贸促系统、高校智库、著名律所及企业界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国内外权威人士现场参会,3.4万人在线观看中英文直播。

2021年 | 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

第六届东湖国际法律论坛设北京、武汉两个会场,主题聚焦“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与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汇集了来自中央国家机关、贸促系统、高校智库、著名律所及企业界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国内外权威人士现场参会,逾万人在线观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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