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新无人驾驶立法说了啥?| B&Y外国法
2017-07-21


作者: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  

高淑娴  邓平  Sabina Nong


近日,在2017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通过视频直播展示了一段自己乘坐公司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情景。这段本应该代表了前沿科技的一次展示却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在全世界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相应的法律却依然墨守成规,以致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立法空白,包括这次引起争议的“无人驾驶”或说“高度自动化或全自动化驾驶汽车”的研发、测试和商业应用领域 。


德国最新无人驾驶立法


今年616日,德国联邦政府议会率先颁布了道路交通法第8修正案(德文原文附后),批准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该修正案使德国成为了在自动驾驶系统科技高速发展及有关法律空白的情况下率先尝试对其立法保护的先驱者。


该修正案在现有的德国道路交通法第1条中增加了三项条款,分别规定了高度自动化/全自动化驾驶的机动车辆的范围,驾驶者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德国交通部和数字化工程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其实施情况的评估义务。


修正案规定,高度自动化/全自动化驾驶的机动车辆应满足六个要求,包括其在自动化驾驶状态下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员都可以手动驾驶该车辆并能自由开关自动驾驶功能等。


因此,只有级别三的自动驾驶系统车辆能够符合目前的法律政策要求,即驾驶员需要随时准备控制车辆,在车辆检测到需要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应按照制造厂商规定的拟定用途驾控车辆。该修正案还在现有的德国交通法第63条中增加了两项条款,分别对在自动化驾驶过程中车辆所采集到的数据的保护和处理做了说明。


然而,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在生活中缺乏广泛的实际应用,在法律中缺乏大量诉讼先例,关于制造商与驾驶者之间法律责任的界定,对于自动驾驶系统中采纳的数据的保护及其在责任界定中的应用,以及牵发出去的一系列关于机动车保险,产权保护,供应商链条的合同签订模式等问题在立法中的规定尚不清晰,有待日后通过对于法律实施过程的不断观察与反思得到完善。


制造商之过 vs. 驾驶者之过?


修正案规定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拟定用途的规定,而汽车本身也应当要能够及时提醒驾驶员拟定用途的范围,然而在实际生产和操作中,由于拟定用途的范围由生产厂家自己制定,而行业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极具弹性的定义会导致在交通事故中生产商与驾驶员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也容易成为生产商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使得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完全达到生产商所声称的“高度自动化或完全自动化”的程度。


因此,减少拟定用途定义的弹性,纳入包括生产商,自动驾驶技术专家等多方观点来制定一个行业统一标准,将有效地缓解目前情况下驾驶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容易被首先直接认定责任的困境;同时,增加对于生产商的直接追究责任的机制也将大大缩短事故责任认定的过程,使得责任判定可以双管齐下,高效快捷。


信息安全

在自动驾驶系统中所采集到的行驶数据的保护和应用也同样是自动驾驶系统立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首先是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骇客可以通过远程控制的方法找到汽车信息安全的漏洞,以此入侵系统摄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或者远程操控汽车,不仅可能使驾驶员的隐私泄漏,还有可能给驾驶员带来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上的损害。


其次是关于信息的流动可能带来的信息处理透明度等问题。在汽车运行过程中,诸如驾驶员的定位位置,历史行程,车内播放过的娱乐信息等等信息都将被记录下来,虽然将其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提炼总结出例如预计下次需要保养的时间,推荐更合适的保险产品等为每一个车主量身定做的服务,但如果在信息的产生,储存,追溯,应用等阶段没有公开透明,那么将会引起许多关于隐私信息保护的纠纷。这些为了提高安全性能和带来更好的顾客体验而记录和分析的行车数据,可能只能给生厂商及车主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将针对信息安全的思考纳入法规,可以清楚地规定车主和生产商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减少在信息安全领域两方的矛盾与纠纷。  


涉及的其他领域


除了上述两个关键问题之外,自动驾驶系统车辆上路还会影响机动车保险、产权保护、供应商链条合同签订等等领域,相应领域的立法也应及时作出反应,以保证在自动驾驶系统车辆的生产,使用,维修等等环节上都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传统汽车行业中,规模较大的生产商很少会被卷入知识产权诉讼,因为他们拥有很长的知识产权清单,并且这些清单中的内容也多有重叠,一旦开始诉讼,两方就会陷入一个耗时耗力耗钱的无底洞,所以他们之间会尽量避免如知识产权诉讼这样的直接的矛盾碰撞,遵循冷战时期美苏两国间所采用的的“相互保证灭亡”机制。


然而,随着自动驾驶车辆涌入市场,这些汽车行业中的“新巨头”由于与传统生产商的知识产权清单重叠小,并不会再遵从传统的M.A.D机制,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按兵不动,而会希望能够借助这些对他们来说成本较小的诉讼获得经济赔偿或者竞争优势。对于这种情况,德国立法部门应当更清楚地规范知识产权认定,规范技术发明及后续使用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以及知识产权在这些新兴行业的保护和管理。


德国此次在自动化驾驶汽车立法上的率先尝试,虽然还有一些值得法律学界不断探讨修改的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给各国在新兴产业中的立法上提供了一个较为严谨的参考。修正案中规定的2019年德国交通部和数字化工程部应当提交的评估报告,将会使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根据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反馈得到不断完善。而立法方面的不断完善,也将推动着对于自动驾驶领域的政治、伦理、法律等各方面的更深入的讨论。



附:德国道路交通法第8修正案 德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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