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医药企业反腐问题成为了关注重点。医药企业不仅需要积极应对可能的调查、询问,更为重要的是勤修内功,优化企业合规制度,化危机为转机,实现行业优胜劣汰。为此,我们选取了讲课费、学术活动等实务中的重点风险问题,分析讨论其合规要点,与大家探讨。

医药行业反腐大背景
今年是医药行业反腐的关键一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联合发布《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申了“带金销售”问题的严重性。[1]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会议强调了“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性,明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提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旨在形成“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反腐整理格局。[2]其中医药企业通过向医疗机构或其从业人员输送利益,换取医药产品销售中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形式,当然是此次医药行业反腐重点审查的对象之一。
近日,某自治区人民医院下发了通知,要求全院医务人员主动清退5年内的讲课费;[3]某医药大省要求医院内部开展自查并约谈厂家;[4]上交所围绕“医疗IPO企业开展销售推广活动”向中介机构提出四大IPO核查要点,包括:“各类推广活动合法合规性”“各类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8月7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重点强调了“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问题, “尤其(是)新型、隐蔽的,以……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的问题,[6]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讲课费支付的合规要点
“医务人员主动清退5年内的讲课费”等新闻,使得讲课费支付的合规问题再次引起了行业关注。我国法律体系中,“支付讲课费”并非本身违法,但是,缺乏“真实性”“合理性”的讲课费支付,则很可能触及商业贿赂的合规红线。
“真实性”的要求是指:讲课费支付应当以讲课行为真实发生为前提。医药企业不能假借“讲课费”的名义,向没有实际举办、参与学术授课活动的医生提供“讲课费”。在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中,当事人组织举办了若干次会议,向未作讲课的相关医生支付讲课费用,案涉相关医生利用医疗服务中职务便利,促成患者购买当事人推广的相关药品。2019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商业贿赂。[7]
为确保讲课费的“真实性”,我们建议:(1)医药企业应当对相关会议的性质、医务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审核;(2)医药企业应当与授课医生签署书面讲课协议,取得并妥善归档与讲费服务的真实性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签到表、会议议程等)。(3)此外,医药企业还应避免将讲者的聘请以及讲课费的支付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采购或者处方情况相挂钩;在学术授课活动中,应确保医生讲课应没有偏向性,避免出现具体医药名称,只能出现通用名,避免出现商品名。
“合理性”也是医药行业反腐的审查重点。例如,即使讲课行为真实发生,医药企业仍不得为医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支付费用。实务中,医院的院内工作例会、科室主任在科室会中的讲课、医院规培中的教学活动,便属于该等“医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今年5月,一起广为行业关注的讲课费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便属此类: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10 月,当事人获取了具有处方权医师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的院内工作例会的相关照片及信息,并以上述相关照片及信息作为依据,向上述医生给付资金。2023年5月9日,执法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讲课费支付属于商业贿赂。[8]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明确案涉院内工作例会的具体内容,因此,院内工作例会的“真实性”在此不论。但当事人的费用支付,指向了“医师依据工作职责和医院制度开展的”会议,从这一点而言,该等行为属于“为医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支付费用”,不符合讲课费支付“合理性”的要求,因而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为确保讲课费的“合理性”,我们建议:(1)医药企业除应避免对医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支付讲课费等费用外,(2)还应审核费用金额是否适当。具体而言,讲课费应与讲课时长等劳务付出相当、并符合一般的市场公允价格,不宜过高,且聘请同一医生的次数不要过多。医药企业可以参照《RDPAC行业行为准则》的明确规定“各会员公司应制定其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例如向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年度讲课费次数上限、金额上限,以及会员公司服务次数的年度上限等”。(3)此外,讲课费支付流程中的细节问题也需要加以关注,如代为缴纳与讲课费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等。

学术活动举办的合规要点
在本次反腐风暴中,除了讲课费受到普遍关注外,医药企业赞助、举办的学术活动也是审查的重点领域之一。我们同样认为,医药企业首先应当注意审查学术活动及其费用支付的真实性、学术性和公益性,杜绝“以学术活动的合法形式掩盖利益输送的非法目的”的“带金销售”。
综合分析医药行业反腐的行政处罚案例可以发现,实务中,学术活动的“真实意图”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两类:
其一,不得将会务费等费用的支付与药品或医疗器械数量相挂钩。如某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向医院相关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付“会务费”、“推广费”。但实际上,上述费用支付时,当事人“根据医院采购药品的数量核算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通过“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给付”。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贿赂。[9]在本案中,所谓的“会务费、推广费”,其支付的标准是“(案涉)医院药品采购数量”,由此可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真实意图是获取交易机会、促进药品的销售,其目的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二,也不得将活动项目、费用支付与医药产品采购相关联。在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中,当事人于2018年8月15日与案涉医院签订了《医疗设备订货合同》,成功销售超声诊断系统一套。同年11月,案涉医院的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提出赞助其11月中旬主办的学术会议“学术费”,为搞好关系并感谢该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在公司销售超声诊断系统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当事人同意赞助2万元。2020年9月15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发现:案涉医院的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作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参与了当事人与医院交易的谈判,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促成交易。事后,该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以“学术费”的名义索贿。当事人为了感谢案涉医院的采购需求科室负责人在销售超声诊断系统过程给予的关照,以“学术费”的名义赞助其2万元现金。基于上述事实,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给付“学术费”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10]
综合上述学术活动“真实意图”的表现形式,我们建议医药企业:(1)注意审查费用支付的标准,避免过高费用支付;(2)审查与活动项目、费用支付的必要性、合理性避免假借名义支付,或与产品销售活动挂钩;(3)避免将医院内部业务科室、职能部门或协会内部机构作为赞助对象。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医药企业还应留意反腐动向,如近期披露的审计报告、文件等将卫星会医生报酬支付视为“福利讲课费”作为重点问题指出,在此也提醒药企对于卫星会、自办会的合规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

结语
以往的医药行业反腐败监管重在处罚受贿方。但在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模式之下,对于医药企业的合规监管越来越严格。对此,医药企业需要进一步完善对讲课费支付、会议赞助等重点问题的合规自查,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商业贿赂法律风险。在之后的文章中,我们还将对医药企业关心的医药代表拜访问题发布专题文章,敬请期待。
[1] 【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 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 喻红秋出席并讲话》,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7/t20230728_278985.html。
[3] 参见:《新动向!大三甲医院清退近5年讲课费!反腐动作密集,已有155位院长被查,多人主动投案》,https://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wm/20230729/content-1585393.html。
[4]参见:《医药大省特急发文,今天下午开会反腐!》,https://mp.weixin.qq.com/s/oUKOtZOC3pDxc35hgxX4RA。
[5]参见:《医药反腐风暴:严查销售推广费,上交所、北交所各提四大IPO核查要点》,https://new.qq.com/rain/a/20230802A04EPS00。
[6]【沪卫医〔2023〕47号】。
[7]【沪监管静处字〔2019〕第062018004224号】
[8]【沪市监机处〔2023〕202022000020号】
[9]【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610056号】
[10]【杭市监罚处﹝2020﹞10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