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制度均源自违约责任,在合同领域中被广泛运用,该制度对于制裁合同各方当事人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作用。依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可在拟定合同时,对违约责任进行协商约定以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若合同当事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笔者在威科先行上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法律文书,搜索到近三百份判决书,各地方法院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上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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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规定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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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1. 当利益指向不同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吴高信、江企芳等与孙平、李思明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赣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案涉《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需向守约方赔偿违约损失外,还需要支付400万元违约金”,据此,原告吴高信、江企芳所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基于被告孙平、李思明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金造成吴志杰资金被占用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主张是基于案涉《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故,两者的利益指向并不相同,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案涉《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孙平、李思明不服(2019)赣0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通过计算得出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略高于同一时间周期的资金占用成本,综合考虑被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期限、同期民间融资成本等因素,认为一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2.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该处违约金等同于损害赔偿,应以实际遭受损失为基础,二者只能折其一而主张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0)焦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违约金实质上是一种违约损害赔偿,在本质上是交换关系的反映,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旨在使受害方获得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的同等收益。因此二审法院以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为损失基础,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法予以酌减。[3]
3. 违约金除弥补损失外,还具有担保履行职能,应认定其为惩罚性违约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吉林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晶合同纠纷案((2019)吉0102民初2402号)
案例要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同,违约金除弥补守约方因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职能的同时,还有担保合同履行之职能,未造成实际损失就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有违合同宗旨及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的初衷,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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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由此可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可能同时发生效力的,在此前提下,依据二者是否指向利益同一来进行判断,当二者指向利益同一时,债权人不能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不同一,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1]
在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出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在第三章关于违约金部分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司法实践对我国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赔偿性已形成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体现赔偿性;当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与损失相等部分,违约金体现为赔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违约金体现为惩罚性”。[2]
就补偿性违约金而言,在其与损害赔偿利益指向同一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同时主张全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此观点依照民法损害赔偿原理,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法律上不能允许当事人基于一个损害获得两次赔偿。[3]
而就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基于合同契约自由精神,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仅具有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入赔偿,此时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此时违约金数额应受制于违约金酌减条款。
注释:
[1]姚明斌.《违约金论》表4-2 违约金类型谱系表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著 第326页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00页

李琴 律师助理
liqin@boss-young.com
业务领域:房地产、建设工程、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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