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律师解析】
国家层面1995年1月1日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下称“481号文”)第六条规定了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是481号文在2017年已经废止。除481号文以外,国家层面在1995年8月4日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下称“309号文”)第35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然而,309号文对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并未明确,有赖于国家后续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和各个地方的政策文件规定。
上海地方层面2002年5月1日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下称“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层面有规定要求员工应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方才有权主张医疗补助费,而上海层面的规定并不要求员工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只要符合医疗期满解除的情形即可主张医疗补助费。并且,从司法审判实务来看,近年来上海的司法审判案例大都不要求员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一程序。
【律师解析】
481号文规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医疗补助费。该规定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必须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且该规定也已经于2017年废止。309号文规定了员工只有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医疗补助费。由此,国家层面的规定还是要求员工必须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方才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
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员工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方才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并且,上海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践认定也基本符合了该条例规定。
【参考案例】
在(2020)沪0109民初11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除此以外,法律对于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获得医疗补助费并未规定其他限制性条件,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的主张并无依据,故原告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国家层面和上海地方层面目前对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而上海的司法审判实践依据的是已经废止的481号文中的支付标准规定:一般疾病的医疗补助费是六个月的本人工资,重大疾病是九个月的本人工资,绝症是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律师解析】
关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原先只规定在481号文和各地的地方规定中,由于上海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仅规定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的本人工资),481号文又在2017年废止,且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新的规定,因此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空白。但是从上海近年来的司法审判实务来看,仍然沿用的是481号文中的支付标准规定。
【参考案例】
在(2018)沪0104民初116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因此,海博出租公司应当向沈红彬支付医疗补助费。海博出租公司表示认可沈红彬患重病,若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同意按照9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员工医疗期内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之日终止。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层面有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而上海地方层面未对此进行规定。由此,上海的司法审判实践基本依据国家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支付医疗补助费。
【律师解析】
根据1996年10月31日生效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下称“354号文”)第二十二条、1997年2月5日生效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下称“18号文”)第2条的规定,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参考案例】
在(2020)沪02民终854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用人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但相关规定中未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规定,故未经鉴定之责并非电讯盈科公司上海分公司之过。本案中,沈春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证明自己满足医疗补助费发放条件,故就其该项诉请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主张医疗补助费应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且被鉴定为5-10级的情形下符合条件。因上海没有特别的规定,则上海司法审判实务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认定。
【律师解析】
18号文第2条已经明确规定,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参考案例】
如前所述的(2020)沪02民终8543号案件,本处不再赘述。
劳动合同因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律师解析】
18号文仅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进行了规定,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或其他原因(如员工死亡、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均不属于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参考案例】
在(2020)沪02民终55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现,英济公司因罗绍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前述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
不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上海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均未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进行规定。上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例,而笔者倾向性认为该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律师解析】
如前所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未做规定,这造成了司法审判的不统一。笔者认为,不论是医疗期满解除、还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均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根据“举轻明重”的原则,违法解除情形下用人单位更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并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中断导致员工本可能因为其他合法解除/终止理由而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不复存在。用人单位的该等行为恶意阻却了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有法院以此为由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笔者表示不予赞同,因为这可能造成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义务而故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符。
【参考案例】
在(2020)沪01民终905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郭坰主张中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其该项主张已经予以采纳。现郭坰又援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中超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主张,并提出了相关的计算方式。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依法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法适用于本案中中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参考案例】
在(2020)沪02民终51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应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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