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与学协会合作的合规风险以及管理要点
2022-09-09

在刚刚结束的安拓医药合规年会,我们主持的“与学、协会合作中的合规要点”这个环节取得了极高的上座率,除了大家的热情支持,话题的敏感度以及重要程度也是主要原因。我们原来准备将这个环节分成四个部分,结果话题到了第二个部分就完全被各类提问给淹没了,直至会议主办方最后在超时的情况下不得不强行结束会议。在此,我们把当天讨论的要点总结出来分享给大家以期得到批评指正。



一、合规的必要性


会议中有同行提出的灵魂拷问,既然与学会、协会的合作是基于商业考量(以商业赞助为例),那为什么要对此进行合规管理?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回答,一是并非所有的合作都是商业属性,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与业务完全不挂钩的捐赠,也有没有直接关联的资助等活动;二是学会、协会本身的背景很复杂,部分的学会、协会中担任理事或者其他职务的就有医生或者医疗机构的主管人员,同时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也会经常性地与医生之间产生互动交流。为避免在此过程中,企业利用合作项目为渠道输送利益,对于合作机构以及合作项目进行合规管理也就有了必要。


首先,鉴于学会、协会的上述特殊地位,其对于医生以及医疗机构构成影响力,即使企业与学会、协会之间直接形成合同关系以及资金往来,学会、协会仍然可能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项下有影响力的单位。


其次,在我国《刑法》下,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另外,考虑到学会、协会与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或者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企业利用上述关系或者影响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也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风险。


再次,学会、协会有可能构成《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项下的“第三方”。根据FCPA的指引,我们需要:(1)了解该第三方的资质、声誉、组成以及其他基本信息;(2)理解双方合作的商业逻辑;(3)监管与该第三方的关系,包括不时的培训、更新的尽职调查和审计等;以及(4)开展FCPA的认证等。


二、合规的方向探幽


如何与各类学会、协会的合作似乎始终是个绕不开却又说不清的话题。业务部门一方面在与学会、协会的合作中慷慨解囊,很多时候却对活动过程中细节语焉不详。这些让各类药企的法务合规部门困惑以至不知所措。大家都在探寻与学会、协会合作中的合规底线,试图寻找一个安全的边界,但万变不离其宗,与学会、协会合作的真实意图才是合规需要抓住的重点。背后那不能为外人所道的真实意图往往是是造成众多迷幻假象的根源,也是合规风险的最大来源。在极端情况下,有些合作无非为了是换了个通道而铤而走险,这在当前穿透式监管的严格执法态势下,显然难以规避。因此,合规部门在审查与学协会合作中,既需要在各类文件以及流程上尽到审慎之责,同时也需要抽丝剥茧,将其中的主线剥离出来,探寻背后的隐情以决定活动是否可行。


当前技术进步、疫情影响以及国家政策演变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从形式以及内容上有了新的变化。一是合作的对象从传统的学会、协会扩展到杂志社以及医疗科技平台;二是合作的内容从以往的赞助、资助发展到患者管理、患者教育以及数据分析等项目。这就为药企的合规官们应对这些新形式带来了新挑战,但我们认为,无论形式和内容如何变化,合规管理的核心依然不变,总而言之,就是合作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材料的准确性。


三、合规的具体审查路径


(一)合作对象合法性审查


合规审查的第一要点是合作对象合法性审查,对此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合作对象的的性质。


学协会接受捐赠的合法性基础《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另外,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从以上引用的条文可知,协会、学会作为民法典项下的社会团队与基金会一起均属于非营利法人(与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相对),其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所得。基于其非营利特征,医药企业向其提供捐赠自然也是符合其设立宗旨,只是由于每家机构在章程中规定的设立宗旨会有具体的差异,捐赠目的需要落入受赠人在章程中规定的宗旨范围之内。


非营利法人,那是否可以开展商业活动?我们的理解是,其非营利性属性体现在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但法律并未禁止这些机构从事营利活动,只是从事营利活动就不能开具捐赠票据而只能是增值税发票。当然,如果是捐赠活动,则必须要取得相应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合作活动的合理性审查


合规审查的第二要点是合作活动的合理性审查。这里面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这项活动是否必须要与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合作;二是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我们对于合作伙伴的期待;三是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


其一,就合作的必要性来看,有些活动或者项目本来就是由第三方机构发起的,例如中华医学会的年会,企业只能按照其设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合作;但是有些项目,特别是独家赞助项目,除了可以提供充分解释的情况,其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独家赞助可能是业务部门为了规避企业内部自办会的合规要求而另辟的蹊径,也有可能是与第三方机构之间勾兑的结果,即使没有上述内部舞弊的问题,独家赞助可能会对项目独立性的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其二,第三方机构是否符合合作伙伴的期待,这就涉及到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尽职调查。目前很多跨国药企都对第三方机构在合作前的尽职调查规定了强制性的前置流程,但是尽职调查的深度和方式还是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只是限于桌面调查即依赖于网上公开数据的查询,也有企业结合了桌面调查、现场调查以及调查问卷的方式。我们曾经接受客户委托就某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除了对于公开数据的查询及整理之外,我们还设计了详尽的调查问卷以及现场访谈以了解更多与合作有关的细节问题,这样不但可以对于合作伙伴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能对合作的合法、合理以及必要性有一个充分的把握。当然这种方式不会适用于所有的合伙伙伴,但是仍然需要特别关注那些高风险的项目(特别是同时涉及商业贿赂、患者隐私保护以及广告宣传风险的项目)并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


另外随着合作形式的多样化,尽职调查的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患者教育的项目中,如果涉及到患者个人信息的处理,则需要对第三方机构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组织以及技术措施进行了解并签署相应的数据保护协议,同时明确可以收集以及不可以收集的个人信息。


其三,就费用是否合理而言,在实践中确实很难把握。一方面有些费用不像讲课费那样已经有行业的基准线,并且其设置也缺乏透明度(以商业赞助为例,有的会议的展位可以叫价20万,而有的却只有5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合作形式多种多样,每种形式后面所对应的费用都有差异。我们认为虽然费用合理性很难控制,但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合理的管理: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活动或者项目的成本构成,避免赞助费用过分高于项目成本;二是平时多积累一些关于赞助费用的数据,大致可以形成一个在类似情况下的费用水平的认知,如果过分高于该费用水平,则需要警惕。


另外也有同行在讨论时问到有些第三机构给出的招商函不一致的情况,即自行出具的招商函中出售的展位价格高于受托办会的机构对外招商的价格,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一个红旗警告,除了活动的真实性可疑之外,这也说明第三方机构对于费用的管理并不严格,有部分资金可能形成了体外循环,资金的去向以及用途是否会涉嫌违法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合作活动的真实性审查


当然所有上述分析都是建立在活动真实性的基础之上,如果活动是虚假的,则再多的前期的管控措施在执法机构看来都是无本之木或者只是障眼之术。所以对于部分中高风险活动进行中的跟进也是很有必要。事中跟进包括核实捐赠是否按照捐赠合同的要求开展以及捐赠的受益人是否符合要求,也包括商业赞助中的权益是否已经得到了实现,应该有的品牌展示机会是否已经落实,当然也包括学术活动是否已经按照计划和日程开展等。我们也曾受当事人委托对于第三方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进行调查,在识别到招商函上的可疑信息(招商函疑似造假)之后,对招商函所述的学术活动安排了跟会,结果发现企业所购买的卫星会根本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段召开。在确认虚假赞助后,我们协助进行了后期的员工访谈、对于学会、协会的调查以及后期处理。这些事前对于风险的识别并佐以严格的中后期合规管理将会减少企业内部舞弊的风险,同时也会打击外部利益输送的企图。


四、结语


最后,在第三方机构愿意配合的前提下,我们还是会建议企业对于经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适时地开展审计工作,主要是对于第三方机构中涉及合作项目中的费用、票据、活动中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等进行审核,其目的还是在于了解合伙伙伴,及时发现存在的合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合规提升手段。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并不是企业的避风港更不是企业输送不当利益的白手套,随着国家对于穿透式检查工作普及和深入,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将会受到更多的审视,因此坚守合法合理的初心、做好适当的事前尽职调查、事中监管以及事后审计,将合作中的材料准备齐全,企业在面临将来的监管机构调查时会更有信心也更有可能得到监管机构认可。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涉及讲课费调查的案件中,负责调查的监察委的工作人员在面对企业齐备的流程、材料和信息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表达了赞赏之意,自然就对我们介入调查以及处理打下了相当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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