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文案内容
广告表达方式
广告投放模式

日本《薬機法》中“医薬部外品”的定义
(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官网)
不过,“药妆”并非我国广告法下的合法用语。我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01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中明确表示:“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立法差异的存在,包括日本“药妆”在内的外国产品的广告文案可能符合其生产国的广告规定,但却越过了我国法律的红线,跨境电商如未仔细审查文案内容便原样使用,很可能受到我国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上海某公司涉嫌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术语案 [1]
典型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3]
二、广告表达方式的法律风险

三、广告投放模式的法律风险
[1]【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156号】
[2] 21 CFR 101.9(c)(6)(ii), 21 CFR 101.9(c)(6)(iii), 21 CFR 101.60(c).
[3]【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快速识别“问题地图”》,https://www.mnr.gov.cn/dt/ywbb/201908/t20190802_2451218.html,访问日期:2022年10月27日。
[5]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
[6]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 《广告法》第十四、第四十四条。
[8] 《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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