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我国即将步入法典时代。《民法典》将民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作出修订,并在《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民法总则部分,将其汇总成为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基本法,《民法典》的条文变化对未来如何处理各类法律关系与纠纷争议有着极大影响。为更直观的感受《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了解变化背后的立法意义,分析条文变化之后的影响,邦信阳中建中汇特推出“步入民法典时代——重点法条解读”系列文章,提炼《民法典》7编共1260条内容中的变化要点,并作出解析。
第1142条
01
主要条文变动对照表

02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142条较之《继承法》现行规定,主要变化之处有三:
在法律上,撤销和撤回有约定俗成的用法。撤销针对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撤回针对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遗嘱作为死因行为,在遗嘱人在世时尚未生效,遗嘱人欲全部否定已立之遗嘱,应使用“撤回”概念。此处修改,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细节进步,概念用法的一致,也是法律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例如,遗嘱人订立遗嘱将某房产指定某人继承,但之后又出售、赠与该房产给另外一人,虽然遗嘱人未明示撤回遗嘱内容,但应视为其以实际行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意思表示有明示、默示之分,所谓默示,指虽未将意思明确表达,但由特定行为可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明示默示,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都应予以充分尊重,这是私法自治的应有之义。
该规定内容,其实在1985年的《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即有体现。该解释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嘱形式直接关乎遗嘱效力。法律之所以严格规定了遗嘱形式,不外乎两个目的:警示目的、证据目的。前者是提醒立遗嘱人慎重考虑利害,确保其内心意思真实;后者是证明其确实做出了立遗嘱的行为,确保其表示行为真实。
立公证遗嘱时,当事人面对的是无利害关系、具有公信力、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机构,并进行信息交流,这个警示作用是其他遗嘱形式比拟不了的。同时,公证遗嘱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也毋庸置疑。《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不意味着公证遗嘱可以被轻易推翻。能够推翻公证遗嘱的其他形式遗嘱,证明标准恐怕不低,不可掉以轻心。
在其他形式遗嘱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当然仍是公证遗嘱优先;但假如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以其他形式的遗嘱重新作出了意思表示,还是要以当事人的真意优先。毕竟,形式要为实质服务,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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