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钻戒外观设计专利权成功维权首案法律评析
2022-01-27

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领域,有关珠宝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不多见。随着人民群众特别是年轻消费群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业内公司更加注重珠宝类产品的创意设计,在设计方面的成本投入呈现出逐步上升趋势。市场的不断扩大在给珠宝行业带来更多商业机会的同时也给诸多不法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以珠宝类产品中的钻戒为例,由于大多数钻戒需要定制,同时消费者更多地追求钻戒本身新颖美观的款式设计,因此有关于原创设计方面的侵权纠纷也在逐步增加。在此前的相关案例中,有看到珠宝商系通过主张著作权侵权途径成功维权,但鲜少能找到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途径维权成功的案例。在这样的背景下,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郑炜律师、王源盛律师成功代理的本案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内地钻戒外观设计专利权成功维权的首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梵誓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誓公司”)与被告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历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数次庭前证据交换和正式开庭审理程序,于近日作出生效判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梵誓公司持有名称为“钻戒(玫瑰喷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销售该款钻戒过程中,梵誓公司发现珂兰公司同时在线下专柜和线上网络店铺销售的被控侵权钻戒产品(许愿精灵)与玫瑰喷泉钻戒存在外观设计方面的高度相似。经过和代理律师的前期案情研讨,共同制定了相应维权方案。后梵誓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珂兰公司的侵权事实做了充分的前期取证工作,证据固定完成后及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珂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过代理律师和珂兰公司代理人的数次庭审交锋,在详细比对两款钻戒外观设计异同基础上,本案主审法官最终认定珂兰公司旗下的“许愿精灵”钻戒产品与“玫瑰喷泉”钻戒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定珂兰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梵誓公司“钻戒(玫瑰喷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许愿精灵,同时向梵誓公司赔偿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三、裁判要点 


1、钻戒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视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可见,在判断钻戒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专利法》所述的“相同”或“近似”时,需要考量两个要素:一是必须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而非行业内从业人员或专家的视角;二是必须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进行综合判断,不可仅着眼于戒指的某一部分,需要在突出产品主要设计部位的基础上整体观察戒指的外观设计特征。

2、戒指外观设计侵权的考量要素


从本案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判断涉案戒指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在整体观察戒指外观视觉效果的基础上,参考了如下戒指组成部分:花头、戒圈(戒臂、镶口)、内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花头是戒指外观设计区别于同类其他产品的最主要设计特征,一般消费在决定是否购买戒指时亦以花头的样式作为首要考量要素。需要强调的是,考量花头是否构成近似时只需要单独考量花头本身的设计,不需要考虑钻石本身的切割效果,或是钻石被镶嵌到花头后的表现效果。从商业习惯来看,戒指和钻石是分开定制的,消费者一般是选定戒指后再根据设计选择适合大小的钻石,所以从外观设计角度只需要单独考量戒指本体。从花头设计的外观来看,法官参考了花头的整体造型、支撑钻石的金属线条和螺旋效果,以及花头部分镶嵌物及其形状等特征,细致全面的对花头的设计要点进行了总结和对比分析。


戒圈包括戒臂和镶口两个部分,从整体效果来看也是戒指能否体现出显著性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珠宝设计师在设计戒指时,往往会将戒圈和花头作为整体进行设计,在外观上会表现出一种特别的美感。以本案中“玫瑰喷泉”戒指为例,戒臂和花头共同构成了一朵玫瑰花的造型,戒臂部分通过由窄渐宽的设计,搭配碎钻呈现出伸展的叶片形状。在珠宝行业,很多盗版设计都采用调换戒臂的方式意图规避侵权风险,本案中的侵权产品也采用了这种盗版设计方式。将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对比,可以通过观察其是否呈现出整体造型的方式来判断侵权情况。


内壁是指戒圈内部在佩戴时与手指接触的部分,一些珠宝设计师会通过在戒指的内壁处镶嵌宝石,或是雕刻花纹来起到美观效果。但是,从戒指的使用功能来看,不管戒指内壁进行了如何设计在佩戴时都无法直接观察,也即为法条陈述的“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因此一般不作为戒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考量要素。

3、戒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认定标准


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确认方法:首先,需要参考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次,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珠宝行业中,针对线上线下交易模式的不同,需要考虑戒指预订数额与实际销售数额的差别。商家出于冲销量和拉流量的考虑,往往会显著标示戒指的预订数目,但实际上最终可以完成销售的并不多,因此在诉讼之前难以判断盗版商的实际获益。此外,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概念尚未被珠宝行业普遍接受,一般珠宝品牌也不会轻易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戒指设计方案。因此,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律师需要根据专柜售卖的价格,以及网店中提供的相关信息综合判断。同时,专利权人特别需要注意对侵权产品的公证购买,以防盗版商紧急下架产品导致无法及时取证。



四、总结 


珠宝行业的外观设计侵权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更是猖獗。长期以来,学界与实务界极少有人探讨戒指外观设计构成“近似”的标准,审判工作中同样缺少类似的办案指引,因此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维权工作存在很大障碍。本案作为首个支持戒指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维权诉请的案件,在珠宝行业类似产品的维权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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