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施行!人身保护升级、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强制申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亮点系列解读(一)
2023-01-29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君心家族办公室”)


前 言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历经长时间的调研与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多万条和30多万条反馈,不仅增改条款多,结构上也作出了调整,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也针对当前实践中经常涉及的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使得法治保障妇女全面发展站上了新起点

相较于旧法,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具体有哪些进步呢?本次系列文章,笔者选取现阶段讨论热度较高的部分修订亮点为您一一解读。




  亮点一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笔者曾在过往文章中科普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点击直接跳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被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除了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规定恋爱当中、离婚之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适用范围仍存在一定局限性。

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法条的修订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从所制止的不法行为上,既包含纠缠、骚扰妇女等行为,又包含了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从侵害发生的时间上,既包含侵害正在发生的情况,也包含了侵害客观发生前、面临侵害现实危险的情况;从双方关系的存续期间上,既有婚姻和恋爱过程中,又有离婚后或分手后的保护,从而实现对婚恋中妇女权益全方位的保障。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对象中的空白,对女性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免受暴力的保护也不再以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标准,为更多女性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渠道。


  亮点二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联名登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要求等原因,房产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且不少妇女基于传统观念与对丈夫的信任,大多数都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导致离婚诉讼中需要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这恰恰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届时,法院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

然而,即使证明了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旧存在一方权益被侵害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买房人如果以合理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其购房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况下,一旦女方发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被男方卖掉,将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男方追要售房款。如售房款已被转移或者挥霍,追回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对此,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内容,强调了女方的家庭财产权益,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最大程度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是防范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经济的路径和办法,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防患于未然。


  亮点三 

实行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2023)沪0112民初1号】。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上海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情感无法修复,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图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推送《新法实施后,上海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从而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而如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一旦被对方申请的法院调查令查出来,将被视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对今后离婚案件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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