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中建中汇知产团队代理案例“大满贯”式斩获上海多项案例评选
2020-04-26

近日,上海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及文化产业部戎朝律师代理的“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慧鱼创意组合模型’著作权纠纷案”以其绝对的实力入选了多个典型案例评选。



斩获各类案例评选“大满贯”


2019年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上海高院评选)
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9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评选)
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排名第一)
(上海版权局评选)
2019年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例(得票最高)
(AIPPI评选)
入选《中国版权》2019典型判例司法评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专题报道

1、入选2019年上海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案例三










2、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9年)


在白皮书中作为2019年审理的“新类型和有影响的案件”对本案进行了列举和介绍。









3、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之案例十一







4、2019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位居首位)









5、AIPPI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例


在2019年度版权十大案例的网络投票中,在收到的1406张有效票中,本案获得了532票,是本次评选的十大案例中得票最高的案例。

 









6、入选《中国版权》2019典型判例司法评析

 




7、《中国知识产权报》专题报道










全力以赴,五年磨一剑


“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作品案自第一次起诉至今已经历时5年,期间经历了起诉、撤诉、再起诉、一审、二审,再审,历经重重磨难,案件涉及的知识点繁多复杂,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11份整体及专项代理词稿,字数达数万字,对每一个争议问题的研究力求深刻和说服力。






案例简介



费希尔技术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本案权利商品由费希尔技术公司于2004 年推出,内含拼装组件,消费者可以依照其《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 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静态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 种之外的造型。


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其《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 个立体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 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构成产品设计图;102 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 万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东方教具等两公司构成对拼装组件展示图、拼装步骤图、模型展示图三种图形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但认为30 种立体模型尚处构思阶段不构成作品,两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6 万元。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东方教具等两公司构成对费希尔图形作品著作权侵权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但关于立体模型不构成作品的认定不当,予以纠正。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构成模型作品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如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智创作等;二是具有独创性,模型作品应当是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但在造型设计上必须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固定的立体造型。商品以组件配以详细安装说明的方式对外售,购买者以对价取得商品的同时,也取得了对模型作品进行装配复制的许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故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并判决东方教具等两公司停止对30 种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 万元及合理支出7.5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控侵权人并非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而是提供说明书和组装零件,最终用户可按照说明书搭建形成复制品。案件涉及模型作品的认定、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法律适用、图形作品与模型作品之间的关系、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等复杂法律问题。本案明确了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并运用默示许可原理剖析本案中销售行为,然后借鉴许可侵权理论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获得社会一致赞誉。






承办律师团队简介


戎朝

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负责合伙人


戎朝律师深耕TMT、体育产业、影视娱乐、文化产业等新兴产业,是上述领域头部企业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目前,主攻上述产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竞争法专业方面的前沿、疑难、重特大案件的处理,执业前三年主办的案件即入选北京高院06、07年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律协07、09年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奖,所服务的企业多为业内的知名企业,包括新浪、华谊兄弟、爱奇艺、搜狗、央视国际、中超公司、体奥动力、久事等,曾经代理过多个业内影响力极大的案件,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系列维权案、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作品第一案、慧鱼模型作品案、“黑猫警长”著作权转换性使用案等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并且执业以来有多个案件多年入选各级各类“十大案例”的评选,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上官凯云

知识产权及文化体育产业部专职律师


上官凯云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法律事务,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曾参与多项文化、体育、影视、娱乐等行业相关的诉讼维权项目以及非诉项目。曾代理华谊兄弟与真叫卢俊名誉权维权案并获得胜诉;代理华谊兄弟影院系列维权;代理德国慧鱼集团在国内的系列商标及著作权维权案,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顾子皓

知识产权及体育文化产业部律师助理


顾子皓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参与著作权、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诸多案件,熟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顾子皓曾参与多项,参与编写多部知识产权领域著作,并发表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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