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切入点
经不完全研究上海市二中院及其下辖法院在处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违纪的具体切入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具体理由:
(一)考勤代打卡的情形
(二)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的情形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
(四)重复、虚假报销的情形
(五)泄露公司秘密的情形
(六)殴打、侮辱、威胁领导、同事的情形
(七)竞业兼职(泡病假)的情形
给用人单位日常合规及争议风险应对带来的启示
以上案例中涉及的违纪理由,是实践中劳动者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也常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有合法、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
1、民主协商制定程序
对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制定,应当经过民主协商程序,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制度制定的民主协商程序一般较少作为争议进行过多阐述,但不排除员工方面会以此进行抗辩,因此用人单位仍然不应忽视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注意保留制定程序合法性的相关材料,诸如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等。
2、内容合法合理、明确具体
内容合法是必要前提,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性也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否则也有可能影响制度的效力。此外,制度要足够明确、具体。尤其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定,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设定一个可量化的标准,如某个具体违纪行为累计到一定次数时给出一定的处理措施,累计数次后即可达到“情节严重”。例如,虚假报销的,可以从报销金额、报销次数等维度出发,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这样在发生争议时也能够有据可依。如果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没有细化规定,仅凭道德约束的,在没有给单位带来明显较大损失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依据不足。这就需要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能够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去起草详细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3、员工知晓规章制度内容
规章制度需要向员工进行告知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签收单与规章制度文件分离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员工收到的规章制度文件与签收单上的载明的是同一份?当内部管理混乱、制度规范版本不统一时,员工可能以自己签收的规章制度文件与之不同进行抗辩,导致法院不予采信规章制度。建议对规章制度的版本、日期进行明确记载,将签收页与规章制度正文加盖骑缝章。除了签收纸质规章制度外,用人单位还可通过内网、邮件等方式进行公告或告知,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当做好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在入职培训时就向员工宣讲介绍公司规章制度。
(二)员工确有违反制度的行为
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在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必要的调查,也应当听取员工的意见,并对相关过程和结果予以书面记录。如员工确有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可以通过经员工和领导签字确认的考核表、书面处分文件以及合法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要做到有理有据。
(三) 员工的违纪行为需要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如何判断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要结合员工主观恶意、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后果、用人单位有无沟通程序等各个因素综合判断。
比如,在发票报销争议中,部分法院也可能认为,员工无法区分发票真伪,主观并无故意或恶意,而且金额不大,未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从而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又比如,在泄露商业秘密争议中,如果事先没有确定文件的密级,因员工履职所需向供应商发送文件的行为,或许存在不当之处,但可能无法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的解决方案之一,就是在规章制度应当对何为“严重违反”具有明确量化的规定。如明确规定某些情节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在一定周期内发生次数达到特定数量的,可以视为“严重情形”,从而给劳动合同的解除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据。否则,实操中对于“严重情形”的认定将会变得十分困难,且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较高。务必注意书面文件的严密性、完整性,避免在某个环节遗漏或者出错,导致最终认定违法解除。
上述任一个环节有问题,都可能影响违法解除与否的认定结果,因此建议公司要从制度的制定、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做细全流程合规工作。在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一定要三思而行,确保合法有据,才能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减少被仲裁机关和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风险。而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义务,遵守单位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根据研读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