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 | 第二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精彩纷呈
2018-12-21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随着互联网、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年12月21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大学主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承办,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二届互联网法治西湖论坛在西湖之滨,钱塘江畔的天元大厦开幕。


本次论坛汇聚了众多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行业的专家们。参与论坛的嘉宾们围绕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上诉讼规则完善”等议题发表主旨演讲、展开探讨。举办此次论坛,旨在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办理涉互联网案件形成的新经验新规则,深入研讨互联网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机制新模式,从而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名誉院长李占国,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院长张仲灿分别为论坛致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主持开幕式。他首先代表本次论坛的承办单位,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他说,互联网在中国从单纯的一种技术和所谓的虚拟世界发展成为经济的一种全新形态和亿万人民生活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这正是得益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依法有效的网络治理。当前,如何更好地依托互联网司法,为互联网治理提供智力支持,积极探索走出一条植根中国土壤、引领世界发展的互联网法治发展路子,是时代和实践给我们提出的新的重大课题。他表示希望通过论坛,分享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的见解和思考,共谋互联网法治未来发展。随后,斯金锦院长介绍了出席本次论坛的致辞嘉宾。


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斯金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名誉院长李占国在致辞中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只有依法治网,才能“扬网络技术之长、克网络治理之短”,确保网络空间健康发展。浙江是“互联网+”创新创业的热土,浙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浙江成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审判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主动适应智能手机全面普及、移动网络广泛覆盖、“微信”成为社会交往重要渠道的新形势,在全省推出利用微信小程序打官司的“移动微法院”,让公平正义更加触手可及。推进智能化审判系统建设,在网络购物、民间借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三类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从立案到裁判文书生成的全流程智能审判。积极探索网上诉讼规则,在全国法院率先制定《网上诉讼指南(试行)》,引导和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网上诉讼活动。积极总结提炼网上行为规则,通过审理全国首例涉大数据权利归属案,全国首例因售卖“比特币”等数字财产而引发的网络交易案等案件,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划定网络空间活动的底线和边界,引领各类主体始终在法治的轨道内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最后他希望,各位嘉宾能够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成为照亮互联网法治前行的火光,成为互联网法治春天蓬勃发展的种子。


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名誉院长李占国


随后,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院长张仲灿致欢迎词。他从2018世界互联网大会主题谈起,指出一方面要拥抱信息技术革命,迎接蓬勃发展的数字世界,另一方面要做好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构建清朗、有序、包容的互联网法治环境,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他提到,数字经济使杭州变得越来越年轻、越来越令人向往。如今数字经济对杭州的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50%,已成为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和城市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杭州互联网法院及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的成立,将法治建设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与城市发展、社会发展的同频共振,影响深远。


图:杭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院长张仲灿


互联网纠纷区别于传统纠纷,具有当事人分布跨地域、交流在线即时化、行为虚拟化等新特点。这对传统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巨大挑战。第一单元的主旨演讲主要围绕全新的网上诉讼规则该如何完善而展开。


网上诉讼规则完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作第一单元《网上诉讼规则》主旨演讲主持,他指出:立足互联网法治实务,我们总是按照“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思路来研究和解决问题。今天的论坛,我们围绕“干什么”和“怎么干”分设了三个演讲单元。围绕互联网空间治理什么的问题,我们设置了“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和“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网上诉讼规则完善”则专为互联网空间怎么治理而设。我们有幸邀请到了20多位实务届和理论界的大咖,还有阿里巴巴、腾讯、网易、亚马逊、京东、今日头条等代表性互联网企业嘉宾,与我们共同分享前沿法治观点,畅聊互联网法治建设,相信今天的论坛一定是一场思想的盛宴。


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杭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蒋惠岭以“如何在互联网诉讼中感受到程序正义”为主题进行演讲。他认为,互联网法治一方面是网络空间的法律治理,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等现代科技与治理方式的深度融合应用。目前网上诉讼规则建设已经取得一些成就:初步树立了适合涉网案件特点的程序正义理念,全面启动了网上诉讼各个节点的程序改革探索,初步制定了一系列网上诉讼程序规则,初步建立了线上线下诉讼程序一体化的衔接机制,初步形成了网上诉讼程序的一批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这些虽然进步是历史性的、跨越式的,但成果依然还只是“初步”的。他强调,建设网上诉讼规则应遵循三条底线,一是在司法效率提升的前提下,正义质量不能下降,反要提升;二是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前提下,当事人对司法的体验应当更好,而非更差;三是在方便法院审理的前提下,诉讼规则与经济社会生活方式及国家治理能力更相匹配,而非更背离。最后,他提出了完善网上诉讼规则建议:塑造线上法庭的权威感、重视法官释明的补强性、提高审理环节的衔接性、实现法官形象的完美化、提升应用科技的主动性、增加网上司法的宣讲词。


图: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杭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蒋惠岭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杜前作《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建设的三个基本问题》主旨演讲。 她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年多来的主要做法:围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规律的融合主线,全面再造诉讼流程,创建常态化的在线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人工智能辅助审判模式,研究确立了电子送达的到达生效、知悉生效和推定生效标准,以及电子证据的技术中立、技术说明和个案审查原则等。


她阐述了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建设方面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正确处理依法有序与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发展的眼光而不能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要坚持增量服务和程序选择的原则。二是正确区分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与电子诉讼规则的关系。两者的联系是均追求电子化的诉讼手段,区别是前者强调全程在线以及电子数据的证据原始属性能够得以最大限度保留,后者往往是部分诉讼环节的电子化操作。为解决电子证据的全链路可信问题,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和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如杭州网络作家村作家纷纷将作品上传到存证平台。三是正确认识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之手段与目的关系。探索完善网上诉讼规则固然是互联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互联网法院如何更好地发挥网络空间法治治理的角色作用。互联网法院应当主要审理专业性强的互联网案件。管辖的完善应体现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专业性和跨域性。她认为构建互联网法院诉讼规则是一个边实践、边思考、边完善的过程,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前置调解的强制性、异步审理对一审开庭审原则的挑战、电子送达是否可以进一步突破默示同意规则、在线庭审对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庭仪式感、剧场化效果的冲击等都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互动。


图: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杜前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佘贵清发言,重点探讨了电子诉讼中的三个问题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具体做法:一是“线下”例外问题,提出了要尊重当事人,实行用户需求制度、开放日制度及问题研讨会制度;二是电子“传递”问题,加强与BATJ等互联网相关方合作,应用天平链技术和电子签名技术;三是“司法权威”问题,保障法庭与应诉环境庄严,施行同意原则,增强当事人、法官仪式感,提高法官技术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等。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的成效。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佘贵清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作《网上诉讼规则创新中的“变”与“不变”》主旨演讲:构建网上诉讼规则就是要结合传统诉讼规则和互联网技术特点进行创新:一是传统诉讼规则的设计思维要变,但程序正义的理念不能变。要让互联网技术成为程序正义的手段,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正义。二是传统的案件审理形式要变,但直接言词原则不能变。线上审理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将直接言辞原则贯彻庭审全过程。三是传统诉讼义务的内容要变,但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不能变,不能消弱诉讼权利保障的力度。四是传统的参与诉讼的方式要变,但司法的严肃性和仪式感不能变。五是传统的司法供给方式要变,但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不能变。要加大诉讼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图: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慧媛以“网上诉讼质证程序重塑”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网上诉讼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她认为目前技术的进步和网上诉讼规则的引入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如在线证据交换环节可排除无争议、无关联、无需证明的事实,在线庭审中可以争点为中心,合并调查与辩论等。她提出,要防止工具理性的过度膨胀,尊重司法规律和民事诉讼的目的、基本原则;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让站在数字鸿沟那一边“无法发出声音的大多数”参与进来。


图: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慧媛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肖建国作《在线诉讼规则的新问题》主旨演讲: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在线诉讼规则的法律性质。在线诉讼规则与传统诉讼规则是平行关系,在线诉讼规则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依归,方便当事人,不是为了取代传统规则,是在传统诉讼规则基础上作加法,是增量改革,丰富了行权内容,是诉讼赋权。第二,在线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与决定权。采用线上线下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要满足当事人对司法的期待与需要,用户的体验非常重要。第三,在线诉讼的配套规则。一是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违反的处罚。二是证人隔离作证如何实现。证人容易受外界影响,现有的技术手段无法防止证人旁听庭审,建议涉及证人作证的案件,采取线下审理。三是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简化问题。大量案件调解撤诉处理掉,在线如何裁定撤诉,过程能否简化。有必要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口头撤诉裁定的做出。


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肖建国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段厚省作主旨发言。首先阐述对互联网诉讼的基本立场,认为电子法庭的出现是法律系统在法律规范之时间向度张力的推动下自我再生产的一种体现。他认为互联网诉讼中存在三重张力:一是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如何兼顾,二是远程审判的空间无限性与司法主权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三是法律系统运作封闭性要求与信息网络技术的开放性要求如何平衡。最后,他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内涵上重构诉讼的在场性和仪式性要求,重新诠释远程审判中的程序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关系,重新诠释传统司法主权的概念,合理界定技术和法律的关系,为互联网诉讼的改革与创新设置路标。


图: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段厚省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陈增宝主持第二单元的主旨演讲,本单元的主题是“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他说,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到目前的《电子商务法》的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从当初的“承担连带责任”到“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目前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定的演变,无不反映出主体各方对平台责任的争议。今天邀请到7位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企业高管代表、法务专家以及部分法学科研机构的法学大家,一起分享他们对电商平台法律责任问题的真知灼见,对于我们更加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精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一步推动平台法律责任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陈增宝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高春作《行善政与行法令相结合,促进电子商务不断创新发展》主旨演讲。他认为,当前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仍在加速,电商法很多原则性规定需要操作细则。目前电商法存在诸如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与实际中讲的“电商平台企业”的不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与线上线下客观存在不一致间存在冲突,新技术广泛应用对处理好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市场经济规律与行政干预的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问题。他建议,对不断创新发展的电商平台,要做到行善政与行法令相结合;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做到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对线上线下简单等同或套用;先探究电子商务的事理,再分析法理,使规定合理科学,执法以理服人;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新业态新模式,要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尽量避免法律强制和行政不当干预;创新会有突破,监管部门可以给规定时限的纠正。


图: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徐高春


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俞思瑛作“零售数字化进程中的责任与担当——创造互信共治的数字世界”为主题的主旨发言。她先回顾了今年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成果,总结了电商平台发展的四个趋势方向:平台是价值链各方上下游协同、数据交换的枢纽;平台是产业创新的重要载体;平台与传统行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平台在走向软硬件一体化。接下来举例阐述了数字零售的变化,提出目前数字零售市场治理的基本假设:交易去中心化,平台已不再能承担交易管理人的角色。她提出未来的数字市场治理的方向:平台回归信息,数据管理透明且最少干预,线上更优原则,技术中立及不歧视原则。最后,她分享了新加坡“AI与数据治理框架”的战略思考、原则和治理框架。


图: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俞思瑛


网易集团法务部总经理李大华以《电子商务法的杂糅性理解》为题作主旨演讲。他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主体法、促进法、交易法、监管法,牵涉到了各种利益主体,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了更多要求和责任,也将促进电商平台更好发展。《电子商务法》涉及到《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反垄断法》等10余部法律,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具有“杂糅性”或称之为“综合性”,主要采取了直接适用、具体细化和突破创新这三种方式来处理与这些相关法律的关系。他认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不是仅靠电子商务法一部法律来规制,而要通过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务必谨慎规范,确保各项业务合规合法。


图:网易集团法务部总经理李大华


亚马逊公司法律部顾问侍丹青以“网络刷单的认定与救济”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从“用户评论与刷单的认定”、“刷单侵害的权利或法益”、“刷单可适用的法律责任”、“民事索赔:互联网法院的作为”四个方面展开讨论,认为刷单行为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竞争对手以及电商平台的商誉等多种权利或法益,但目前对刷单服务商、网上商户及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尚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定或救济。最后,他提出互联网法院可从管辖权、不正当行为认定、电子取证及损害认定等方面探索,建立起满足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变化需求的便捷、有效司法路径。

图:亚马逊公司法律部顾问侍丹青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周汉华作《从平台责任到平台治理: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主旨演讲。他提出,关于电商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立法用采用相应责任的表述方式,他认为需要司法实践继续回答。他分享了三个想法:关于平台责任的法律,他认为避风港原则是平台法律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立法和判例并没有逆转,改变的一是避风港操作的要求更为明确,二是随着平台能力增加,知道的义务需要扩大边界。关于平台治理的义务,他认为要构建综合的治理体系。他建议,法院判断能力标准要更加科学,对不同平台进行细分,不能一刀切;对治理体系更加尊重,法院需要掌握合适的审查强度;要推动司法观念更新。他认为,互联网法院除了打破常规、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程序的优化、推动制度变革,最核心的是运用互联网思维、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互联网各种新问题。


图: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周汉华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以《电子商务平台治理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为题主旨演讲,分享了她对《电子商务法》中关涉电商平台侵权民事责任部分条款的思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法》是对我国竞争法和垄断法的补充和发展;第二,《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赋予了丰富细化的权利,如在平台进行虚假陈述、平台违法竞价排名规定等情境下消费者均可以主张相应权利;第三, 《电子商务法》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四,《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治理提出期待,并对平台规则的形成、修订提出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要求。


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薛虹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教授刘颖教授作《平台法理的悖论》主旨演讲。他认为,诚信是健康的网络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基石,依法维护原告享有的信赖利益,不仅体现了对原告的诚信期待及网络空间治理需求的司法呵护,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诚信、公平、有序、健康、清朗的网络购物环境的司法努力和价值取向。通过对比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他提出平台能否线上和线下相对应的问题。他认为,平台责任没有统一的标准,他提出线上线下相一致原则、线上同类平台同等看待原则,认为平台只是信息通道,应真正做到去中心化,并对平台责任如何承担提出了思考。


图: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建主持第三单元主旨演讲,本单元的主题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在互联网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没有信息、数据就不可能有互联网+、更不可能有互联网产业。本单元演讲的主旨是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讨论如何在获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好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互联网的参与者是互联网隐私保护的主体,个人信息是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标的,既要对互联网用户的隐私加以保护,又要对侵害互联网用户隐私的行为进行有效惩罚。


同时,他作了题为《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保护与合规——以中欧间的个人信息传输为例》的主旨演讲。他从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保护、监管的层次、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种类、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相关规定、中国和欧盟的行政处罚和民事救济路径、可能涉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企业等六个方面,介绍了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状况,并从企业应以GDPR的要求来建立信息合规体系、企业合规体系建立的框架、企业合规体系建立要点三个方面,提出了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方面的应对建议。


图: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建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马晓军发表主旨演讲,他结合工作实际,详细介绍了浙江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举措和成效,以“法规”、“机制”、“监管”、“技术”、“意识”为关键词,梳理了网络安全和信息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介绍了已经构建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及监管方式,展望了与高校、企业共同建立的技术模型。他认为,社会公众意识是做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图: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马晓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之维》为主题进行了主旨发言,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关于个人信息的判定。她认为个人信息的判断以识别性为核心,关联性作为补充。二是关于个人信息的安全原则内涵。她介绍了我国个人信息获取安全原则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体现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三是关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应对,她以剑桥事件为例,介绍了美国、英国等不同国家的不同规制,以及我国民事、行政、刑法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结合侵犯个人信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面对网络技术的发展,技术发展会使概念发生变化。


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立梅


腾讯集团副总裁、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江波作《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旨演讲。他通过一份清单和两部法则揭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监管者和行业参与者倍感焦虑、规范规则较为分散、行业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他详细介绍了腾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解决路径:一是恪守提高透明度、增强用户控制力、保护数据安全的理念;二是通过产品功能设计保护隐私,满足用户需求;三是贯彻收集、存储、访问、处理、共享、销毁各阶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策略;四是坚持科技向善、数据有度的原则,搭建腾讯隐私保护平台。


图:腾讯集团副总裁、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江波


今日头条数据安全法务总监田申以《殊途同归—— 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实践》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介绍了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以及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共识与差异,分析比较了个人信息保护差异带来的合规策略与路径。基于个人信息采集中用户“同意”的语境差异,他结合国内法关于“同意”的梯度分类,对照今日头条的相应做法,阐述“同意”分级与域外收集个人信息合法收集路径的应对。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透明公开,自主可控,流程管理。


图:今日头条数据安全法务总监田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姚辉以“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为主题进行了主旨发言。他从立法论的角度,首先分析了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演进,认为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尚存立法较为碎片化、规范性文件位阶较低、立法不细、执法不严、守法不遵等问题,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他提出,在《民法总则》原则性地确定了民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后,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分则需要制定更加细致的规定,以克服《民法总则》立法前自然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缺陷,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姚辉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许多奇以《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国际格局及中国应对》为题作主旨演讲,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欧盟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和美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并指出两者在价值取向、规制路径和规制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互联网经济、金融发展现状,提出我国在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中的应对路径:一是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二是提高企业合规的遵从性,推进企业自律制度建设;三是大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图: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专家委员会成员许多奇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作论坛小结。他讲了三个方面:一是本次论坛质量非常高,举办得很成功,图文直播的浏览量近100万。二是他代表主办、承办单位对协办单位的大力支持、对各位专家、学者和嘉宾参会研讨,以及中国审判、法制报等14家媒体参会报道表示诚挚感谢。三是表示期盼。他说,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农业到工业再到信息经济,我们非常有幸生活在21世纪这个信息经济时代。国家领导人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每一代人都要为下一代人跑出一个好成绩”。互联网治理是我们共同面临的使命和课题,我们要努力做好。邵景腾副院长表示,非常期盼各位专家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继续对杭州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共同为互联网法治发展作出努力和奉献。


图: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


上述内容来自论坛直播平台,根据与会嘉宾现场发言进行归纳与整理。在此,我们对于所有参与对本次论坛的嘉宾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表示最为诚挚的感谢。我们相信,所有人的努力及付出都将助力我们共同构建良好的互联网法治环境,推动互联网法治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