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该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对中国生效。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的生效将会带来哪些影响?本期,我们特别邀请到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志超律师,具体聊一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有关内容及其带来的影响。
背景介绍
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制度背景及发展历史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是一项旨在简化国际公文书认证程序的重要协议。该公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国际贸易和交流的增加导致了对公文书认证的需求。在过去,为了使外国公文书在另一个国家得到承认,需要进行繁琐的认证程序,包括公证、认证和颁发外交公文书。这种认证程序不仅费时费力,还增加了交流和合作的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这种繁琐的认证程序对国际贸易和交流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各国开始探讨简化公文书认证程序的可能性,并于20世纪中叶开始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
1961年,联合国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负责研究并制定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经过多年的努力,该委员会于1969年完成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给联合国大会审议。在起草过程中,各国代表就公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协商。他们致力于确保该公约能够平衡各国的利益,并为公文书认证提供一个更加高效和简化的框架。经过多轮的修改和修订,最终于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该公约,并于1973年正式生效。
二、《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该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公文书认证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根据公约的规定,签署国将不再要求外国公文书经过公证、认证和颁发外交公文书的程序。相反,签署国将互相承认彼此的公文书,并通过简化的程序直接接受和使用这些公文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公约全文参见文末附件1),具体而言包括:
一是公约适用于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国。这意味着参与国家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该公约来享受其带来的便利。随着众多国家加入,公约将推动形成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网络。
二是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的要求。在此公约的框架下,参与国家不再要求外国公文书经过认证程序,即不再需要经过外交部门、领事馆或其他官方机构的认证。这意味着外国公文书可以更加快速和便捷地在其他国家使用,减少了繁琐的认证过程。
三是该公约规定了附加证明书的适用范围和做出的程序。该公约的认证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类型的公文书和用途都可以享受该公约的便利。在附加证明书做出的程序上,根据该公约,参与国家应当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程序要求,确认外国公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规定保证了外国公文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国际交流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四是该公约规定了附加证明书的效力。根据该公约规定,参与国家应当承认附加证明书证明的其他参与国家的外国公文书的形式效力,即一旦外国公文书在其原始国家合法认证,其他参与国家应当予以承认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外国公文书的跨国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减少了因认证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麻烦。
对话邦信阳律师
Q1
如何看待该《公约》及其在我国的生效实施?
该公约是公约缔约国为了取消缔约国之间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而制定。“附加证明书”是该公约的核心,通过签发“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来证明文书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但“附加证明书”不对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
该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实施将简化文书跨国流转程序,尤其是对于部分在国外使用需要办理双认证(“双认证”是指我国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在国外使用前,应先经过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办进行领事认证,再需按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的领事认证的文书)的文书。在该公约生效后,对于在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仅需要由我国外办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大大地节约了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对于原本只需要办理文书单认证(“单认证”指我国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在国外使用前只需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办的领事认证,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的国家,本质上并没有太大影响。
为方便理解,以下流程图供参考:

Q2
《公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所适用的对象。参考《公约》第一条规定:
《公约》使用的公文书指:
(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
(二)行政文书;
(三)公证文书;
(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实践中常见的文书包括法院判决、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公司主体信息公证、合同公证以及出生证明公证等。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 。
适用对象:
截止到2023年10月23日,《公约》共有125个缔约国(具体参见文末附件2),尽管中国与印度均为《公约》缔约国,但目前中国与印度之间并不适用《公约》。
另外,中国香港和澳门在中国大陆加入《公约》前就已经加入了《公约》,但需要注意的是送往中国香港和澳门使用的涉外公证书需在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而不是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但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附:
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3.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
附件1:








附件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截至2023年10月23日)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2024年1月11日,《公约》将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2024年6月5日,《公约》将对卢旺达生效,中卢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注2: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注3: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附件3:
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
(共31家)
省级外办(25家):
安徽、重庆、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四川、山东、上海、陕西、云南、浙江、甘肃、河北、山西、内蒙古
市级外办(6家):
长春、哈尔滨、宁波、济南、青岛、深圳
BOSS&YOUNG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zhichao.hong@boss-young.com
从业以来,洪律师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海商、运输、货运代理及保险等方面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处理,代理了大量有关国际贸易、海商等争议的诉讼和国内仲裁的案件,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洪律师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经验,曾经为多家航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他解决的法律事务涉及合同审核、风控体系建立及优化、合同及侵权纠纷、劳动法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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