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顾 |《反性骚扰制度的合规建议》邦信阳中建中汇“临港新片区法律宣传月”主题讲座第五期
2022-04-15

2022年3月31日下午,邦信阳中建中汇“临港新片区法律宣传月”系列主题讲座第五期——《反性骚扰制度的合规建议》由邦信阳中建中汇合伙人朱一律师主讲。朱一律师围绕制定反性骚扰制度的原因、用人单位反性骚扰制度规定、用人用人单位反性骚扰实操指南展开深入分享。






朱一律师首先以案例引入关于“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 的问题,与线上观众进行交流讨论。建设合完善反性骚扰制度有其必要性: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职场性骚扰有“预防”和“处置”两类义务,预防即制定反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处置即受理投诉、采取合理的调查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对于性骚扰事件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不良的舆论影响。


朱一律师详细阐释了反性骚扰政策的实体性内容,深入分析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行为的列举,性骚扰的时间、空间范围,性骚扰的对象范围等。


关于性骚扰的定义,关键构成要件在于:一是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二是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管医院、不受欢迎的;三是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环境。


朱一律师介绍了调查中的常见情况,并列举了常见被认定为性骚扰的行为,除这些判断标准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性骚扰。以A某与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在该公司《禁止暧昧关系规定》中明确规定该公司经理不能与员工发生暧昧关系或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开除员工吗?规定是否是有效的呢?案件最终判定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理论基础有三,一是权力之下无自愿,二是上司跟下属发生关系的行为可能破坏了公司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明确把此种情形放入公司规章制度。


关于性骚扰的时间、空间的适用范围,建议规章制度明确定义性骚扰行为不仅限于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发生。


关于性骚扰的对象范围,理论上“男性骚扰女性”、“女性骚扰男性”以及“骚扰同性”都归为骚扰行为,而实践中“女性骚扰男性”以及“骚扰同性”很难被认定为性骚扰。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性骚扰政策的过程中要考虑各个方面。


朱律师紧接着介绍了制定反性骚扰政策中的程序性规定,就如何发起调查程序、性骚扰调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义务进行讲解并提供建议。第一,谁来发起投诉?建议由受害人向公司发起投诉,投诉应当为实名制,投诉人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最好能提供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第二,关于性骚扰调查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及/或法律合规部负责接受性骚扰事件的投诉,并在收到投诉后展开调查,并应当保护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第三,相关人员的义务。投诉人、被投诉人、知情人有配合义务,并应当有保密义务。除此之外,在规章制度中应当有禁止诬告、禁止打击报复的条款。关于反性骚扰政策的纪律处分,针对违反性骚扰规定的处分、恶意诬告的处分、打击报复行为的处分,朱律师建议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中。


最后,朱一律师结合案例分享了用人单位反性骚扰实操指南。用人单位应该鼓励受害者及时投诉,而受害者第一应该明确说不、明确让对方感受到对方的行为/暗示是不受欢迎的,第二是搜集/保存证据,如微信、短信、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同事作证等,第三是及时投诉。在调查中,用人单位应当保持中立,靠证据说话,在调查当中不要预设立场,否则一旦事件发酵,引来无数的媒体/自媒体的关注及严格审视,很容易影响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最后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的合理性,需要考虑骚扰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是否立刻表示过拒绝、受害者是否立刻投诉/受害者是否认为这是性骚扰,尤其是同性之间或女性对男性骚扰的处理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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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制度的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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