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孙秋萍、章光发
查询百度百科显示:“双相情感障碍(BD)又名双相障碍,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典型特征)的常见精神障碍,首次发病可见于任何年龄。当躁狂发作时,患者有情感高涨、言语活动增多、精力充沛等表现;而当抑郁发作时,患者又常表现出情绪低落、愉快感丧失、言语活动减少、疲劳迟钝等症状。”
《民法典》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中,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及该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参考判例:(2021)京02民终5275号)从双相情感障碍的症状特点来看,该类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婚姻适用情形的规定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双方缔结婚姻时间,具体如下:
1. 夫妻双方于民法典实施后缔结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已没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夫妻双方于民法典实施前缔结婚姻关系
此种情况,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笔者梳理了民法典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就双相情感障碍等重大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婚姻效力的判决,如下图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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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夫妻双方于民法典实施前结婚,婚后发现配偶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起诉主张双方婚姻关系无效的,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审判的,法院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以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与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结婚,主张婚姻无效无法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若一方婚前患病且未如实告知,则受欺骗的一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笔者再以“重大(精神)疾病”、“婚姻撤销”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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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索结果来看,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法院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审理的该类案件,若的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婚前患双相情感障碍且未如实告知的,则法院通常是支持撤销婚姻的。
关于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一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并起诉离婚的,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问题。法院认为:
一方面,结婚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
另一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但婚姻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无瑕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可能影响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故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亦是充分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和婚姻自由的体现。适用民法典规定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亦未与当事人对婚姻的合理预期相违背,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参考判例:(2021)京02民终5275号)
综上所述,对于与双相情感障碍患者结婚婚姻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婚姻有效,但是若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 法律支持/不支持撤销的理由
我们检索了相关司法判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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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检索结果来看,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归纳如下:
支持撤销的裁判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如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另一方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予以支持。未告知方如有重大过错,受害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支持撤销的裁判观点:
如婚前有较长时间恋爱史或同居,通常会被法院认为对患病一方的精神状态有了解和发病可能性的预期。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患病一方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
患者并未因患病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会被认为其疾病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举证不能,无法证明患病方在婚前有患病的事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吗?
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因为婚姻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只有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法院通过裁判才能发生婚姻撤销的效力,且《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
3. 什么时间撤销?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第二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意“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即超过一年即丧失撤销婚姻的胜诉权,后续只能通过离婚途径解决相关子女、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
4 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一旦撤销,溯及既往,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二人间不存在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仅为同居关系。因此,其人身与财产纠纷,均应适用同居相关规定。
5. 必须选择撤销婚姻吗?选择离婚行不行?
撤销婚姻与诉讼离婚,二者并不是排斥关系,而是竞合关系,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与撤销婚姻的效力并不相同。婚姻关系解除前,双方婚姻关系仍为有效。撤销婚姻后,效力溯及既往,视为自始没有形成婚姻关系,视为同居关系,双方在这期间所得财产按照同居关系确定。
6与双相情感患者配偶感情确已破裂,能协议离婚吗?
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双相情感障碍二期以上的患者,经司法鉴定,通常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与双相情感患者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7. 双相情感障碍者,如何参与离婚诉讼?
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一方参与离婚诉讼时,必须进行前置的特别程序,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成为双相情感障碍者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获得监护资格后,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为离婚诉讼。
因牛顿、爱因斯坦、梵高等历史名人患有该疾病,因此也有人认为,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天才病”。但事实上这个疾病就在你我的身边,属于精神类疾病。
双相障碍患者,在躁狂与抑郁的深渊中反复挣扎,在极端情绪的切换中,他们时常会感受到孤独,他们需要被理解,也渴望被倾听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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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sunqiuping@boss-young.com
四级律师,上海邦信(杭州)律师事务所网络业务部主任,平安企业联盟反诈宣讲团宣讲人。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网络侵权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等政府补贴项目申报及其他非诉领域业务处理。
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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