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1日,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25期”课程开讲。本期课程由合伙人陈鸣飞律师主讲,与谈嘉宾为袁晓波律师。本次课程内容由陈鸣飞律师整理。
一、合同的价格形式对结算的影响

1、讨论工程合同主要的价格形式各其适用的工程?
固定总价合同(适合已有施工图或施工方法成熟的项目)
综合单价合同(适合大部分项目)
定额计价合同(适合有定额可套、施工内容仍可能调整的项目)
2、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应关注的重点?
固定总价合同关注的重点是工程是否变更,如无变化,则按固定总价结算。
提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综合单价合同的结算应关注的重点?
综合单价合同的结算首先应关注工程量,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即可得出分项工程的合价;其次应关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例如法律变化、战争引起的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综合单价将需要调整。
4、定额计价合同的结算应关注的重点?
定额计价合同应关注价格的确定机制,是定额自带的价格,还是编制预算时的信息价,还是施工时动态的信息价,对结果都会产生影响。
5、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对价格形式的约定会被打破吗?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结算。提及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6、如果存在多份合同,各份合同约定的计价形式不一致,如何结算?
如果多份合同中,有经过招投标的中标合同,则存在阴阳合同的问题,应以中标合同的约定为准。提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老板娘水产食品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如果多份合同中没有中标合同,则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约定为准。提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则应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提及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施工合同无效,且无法确认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二、工程款结算时间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的影响

1、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时间时,工程款应付时间如何确定?
施工合同一般会对工程款结算时间做约定,通常要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结算申请同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如果合同对结算时间没有约定,则使用法律拟制来确定。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应付款时间,会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造成影响,提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时间,但发包人拖延不结算,工程款应付时间又如何确定?
假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时间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如果承包人怠于提交结算资料的,工程款应付时间应从承包人按约定应提交结算资料时(或提交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审核期间届满时)起算;如果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但发包人拖延不审核,工程款应付时间应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发包人拖延不审核,有可能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双方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是否必须等到审计后才能结算?
提及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和履行。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4、分包合同约定以总包人收到业主款项为结算条件是否有效?
提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付款以总包合同发包人付款为前提时(“背靠背"付款条件),总包合同承包人的该项免责事由应以其正常履行协助验收、协助结算、协助催款等义务为前提,如承包人未积极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情形,不得以此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
三、设计变更和签证在结算时应关注的要点

1、设计变更和签证有何不同?
设计变更是要改图纸,签证不改图纸,这是最主要区别。
2、设计变更在结算时应扣除什么?
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造价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3、签证在结算时应注意什么?
涉及到工程进度和工程技术的签证,在工程结算时要区分其是否应该计取费用,提及土方开挖的例子。涉及到零星用工的签证,施工单位决算时,有时会将此类用工以定额用工的形式计价,此类用工往往属于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如果以定额用工计算则计取了该部分的管理费和利润,并不合理。日常经常性的维修工程签证中,承包方往往会将用工这部分当作另外的工作用工再计取一次,形成事实上的重复计算点工。如果出现建设单位提出进度计划变更,要求提前完工而采取的赶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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