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网络运营方而言,签订用户协议是用户注册的必经程序,也是用户接受网络服务、进行网络活动的前提,以此正式与用户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通过对用户协议内容全面仔细的设计,网络运营方可以向用户充分说明其提供服务的内容、相应服务风险的合理分配方式及网络运营方自身的权利声明。由于网络产品向不特定人提供同一服务的特殊性,网络用户协议一般格式条款居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内容虽由网络运营方事先拟就,但在用户点击确认后,就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如果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解释有两种以上,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虽然格式条款容易发生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形,但格式合同的条款只在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并非只要是格式合同就一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格式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未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笔者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院确定的认定格式条款效力13条裁判规则》,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所常依据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格式条款若出现下述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一)免除自身基本的法定责任,如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排除或者限制另一方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如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加重另一方责任,如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五)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如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除避免出现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外,网络运营方还可以通过完善注册流程和展示形式,从程序上确保用户协议有效。“注册流程+重点条款提示”是用户协议对用户产生拘束力的前提,通常而言应当注意的操作要点包括:
1. 切勿将用户协议的同意界面设置默认勾选项。用户对用户协议的同意应当以明确的方式作出,应当由用户主动进行勾选。同时,应当提供其他便利条件,使用户协议便捷获得,如可以一键打开、本地存储等。
2. 用户协议除全文展示外,应当设置摘要提示,重点段落显著提示以及其他方式以便用户更快地阅读重要条款。实践中,产品运营方应当将重要格式条款进行加黑加粗、下划线或者高亮处理,以司法实践认可的合理形式提请用户注意。
上述“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3. 涉及赋予平台处罚权的相关规则,除描述完善(行为描述准确,以及确保用户认可平台的处罚权)外,还应当注意将规则进行常态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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