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信阳助力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胜诉,入选《商法》“2024年度杰出交易”
2025-05-09


2025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煜、专职律师刘博作为示范性案件的律师,代理原告郑某某深度参与此案。在一审长达2年的审理过程中,邦信阳团队历经8次出庭,围绕证券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重大事件和“价量敏感性”的影响、交易因果关系和专业评估机构的损失核定、金力泰及罗某和袁某主观过错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制作可视化思维导图并形成30页代理意见。上海金融法院在判决中多处采纳邦信阳团队代理意见的论点,最终取得胜诉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这起案件已成为资本市场司法实践的标志性案例,彰显了邦信阳团队对法律专业性的极致追求。

(配图选自 “上海金融法院”公众号)

此案还在今年入选《商法》2024年度杰出交易榜单“国内争议解决”领域榜单,获得了业界认可。



案例介绍



本案是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未明确认定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邦信阳团队对二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邦信阳团队查阅了当前所有关于上市公司“公开承诺”的参考文献,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角度,论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与八十五条在立法目的、投资者损失性质上的一致性,主张将本案“公开承诺”纳入八十五条所调整的虚假陈述规范体系。还强调袁某、罗某公开承诺“不可撤销、不可变更”,通过分析《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应然性法律构造,论证本案“公开承诺”属于确定性信息。袁某、罗某在发布“公开承诺”之时没有准备充足的资金,事后又未能履行,具有重大过错,故本案证券侵权行为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面对被告将“公开承诺”辩论为不确定信息,试图援引安全港规则免责。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刘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便将本案“公开承诺”归为预测性信息,因袁某、罗某作出公开承诺之时缺乏合理的编制基础,整个过程未充分提示投资者风险,也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故不满足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应同样定性为误导性陈述。且袁某、罗某发布“公开承诺”的公告属于重大事件且对金力泰股票的影响符合“价量敏感性”,故“公开承诺”的公告对金力泰股票产生重大影响。

就关于投资者损失核定的问题,王智煜律师、刘博律师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的采访表示,《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了不履行公开承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界定民事责任的性质及构成要件,自该条款立法以来,此前一直处于“沉睡”状态。本案中,袁某、罗某在2021年6月15日的增持公告中声称基于对金力泰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坚定看好和高度认可,为了与金力泰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而合计增持金力泰公司股票不低于3亿元。这种公开承诺本应属于对金力泰公司股价的重大利好消息,但事后袁某、罗某却声称因资金问题未践行该承诺。这种“忽悠式”增持当然会对金力泰公司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造成投资者预期落空进而产生投资损失。但股票作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有价证券,股价的波动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的损失可能不仅仅是受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所导致的,还可能受到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的经营环境、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本案原告的投资损失核定需要通过定量分析的方式抽丝剥茧出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所造成影响,就好比在复杂的化学液体中分离并提纯某种特定周期元素。这同时交叉涉及经济、金融、会计、数学等多个学科和领域的专业知识,体现处理证券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此,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来核定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对原告实际投资损失的影响,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投资者实际损失=名义投资损失*赔付率,主要分三步:

第一步,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原告的金力泰股票交易明细结合上海金融法院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格计算得出名义投资损失;

第二步,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结合原告的金力泰股票交易明细计算出袁某、罗某未履行公开承诺对金力泰股票价格的影响程度,得出赔付率;

第三步,由名义投资损失与赔付率二者相乘计算出原告实际投资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是根据原告实际投资损失乘以固定比例计算得出,由实际投资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三者相加得到原告最终赔付金额。

(邦信阳团队在代理意见中关于专业评估机构采用的“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所发表的模型结构示意图,节选)


案件影响

对证券市场而言,金力泰案的判决犹如一记法治重锤,将《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这一“沉睡条款”彻底激活,让八十四条长出了“獠牙利齿”。正如刘博律师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中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这是新证券法第84条在全国的首次落地,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证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也与“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金融监管要求是相符合的。



办案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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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煜  |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案胜诉是法律理论与实务创新的双重胜利。我们始终坚信,专业深耕与系统性策略是破解证券维权难题的关键。未来,我们将继续以精细化代理推动证券司法进步,为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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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  |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激活《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公开承诺”条款的示范性案件,在这场历时两年的诉讼攻坚战中,既有对司法创新的敬畏,也有对专业价值的深切体悟。尤其面对专业评估机构损失核定模型的难点,我们深入研究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和Fama-French三因子、五因子模型的原理,理解专业损失评估机构采用的“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计算赔付率的方法,为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每一个细节的深入挖掘,每一项研究的深入探索,都可能成为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





【邦信阳争议解决业务介绍】

争议解决是邦信阳的重要核心及优势领域之一。从事争议解决业务的合伙人及律师许多拥有优秀的学

历背景以及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其中,部分合伙人或律师在加入邦信阳前,曾长期在政府部门、司法机构或各类大型企业工作,拥有极其丰富的复杂涉诉案件处理经验和经历,甚至一些合伙人及律师还曾参加相关领域的立法起草、修订等工作,在某些领域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及权威性。此外,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及律师担任国内外众多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以及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兼职讲师或教授。

邦信阳的争议解决服务并非局限于诉讼或仲裁的单一法律服务,而是根据每个客户的独有诉求来设计一套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方案,其中既包括在案件初始阶段的部门内部的集体分析和研讨,也包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落实对于核心证据的调查取证、协助客户与对手方进行磋商和谈判等。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也会为客户提供战略性风险管理咨询以及在商业交易的初始阶段的风险规避指导等来帮助客户在商业交易中对于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我们凭借对于案件的专业深耕研究,对于中国司法和监管体系的透彻了解,已经成功处理了众多在国内外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其中不少案件更成为司法部门在同类型案件中的示范案例,得到客户、司法部门以及社会的认可。


BOSS & YOUNG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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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煜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
 wangzhiyu@boss-young.com

王智煜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大学法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王律师于2006年至2009年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工作,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融资实务经验。此外,在金融诉讼仲裁方面,王律师亦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办理过500余起诉讼和仲裁案件,代表多家知名央企国企、民企参与了相关诉讼案件。

王律师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证券侵权纠纷代理律师,凭借突出专业能力入选2024《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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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
 liubo@boss-young.com

刘博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南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金融法方向),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刘律师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承诺证券侵权纠纷代理律师,并代理国内知名公司股权回购纠纷、高新科技芯片企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曾主导涉上海市某镇政府、浙江省某区政府的疑难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并在《上海财经大学学报》、《财经法学》、《上海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





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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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   景:法治天下·诗意栖居

价值观:可靠、高效、富有创造力,守正、相与、永葆进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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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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