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配料与执行标准不符,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3-02-01


在分析上述问题时,首先要厘清一些基础概念,即:“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概念解析

“食品安全”这个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食品安全,和狭义的食品安全,广义的食品安全范围广泛,包括了食品外包装标注瑕疵、进口食品要求、运输要求、储藏要求、经营者的要求、生产企业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等等,但狭义的食品安全却仅仅指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二款“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对于该概念来说,该概念中并没有表述,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一定是违反食品安全的产品

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而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从内容上分析,基本上都与食品限量指标、营养指标、卫生指标、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特殊要求等有关,并不是食品外包装标注的一切文字、符号等都与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另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机构分析,该标准是由国务院会同食品安全卫生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制定,制定标准非常严格,是对食品标准最低要求,其文书的标号一般为“GB……”,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企业按照企业生产工艺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其仅仅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并且国家对于企业标准并不强制,而是鼓励态度。企业标准是企业对社会所作出的一种单方承诺行为,它承诺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来组织生产。另外,依据每个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于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规定,例如《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其制定原则、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严谨性、合法性。制定标准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编制说明,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指标的内容,保障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主要措施等。”企业标准备案仅仅是形式审查,省卫健委不对具体内容作出具体审核。而认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区别是本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该条文表述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指的就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是没有国标地标前提下制定的企业标准。因此,如果企业产品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指标的,则警告并责令改正处理;如果企业违反国家标准的,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食品并处相应罚款。上述违反的标准不同罚则完全是不一样的。

对于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擅自添加的配料是否会影响指标的变化呢?答案是不一定,配料添加多少或者减少多少,不一定必然导致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如果未发生变化,则产品是符合企标也符合国标,如果发生变化则要看是违反了企标指标还是国标指标。




问题分析

对于本文分析的配料和企业标准不符问题,具体情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未超出企业标准规定的配料范围(例如:执行标准表述的配料范围有ABCDEF,而产品配料仅使用了ABCD),另一种是超出企业标准规定的配料范围(例如:执行标准表述的配料范围有ABCDEF,而产品配料使用了ABCDEFGHIJK),特别说明:以上探讨的配料问题均是国家允许添加的配料范围,是普通食品原料,非普通食品原料或者非法化学成分、涉嫌有毒有害的配料属于违法添加,直接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属于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第一种情形较为简单也比较好理解,企业在实际生产中选择添加范围内的配料是企业自主生产的权利,这种选择权完全由企业掌控。

另一种情形即企业擅自扩大配料范围导致配料与企业标准不符,该问题所涉及的方面主要分为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问题、产品外包装标签是否违法、经营者有无责任。首先,企业擅自扩大配料范围性质上属于未按照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属于生产行为问题。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4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以及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因此罚则是由生产企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企业限期整改。而企业限期整改方法可以分为1、改配料,即删去擅自增加的配料,2、改企标的范围,即增加配料范围。

既然已经对生产企业未按照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已经做出定性和处理,那么必然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或者产品外包装标签)一定会违法么?言外之意就是一个有问题的生产行为,就必然导致生产结果的违法么?就是下面要分析的核心问题,产品外包装是否属于合法范畴还是违法范畴,如果是违法范畴,哪里违法,如果属于标签虚假,那么哪里虚假,企业如何改正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这里说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范围没有明确指明,说的比较笼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基本要求,第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上述所陈述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是指,生产企业对于配料要如实标注,即添加了什么就标注什么,没添加就不能标。对于本案分析的问题而言,生产企业确实添加了配料GHIJK等等,也确实如实在外包装标注了,单从这方面来说,生产企业是如实标注的。另外从企标方面来说,企业的出厂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也都是按照企业标准检验,外包装标注企业标准编号也是如实标注。因此,从该问题的两头而言,企业都是如实标注,是属于合法范畴。如果非要说企业标签配料GHIJK等等与企业标准不符,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的虚假内容的话,在本文中可以试着先往下推论,看是否这样的定性经得起推敲。如果定性为虚假标注,那么该产品外包装问题大前提就属于是违法范畴,既然属于违法范畴,那么产品外包装就一定要有所改变(因外包装要改,肯定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就要改变,而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改变上文已经分析,涉及两方面,改配料,或者改企标备案),如果企业选择更改配料,即删除擅自添加的配料GHIJK等等,如果企业选择变更企标配料范围,重新备案,那么外包装是不需要作出任何改变的,因为,企标外包装标注的名字是一样的,例如:涉案产品之前的企业标准为“Q/XXXX0001S-2019”而变更后企业标准为“Q/XXXX0001S-2020”仅仅在名称上年份进行改变,而企业在外包装上的表述还是“Q/XXXX0001S”。因此,更改之前和更改之后再外包装的标注都是一样的,不用重新印制外包装。综上分析,如果要以产品外包装虚假标注进行定性,其实是说不过去的,企业是如实标注的配料,执行的企业标准按照企标指标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笼统的范围,不会对于某种产品规定只能使用ABCDEF……等等20种配料,然后让企业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具体范围内进行挑选。实际生产中,生产企业面对同业竞争,制定企业标准,是对自己生产的约束,是更加高于国标的行为,应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增加产品竞争力,在保证安全和不违反国家标准和指标的前提下,增加或者删除某种配料实际是为了提升品牌竞争力的行为。如果企业增加或者删除某种配料而不符合企标配料范围,导致了产品外包装不合法,那么就相当于是企业给自己画了一个配料圈(注意这里紧指配料,食品指标的圈是不能突破的),配料圈里多一个和少一个配料都不能,那么会打击企业制定企标的积极性,企业心态就变成了:只要产品质量不违反国标,该产品就没问题。


BOSS & YOUNG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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