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
杨文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庄浩波,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前言
固定价格合同在建筑市场较受发包人的青睐,究其原因是对于发包人来说有利于固化投资目标、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节省了大量中间计量与支付的工作时间。然而,程序的简化也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实践中过程中,建设单位在招标环节提供的参考施工图往往较为简略,使得投标人、承包人无法精准地基于工程设计、实际工程量进行报价、投标,又碍于建筑市场的买方属性,不得不进行低价竞争,最终往往在结算环节产生纠纷。根据新《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不支持固定价合同的造价鉴定申请,这对于承包方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本文基于以上考量对固定价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鉴定可行性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作者

律师介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律协房地产业务研委会委员、上海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会员、2017年度上海市巾帼建功标兵 。
专业领域:房地产建设开发、建设工程纠纷、商业地产运营、破产重整、外商投资、常年担任知名房地产企业及外资商业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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