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企业推出机制的日益完善,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出现爆炸式增长,不论法院还是管理人,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相应水涨船高。为应对大量出现的破产类案件,各地也纷纷加强了专注于办理此类业务的法官队伍建设,甚至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以上海为例,截止2020年2月,上海破产法庭成立一周年共计受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1317件,其中受理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50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公布上海市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后,拥有管理人资质的机构至今没有大的调整,但目前每家管理人机构每年承办的案件数量已经与2015年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在管理人的工作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要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这开展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而实践中由于大量“三无”企业的存在,管理人根本无法与破产企业取得联系,更无法实际接管破产企业各项证照、印章。基于此,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流水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各家银行对此颇为敏感,管理人不得不为此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在狭义的法律层面,《企业破产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有权通过商业银行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显然从《企业破产法》角度,已经为管理人查询包括银行账户在内的破产企业财产提供了基础法律依据——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调查、管理、处分、分配破产企业财产,清收破产企业债权,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法律程序等职责。破产管理人办理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划转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撤销破产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破产企业自行办理。
但大部分商业银行对此并不“感冒”,对于银行来说被奉为法律“圣经”的永远只有《商业银行法》,其中第二十九条更成为屡试不爽的挡箭牌,“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无法完整接管破产企业全部证照、印章的管理人来说,自行查询银行账户几乎就是个“传说”。好在当时法院的破产案件数量有限,法官对此亲力亲为也成了迫不得已的习惯。但随着案件数量激增,再要求法官一家家的跑银行、调流水已经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能够让管理人独立接管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已经成了法院和管理人的共同意愿。
在2020年之前,大部分法院、管理人习惯性延续了民商事诉讼的思维方式,某些经过法院或管理人反复协商,愿意“大发慈悲、特事特办、下不为例”的银行,通常会要求法院给管理人出具调查令或者出具要求银行协助查询的函件,以规避银行体系自身的合规风险。
通常来说,能够做到这一步,管理人已经不敢奢求更多,法院基于推进案件的考虑也乐见其成。
但遗憾的是,在多数情况下管理人拿着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协助查询函,仍免不了吃一碗“闭门羹”,银行给出的理由也永远有且仅有一条,即《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此类事情多了,银行也难免不胜其烦,2019年9月江苏省银行业协会就《江苏银行业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致函江苏省高院,明确提出调查令制度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先天不足”,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法院应避免“公权私授”。
虽然该份函件并非专门针对破产管理人,但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管理人持调查令或协助查询函查询银行账户,也愈发困难。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七十二条明确提出,“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印发《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更是从账户查控和解封、破产财产划转、管理人查询、撤销与开设企业账户等各个角度确立了一系列便利重整清算企业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其中对于查询银行账户明确“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免收手续费。”
笔者记得,条例、会商纪要发布当天朋友圈立刻刷屏,从事破产业务的法官、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同行无不欢欣鼓舞,管理人依法履职终于有了“尚方宝剑”。令人欣喜的是,条例、会商纪要陆续发布后,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正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有越来越多的管理人仅仅凭借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基础材料顺利查询到了银行流水,一切都在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
在条例、会商纪要发布不到一个月的5月6日,艺人池子在微博上公开控诉中信银行向笑果文化泄露其个人银行流水,就此事向公安机关、银保监会等进行实名投诉和举报,要求笑果文化、中信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事发后,中信银行深夜紧急向池子致歉,称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此事是“个别员工未严格按照制度操作,反映出我行个别机构在制度执行上不到位。”
5月9日,银保监会官方发布公告称,中信银行在未经客户本人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违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池子作为业内有影响力的脱口秀演员,讲段子一直让人兴趣盎然,但这次事件却让管理人欲哭无泪。显然,池子正常维权,银保监会依法调查都没有任何问题,但各家商业银行却难免杯弓蛇影,本就没有完全落地的条例、会商纪要一时间又出现了各种不和谐的声音。
就笔者碰到的个案来看,银行往往以条例、会商纪要“没有收到上级传达”为由予以拒绝,更有甚者提出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对抗《商业银行法》,而会商纪要更是“没有法律效力”。
纵观法院、管理人与银行就破产企业银行账户问题的反复沟通、协商,其核心症结在于银行业对于《企业破产法》认知的缺乏,不能正确理解管理人基于《企业破产法》取得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各界对建立在破产制度上的企业退出机制接受度不断提高,笔者相信这个原本不成问题的“老大难”问题迟早会得到解决,但在此前,仅仅依靠像上海这样一城一地的努力显然远远不够,最高院、央行、银保监会应当在全国层面统一《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交叉适用问题,建立全国性的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制度。衷心希望这一天尽早到来,让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管理人能够将精力专注于破产案件本身,而非浪费在一次次与各家银行沟通的车轮子、嘴皮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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