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5日晚,中新社发布消息,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出台是为了落实并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安排》)。《条例草案》的通过有利于便利当事人、避免重复诉讼、及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
《条例草案》主要涉及在香港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利便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及承认内地离婚证等内容。然而,在内地法院承认香港法院在婚姻或家庭案件的判决方面,《条例草案》未作相关规定,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操作指引来明确。
邦信阳中建中汇第一时间研究了《条例草案》全文,对其中要点、亮点,以问答形式归纳如下:
答:尚未生效。《条例草案》第1条规定,“本条例自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条例草案》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国内地的婚姻家庭案件判决在香港特区无法获得认可和执行的问题。《条例草案》实施后,内地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抚养费,夫妻间扶养,财产归属和交付等内容,有望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关于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内容,可在香港获得承认。此外,中国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也将在香港被承认有效。如此,可避免重复诉讼,为家庭特别是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
答:指明命令包括三类,即看顾命令、状况命令和赡养命令。看顾命令是关于未满18岁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探望权、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状况命令是关于是否批准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方面的规定。赡养命令是关于子女抚养费、夫妻间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条例草案》条件下,具有上述命令内容的内地的生效判决,在判决当事人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且登记完成后,可在香港强制执行。
答:仅有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才适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中“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指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且至少有一项指明命令的判决。在内地特指《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至10、12、13及14段所列的案件判决,如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抚养纠纷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例草案》将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排除在外。在香港特指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领养令、确立某人的婚生地位的宣告、强制令等14种案件的判决。
与《安排》规定的案件范围而言,基本无变化,《条例草案》只是略作增加。
此《条例草案》适用的上述案件判决类型仅指《条例草案》生效当日或之后由内地法院或香港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答:生效的内地判决除需要具备终局效力外,还能在内地强制执行。生效的香港判决除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外,还需是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中任一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
答:一般情况下,除特别规定外,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要在香港申请登记需同时满足该案件判决须在《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且在内地生效。申请登记的法院为区域法院。
另需说明的是,登记申请时须支付相关费用。
答:区域法院若认为登记申请由原讼法庭处理更便捷的,可作出移交令,将登记申请移交原讼法庭。登记申请的移交时间为区域法院作出的移交令当日。
登记申请一经移交,区域法院对申请的登记日期、采取的步骤及其日期和所作出的相关决定,视为原讼法庭所作,在原讼法庭具有效力。
答:符合第五问中的登记条件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可向申请人发布登记令。
值得注意的是,内地法院作出的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可推定有效,法院或法庭可发布登记令。
登记令一经作出,视为该指明命令已经登记。
答:《条例草案》规定了申请登记作废的期间。登记法院根据登记申请,须指明申请该项登记作废的期限,内地判决的一方(非申请登记方)可在此期限内向登记法院申请该登记作废。
《条例草案》也规定了登记作废的理由。如有不遵守条文规定的、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的、虽出庭但未作出陈词或答辩的、以欺诈手段取得的、以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开庭的、有新判决或已承认登记的、明显违反香港公共政策的、判决被推翻或作废中理由之一的,登记法院可将登记作废。
《条例草案》还规定,登记法院在接到登记作废的申请后,如发现该判决未生效的或有其他法律程序的,可将该登记作废申请暂停处理。在暂停处理期限内,登记法院可采取相关措施来维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确保未满18岁子女的福利及最佳利益、防止出现不能补救的不公正情况。
《条例草案》进一步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的登记令被作废后,不得再提登记申请。若因内地判决未生效而登记作废的,则该判决开始生效后,可提出另一登记申请。
堪称亮点的是,《条例草案》规定在审查是否违反香港公共政策时,若判决涉及未满18对的子女,登记法院须考虑该子女的最佳利益,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普世原则。
答:不同类型的指明命令有不同的登记效果。如看顾命令或赡养命令,可在香港提起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计衍生利息(如有)。如婚姻双方财产分割命令,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财产转让人若不遵从,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可强制执行。如状况命令,登记后在香港承认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作废的程序完结前,不得强制执行。根据普通法承认的判决,不受影响。
答:不同的法律程序有不同的程序限制。如内地判决的相关当事人,以内地的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法院提起法律程序,就该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已提出登记申请的,法律程序中止。如登记申请待审核或已登记的,则不能以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如内地生效判决规定须支付款项或履行救助行为的,则不能以登记以外方式执行内地判决的法律程序,即只能申请登记或执行已登记的法律程序。
答: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的内容有申请承认及承认令、将承认令作废和承认的效果三部分。其具体内容与在香港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申请登记部分内容相似,在此,不作详细论述。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认令作废的理由上,规定了欺诈手段取得的、无效的或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的三种,相比较登记令作废的理由,明显减少了。
答:在排除存在可能上诉或其他原因而暂缓执行的情形下,香港判决中的一方可申请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并支付相应费用。
申请法院为作出有关判决的法院,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关判决是由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作出的,则须向高等法院申请。
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该判决的经核证文书及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包括该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且在香港生效,及附上相关法律法规。
至于内地法院对香港法院出具的经核证文书及证明书的效力能否认定及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条例草案》中并未规定,还需待内地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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