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上海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购房新政》”),自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
此次上海《购房新政》亮点很多,今天律师结合自身办案实践,重点谈一下大家关注较多,也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较大的“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对买卖双方产生的影响。
《购房新政》明确规定: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22日起:
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海《购房新政》实施后,很多原来满两年但不满五年的住房,在实施交易过程中将会增加一笔金额不菲的增值税,特别是对于那些2021年1月22日以前已经签署了中介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正在等待正式网签的朋友来说,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
1、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增加的增值税仍然由卖方承担,这一点争议不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但卖方是否可以因为此次《购房新政》的出台而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
增加的增值税如何承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因为此次《购房新政》的出台而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00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年15号)(以下简称《高院解答》)就上述情况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1、关于因《购房新政》出台,导致新增加的增值税由谁承担?
《高院解答》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
2、关于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因为此次《购房新政》的出台而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高院解答》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税费调整或双方未作约定以及约定不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新增增值税可能由卖方承担,买卖双方不能因为此次《购房新政》导致的税收税收变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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