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26的国际知识产权日,照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颁布了过去一年(2021年)中本辖区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剖析每个案例是一种学习审判实践的方法,但我们更好奇的是,从数据挖掘的角度来审查这些案例,能否掌握一些个案无法传达的信息?
所选取的60个案例中存在一案多项主张的情况,如同时主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方便统计,将同时主张和单独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并计算,为此60件案例中出现了69次基础权利主张,具体如下:


可以看到,不正当竞争被主张了24次,即便扣除最高院和浙江高院重复计算的一件案件,也达到了23次,几乎占所选六家法院十大案例69次权利主张中的的三分之一,以案件数量论更是超过三分之一,位列第一。
最高院在最近5年(2018-2022)每年均仅颁布1件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即便放到过去10年(2013-2022)中看,除2014、2016两年为2件外,其余年份的十大案件中也仅有1件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而反观北上广江浙高院,除个别年份外,历年案例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均不在少数:


最高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关注,也同样体现在其颁布的50个典型案例中,从2021年颁布的9件增长到2022的13件。
最高院今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增多,进一步显示了其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中所强调的“加强对平台经济、核心技术、医药通信等重点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审结一批司法导向鲜明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件”。另一方面,同样在2022年4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最高频的词汇之一就是“竞争”或“公平竞争”。
因此可以预见会有更多呼应市场新秩序、新业态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裁判出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代理而言是新的和更大的机遇。
就最高院和北上广江浙高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案例作进一步类型化梳理:

仅从原告主张内容来看,目前24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些主张单一条款,而有一些同时援引多条进行维权,其中仿冒条款主张7次,排名第一,虚假宣传(最高院和浙江高院重复统计的案件仅计算一次)和原则性条款均主张6次并列第二,其后依次为商业秘密4次、商业诋毁和网络专条各2次、行为保全1次。

如果从最高院颁布的50件典型案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占到13件,和上述地方高院十大案例重复4件,剩余9件(同样存在一案多项主张)中商业诋毁出现4次、仿冒4次、虚假宣传3次、原则性条款4次、网络专条2次、商业秘密1次。

笔者又在某数据库上检索了所收录的近年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文书数量(包含判决和裁定),在不考虑是否完整收录实际发生案例的情况下,案件数量从多到少依次为仿冒7477篇、原则性条款3552篇、虚假宣传1867篇、商业秘密951篇、商业诋毁365篇、网络专条263篇。
对上述数据库案件、六院的十大案件和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从案由对应数量的角度进行下列排序(均扣除重复统计案件):

上述汇总对比可以看出,所发布十大案例排序,整体上和案件数量一致,而最高院50件典型案例,除商业诋毁外,也基本遵循案件数量的排序,结合案件内容来看,可进一步得出下列实务启发:
(一) 仿冒的老问题值得持续探讨
仿冒纠纷看似法律规定明确,但一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可调整的仿冒范围是否局限于标识,即便新的司法解释已专门论述,实践中仍存分歧,此外大部分仿冒纠纷均会和商标侵权一案提起,如何区分两个主张控制的边界,指导案例也是重要参考;
(二) 商业秘密案件蓄势待发
从数据库所检索的裁判文书数量和公布案例数量来看,商业秘密纠纷入围数量均不高,但商业秘密案件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存在蓄势待发的趋势:
1、从宏观层面来看,近两年密集出台涉及或专门调整商业秘密的规范性文件,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查处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
(1)中央文件精神层面,2022年以来中共中院、国务院颁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单独颁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单独立法;
(2)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专门出台《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在竞争法领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仅限于商业秘密纠纷;
(3)地方司法指引方面,江苏高院颁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北京高院颁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此次广东高院更是单独罗列了6件《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4)行政规范性文件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示范工作、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等文件。
2、就微观个案来看,除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外,发布的案例整体聚焦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刑事犯罪。
(三) 互联网向竞争法实践提出了持续挑战
1、原则性条款的实践应用肇始于“海带配额案”等一批线下经营案件,但是线上经营行为,尤其是涉及数据权益归属的案件,对原则性条款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广东高院颁布的案例九,没有支持原告关于数据权益使用原则性条款的主张,此外北京高院的案例六、江苏高院的案例六和七、浙江高院的案例一均“涉网”纠纷中适用原则性条款的案件,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继续探索互联网治理下“恰如其分”的运用;
2、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涉及条款来看,虚假宣传随着刷单炒信等互联网黑灰产的产生,而被赋予了新的调整功能,互联网专条在(2021)浙民终601号、(2021)浙民终731号、(2021)苏民终1545号等一批网络二选一中被不断使用,显示出较强的实践生命力。
3、互联网企业成为运用不正当竞争维权最积极的主体,扣除重复计算案例后,最高院颁布的10大和50典型中共计32个案子,其中以原告身份出现的前两名企业反别为腾讯(6次)、央视国际(2次)、饿了么(即拉扎斯,2次)、美团(含三快及汉涛等公司,2次),其余企业均为一次。上述排名靠前企业均为互联网企业或将互联网作为重要经营阵地的企业, 而从下列图表的统计则更为直观:




当然,囿于数据有限,案件统计难免疏失,且上述数据分析完全从法律实务参考的角度出发,本文并不寄希望于对将来的案件增长(或减少)走势进行一个预判,只期待从本年度案件中为重点和持续研究的案件类型方向找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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