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视角下的股东责任穿透的可能路径
2023-02-02

本文首发于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办公室合伙人张博律师微信公众号,“BOLAWS站”。
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立法原意来讲,股东所谓“有限责任”面对的是公司,而非公司的债权人。商事法律保护公司和股东财产的相互独立性,股东出资是股东之间一种约定义务,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需要对继续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债权人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随着2013年公司修正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全面实施,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实缴部分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也不强制要求验资和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前,股东可以不足额出资,并且不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责任。
在债权人的视角下,注册资本认缴制使得股东的实缴出资变得“捉摸不透”,由此产生了债权人认知的公司责任财产和公司实际资产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实践当中,一些公司的股东未实缴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或者过度控制公司使公司财产失去独立性,从而导致公司偿债能力急剧下降,成为“空壳公司”,这个时候公司股东往往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作为“挡箭牌”来对抗债权人,给债权人保全和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债权人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清偿。
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院审判会议纪要和精神,总结了以下几种债权人穿透公司独立人格请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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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公布,其中第53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规定暂时未触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2)第18条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17条,在实体上未回应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且也没有突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实质要件,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做了限缩,并且债权人的权利仅为请求股东向公司出资。
目前该条规定具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常态加速到期”理论,动摇公司法人制度且不具有正当性,其功能可被替代(指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因而也不具有必要性,其启动标准依据不足而不具有可行性。在实践当中,在公司没有进入执行、清算、破产阶段,债权人很难请求公司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 1 ]破产法(2006)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20)
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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