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析 | 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被判赔90万--善良与法律之间的抉择
2022-01-28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种现象:我们自己开车时,有时候会遇到亲朋好友请求搭载顺风车出行,而我们往往也乐于帮忙。在大多数人看来,举手之劳间既帮助了亲朋好友,又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何乐而不为呢?





但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个事件,可能会让很多人觉得不淡定了:


厦门一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了同事王某回家,行驶到某路段时碰到路边墙体,发生车祸,致使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该事故发生由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戴某也对该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某家属遂向其索赔130万元。戴某认为金额过高,无法达成协议,最后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戴某赔偿王家人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看到判决结果,很多人难免有疑惑:“好意同乘”下致使同乘人发生意外,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施惠的驾驶人在没有收取一分费用的前提下,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这个判决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此条可以看出,如果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即使是无偿搭乘,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因为看在是无偿的基础上,为鼓励好人好事的发生,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同乘人没有过错,但法院同时强调了无证据证明戴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已经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有人说,“好意同乘”事故责任的划分赔偿,是善良与法律之间的抉择。对于驾驶人来说,其初心是帮助人方便出行,结果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事故,确实是有些无辜与冤枉;但对于发生意外的同乘人来说,他也不会料想到搭乘一趟顺风车,却将自己的性命都搭进去。


其实,在损失已经造成的情况下,法律的作用就是充分考量各方的情节、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让已经造成的损失沿着合法、合理的方式得到尽可能去得到补偿。在本案中,法律兼顾了“善良”的评判标准,酌定减轻了驾驶人的责任,这已经是对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的充分肯定


但需要明确的是,善良不是违法的“免死金牌”,亦不是发生事故后可以免责的“尚方宝剑”。站在社会角度去思考,如果“好意同乘”的情况就能免除驾驶人的责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了免费为人搭乘顺风车的前提,驾驶人就可以肆意违反交通法规?这样无论是对社会秩序,还是对社会的生命及财产,都是更大的一种潜在威胁。


所以,对“好意同乘”这件事情,本身没有问题,对于互帮互助的社会良好风尚,也应当继续鼓励与弘扬,不能只看到一些低概率的负面新闻就因噎废食,得出“好人当不得”的偏颇结论。同时也要注意,在给别人提供帮助时,一定要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和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自己的驾驶技术、驾驶习惯是否良好?自己是否遵守了交通法规?自己车辆的相关保险是否有上足?


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只有帮助者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才能让被帮助者真正得到真正的帮助,才能让我们助人为乐的初心与善心得到彰显和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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