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的高效运营和发展壮大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然而,问题员工在企业的员工队伍中普遍存在。20%的优秀员工产生80%的绩效,而20%的问题员工产生80%的问题。问题员工的处理在劳动用工领域一直是一个令法务、HR头疼的问题。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应对这一问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2024年12月18日,邦信阳“三十年·三十言”特别邀请劳动合伙人朱一律师、合伙人汤婷律师,就常见问题员工处理的法律实操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邦信阳律师事务所进行分享,并与现场参会的法务、HR等展开了深入的交流。

第一部分,朱一律师分享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和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朱律师强调,在我国是不可以无理由解雇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就是如果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那么,企业应该如何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呢?首先就需要回归到录用条件是什么以及依据什么事实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朱律师就所有企业通用的录用条件做了分享,并且每一条都通过举例做了详细的说明。
关于不胜任解除,曾经董保华教授用一句话“不胜任工作,北京已死,上海苟活”精辟地总结了企业不胜任解除的胜诉率之低。用人单位不胜任解除员工必须要经历第一次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调岗或培训后,第二次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每个步骤都必不可少且稍有不慎就会出错,朱律师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员工的步骤逐一展开,就用人单位容易犯的错误做了提示,也给出了自己建议。最后,朱律师介绍了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例外情形、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成本以及违法解除的后果。

朱一律师
茶歇时段,为大家准备了水果与甜品

茶歇
第二部分,汤婷律师分享了严重违纪员工的处理以及违法解除后果和解除操作要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形下的解除权。然而,员工怎么样算严重违纪,其中的“度”不好把握。员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算不算严重违纪?员工虚假报销算不算严重违纪?汤律师就这两个在用人单位高发的违纪情形,通过正反案例的对比,为大家勾勒出了法院倾向于严重违纪的“红线”。汤律师也提到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后果,并就企业如何避免被判恢复劳动关系提出了建议。

汤婷律师
活动的最后,大家纷纷就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请教两位律师,朱律师和汤律师也逐一做了解答。即使活动已经结束,仍然有一些法务同行意犹未尽,就一些问题和两位律师做进一步的交流和探讨。




“三十年·三十言”系列活动是邦信阳在三十周年之际推出的专业品牌。系列活动聚焦各专业领域实务前沿,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从学术与实务双重维度为从业者分享更多经验、提供更多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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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鱼仔
责任编辑:高兴、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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