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4月12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邦培第503期”由合伙人刘慧律师带来主题为“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的精彩分享。以下分享由刘慧律师指导、王希奇汇编整理。
本次分享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服务信托基本概念及其在监管体系内的定位;第二部分,结合现有案例总结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的主流模式;第三部分,结合服务信托运用模式,分析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项目中的功能、核心安排以及法律定性问题;第四部分,代表性案例详细分析。
为帮助大家快速理解本次讲座内容,刘慧律师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服务信托的含义与分类,并就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澄清。
(一)服务信托含义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就“服务信托”作出定义:“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服务信托属于信托业务的新兴分类领域。而关于信托业务分类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4年发布《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实际上,《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所列信托分类标准现仍为市场上多数信托公司采用,如单一资金信托、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主动管理型信托和被动管理型信托的概念均源于此文件。但是,《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的信托分类过细,相互之间存在重合交叉问题。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由于信托业多次出现资金不能兑付的风险事件,银保监会开始尝试对信托进行重新分类,如尝试引入公益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分类等。2020年5月,监管机构第一次提出“服务信托”的概念,但目前为止,“服务信托”仍然存在于相关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尚未形成有效文件。
(二)服务信托的分类
2022年4月,监管机构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即资产管理类信托、资产服务类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其中,资产管理类信托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以及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则属于信托业务固有分类中的一大类。
而资产服务类信托,是《信托业务分类征求意见稿》中最为浓墨重彩的一部分,共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进一步分为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职工年金受托服务信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资产服务信托。如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较多运用于预付卡业务中,将消费者预付资金纳入信托计划管理,可有效避免接受资金一方擅自挪用资金。对于此类信托,信托公司受托服务内容一般较少。
第二类: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进一步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企业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受托服务信托、其他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我们认为,此类服务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未来着重发展的方向。
第三类: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此为本次讲座重点介绍的内容,进一步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其中,前者指信托为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提供重组服务;后者则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服务信托作为偿债主体或综合持股平台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提供服务。
第四类: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主要包括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具有兜底性质。
(三)相关问题
1. 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是否必须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是否仍具有私募属性?
由于服务信托在募集的阶段不存募集行为,所以,受益人不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相应地,也不具有私募属性,受益人可以突破200人。
由此可见,对于债权人人数众多的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如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持股平台、偿债平台等,则会面临组织法对于合伙人、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而信托计划受益人并无法定人数限制,参与大型破产重整项目具有天然的优势。
2. 服务信托和通道业务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一方面,服务信托中,受托人提供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服务;通道业务信托中,受托人仅承担事务协助服务,一般不提供资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服务。另一方面,服务信托目的在于财产隔离、保障、传承等;但通道业务信托的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这一问题和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信托计划中的职能存在内在逻辑关联。实践中,部分破产重整项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往往只是进行文件流转、会议组织等简单事务管理工作,反而破产债务人原管理层更多主动推进工作。但从债权人或信托受益人角度而言,其对破产债务人原管理层缺乏信任,往往希望信托公司承担更多职能,为受益人决策提供依据,减少决策的风险。因此,从这一角度,此问题真正强调的是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项目中如何才能真正提供一定的信托服务,而不是流于形式、成为通道业务,这是一个值得不断探讨的问题。
3. 服务信托为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
服务信托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服务信托性质。如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设立的是自益信托,债权人通过从委托人处受让信托受益份额成为信托受益人,而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则采用的是他益信托模式。
信托越来越多地参与破产重整服务,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信托架构存在天然优势;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具有强烈意愿通过参与破产重整项目来提升其在服务信托领域的能力。就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而言,约共有20家信托公司参与,而市场上一共只有68张信托牌照,再除去自身仍然无法积极展业的部分企业,市场上目前可展业的信托公司中约一半均参与了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由此可见,信托行业对于服务信托及破产重整项目的参与,积极性很高。
在实务操作中,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项目的基本模式包括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留债平台-服务信托、转股平台-服务信托、预留偿债资金平台-服务信托等。
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服务信托运用模式为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和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而留债平台-服务信托、转股平台-服务信托、预留偿债资金平台-服务信托等,一般只参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某一部分,通常会被整合到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或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之中。比如,在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其不仅是一个存续式重整项目,同时也包含留债平台及预留偿债资金平台。
(一)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
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项下,破产企业资产被分为核心/高效资产和非核心/低效无效资产,投资人新设主体持有核心/高效资产,服务信托持有非核心/低效无效资产,以债权人为信托份额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架构简图见图1)。

图1: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架构简图
采取此类重整模式的破产企业,一般具有相当比例的优质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但同时持有较小比例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及权属争议的低效、无效资产,而对于此部分资产,投资人一般并无投资意愿。如果破产资产整体出售,往往难以吸引到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服务信托承接低效/无效资产,能更高效地吸引重整投资者。
(二)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
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项下,破产重整企业将新设项目公司,由该新设项目公司持有破产重整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并作为委托人设立服务信托,将所持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全体债权人为受益人,破产重整企业通过信托计划进行重组,得以继续存续经营(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架构简图见图2)。

图2: 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架构简图
采取此类重整模式的破产企业,一方面,其面临的一般是暂时性的流动性危机,具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同时原股东和管理层稳定,有继续经营意愿及专业能力。另一方面,此类破产企业集团项下可能企业类别较多,难以招募到可以整体承接的投资者,如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有300余家企业参与破产重整,最终被切分为七大业务板块,在此种情况下,将破产财产整体装入信托计划,然后再分业务板块单独运营并引入战略投资者,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三)留债清偿-服务信托
破产重整中,重整投资人联合体可能需要分别新设主体收购破产主体的资产,所有债权人则需要在各新设主体中按照各新设主体资产量的比例和债权金额分别留债。此时,全体留债债权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将留债债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全体留债债权人为受益人,实现留债交易结构的大幅简化(留债清偿-服务信托架构简图见图3)。

图3:留债清偿-服务信托架构简图
(四)转股平台-服务信托
破产重整中,若债权清偿方案存在债转股安排,转股债权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受益人为全体转股债权人。这种架构下,可以有效规避组织法规定的股东、合伙人人数限制,实现灵活、高效的债转股安排(转股平台-服务信托架构简图见图4)。

图4:持股平台-服务信托架构简图
(五)预留偿债资金平台-服务信托
破产重整中,往往存在部分债权人未领取偿债资金,或潜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形,需要预留部分偿债资金,将预留的偿债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服务信托,可以避免增加破产管理人工作负累,并有利于预留偿债资金的保管和有序分配(预留偿债资金平台-服务信托架构简图见图5)。

图5: 预留偿债资金平台-服务信托架构简图
(一)服务信托的主要功能
在破产重整项目中,服务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可以灵活实现多重破产重整参与方诉求、能够提高资产管理或处置的有效性、避免破产财产被迫低价处置以及实现破产债权证券化与转让便利等功能。
1. 破产隔离功能
服务信托的运用,能够避免重整企业其他资产运营状况在法律上对信托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尤其对于出售式重整的投资者而言,通过信托计划隔离低效资产,实现重整投资者投资优质资产的诉求,免去其陷入重整主体历史遗留问题争议的顾虑。
2. 灵活实现多重破产重整参与方诉求
信托制度在多个层面均可依据破产重整项目参与方的意愿进行灵活安排。比如:在受益人层面,进行优先、普通、劣后受益人的区分;在决策层面,设置受益人大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各类专业委员会等对不同事项进行决策,在受益人大会中,还可进一步细分为优先受益人大会、普通受益人大会、劣后受益人大会等分别表决;在分配层面,可以进行定期分配、临时分配、特定资产向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制度甚至还可以提供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转化机制(如发生特定事项,信托受益权可以转入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计划有权回购信托受益权等等);等等。
而反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架构,则会更多地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的限制,如公司中增减资需相应获取股东或债权人的同意,合伙企业决策则需要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等,远远难以如同信托计划一样灵活适应多重破产重整参与方的诉求。
3. 提高资产管理或处置的有效性
一方面,信托计划可以引入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产管理或处置的有效性,有利于债权人获得清偿;另一方面,引入相对中立且具有专业经验的信托机构,可以避免原破产企业管理团队处置资产产生利益冲突,降低债权人的决策风险。
4. 避免破产财产被迫低价处置
服务信托的引入,可以帮助破产企业“以时间换空间”,避免非核心资产因仓促处置而遭受巨额贬值,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5. 破产债权证券化,转让便利
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后,债权人债权可转化为信托计划中的信托受益权,债权清偿利益实现证券化,债权获得拆散,转让更为便利,有利于提高债权的回收率,使债权人更早地从信托结构中退出。
(二)服务信托的核心安排
破产重整项目中的服务信托,其核心安排或内部管理结构一般分为三层,即:受益人大会、受益人管理委员会以及受托人。
1. 内部治理
1)受益人大会(优先受益人大会/普通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所有获得信托份额的受益人/债权人组成,是服务信托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的一切重大事宜,如延长信托期限、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变更受托人等。
但是,由于受益人大会召开难度较大,一般而言,就受益人大会享有决策的事项即使难以作出决策,也不会实质影响信托计划运营。
2)受益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常委会,可下设专项委员会)
受益人管理委员会由受益人大会下设,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和授权对信托事务进行经营决策,包括对信托财产处置、分配等事宜的决策。
3)受托人
受托人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及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资产处置管理问题。
虽然服务信托的以上核心安排表面上较为清晰,但是,如果在重整计划中没有相对细致的权责划分安排,往往可能导致底层工作无人操作这一问题。比如,就处置破产财产商业物业事宜而言,即会面临相关购买意向谈判、价格谈判与决策、出售程序推进、增信措施设置等工作由何人实际执行的问题。
对此,一般而言,应由破产重整企业原管理层进行销售方案和价格的谈判,由受益人根据谈判成果进行决策,受托人进行执行。但是,受益人大会或者受益人管理委员会在没有参考标准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进行合理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会认为,信托公司虽为服务信托,但实际上并未实际为其提供相应的资产服务,仅起到了通道功能。
对此,我们认为,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项目时,应着重做好资产处置和受托人义务的分配,才能使服务信托在未来的执行中更顺畅,让受益人更多感觉到服务信托受托人的价值。比如,在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即对资产处置做了专项安排,包括聘用专项资产处置机构及设置服务费用激励机制等。
2. 受益权设置与信托财产收益分类
通过重整服务信托受偿的债权若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则相应地,信托受益权可对应分为优先信托份额、普通信托份额以及劣后信托份额。
相应地,重整服务信托将信托财产的收益分为特定收益(即优先信托份额对应财产处置变现所得)和非特定收益(即特定收益以外的所有其他收入),特定收益应优先、排他向对应的优先信托受益人分配,每一个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将可就其在信托设立前享有担保权的担保物的变现所得获得优先分配(受益权设置与信托财产收益分类图见图6)。

图6: 受益权设置与信托财产收益分类图
在服务信托计划项下,就担保财产是否变现问题,优先信托份额持有人和普通信托份额持有人往往存在较大冲突,对于前者而言,担保财产快速变现可以保证其快速获得清偿;对于后者而言,担保财产,如破产重整企业办公大厦等,若过早变现,将损害破产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下降。
因此,在设置信托计划时,从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角度出发,最好事先确定担保财产变现标准,以避免信托受托人在执行层面因优先信托份额持有人和普通信托份额持有人的冲突,面临操作困难。此外,就此类冲突问题,优先信托份额持有人和普通信托份额持有人是否需要分开表决,或者哪些具体事项应当分开表决,哪些具体事项应当统一表决,均宜在信托计划中进行事先安排。
3. 债务清偿方式的法律定性
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项目的情况下,破产债权人的清偿方式存在新债清偿和以物抵债两种法律上的解释可能性。
1)两种解释可能的法效果对比
若将破产债权人的清偿方式解释为新债清偿,则债权人受领信托份额并不导致原债权消灭,仅当债权人根据信托份额之分配收益而获债权清偿后,原债权方消灭。但是,若将破产债权人的清偿方式解释为以物抵债,债权人受领信托份额将直接发生原债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进一步而言,前述两种解释的另一重要区别则表现在担保物权的存续问题上:在新债清偿项下,债权人受领信托份额后,原债权不消灭,故其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存续;但是,在以物抵债项下,债权人受领信托份额后,原债权消灭,其担保物权也将消灭。
2)现有案例分析
经梳理现有破产重整案例,由于收集材料有限,我们目前仅发现海航破产重整计划中对此问题具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在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委托人与债权人签署信托份额转让协议后,债权人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债务人清偿义务即履行完毕。据此可知,在此安排下,债权人受领信托份额后,原债权即消灭,属于以物抵债,即使债权人最终无法通过信托计划足额受偿,也不得再行主张原债权,从属于原债权的担保物权亦同时消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将通过优先信托受益权获得保护。
3)法律定性选择
在民商事裁判领域,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清偿方式属于新债清偿抑或是以物抵债作出明确约定,则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一般会根据债权人保护这一价值取向,推定认为构成新债清偿。
当然,破产重整引入服务信托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安排,债权人清偿方式的法律定性最终如何判断更为合适,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为了更直观地让大家理解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项目中的运用,刘慧律师进一步详细分析了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和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两个典型案例。
(一)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
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采用资产出售式重整模式,将重整主体的全部资产划分为保留资产和待处置资产。其中,保留资产主要用以设立新方正集团和各业务平台公司,主要由重整投资者持股和运营;而待处置资产(主要是有权属瑕疵或诉争未决的资产),则同方正集团100%股权用以设立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计划继续实现资产清理、确权、处置及债权人补充分配(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架构简图见图7)。

图7: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架构简图
1. 重整计划内容
本案重整计划主要包括:(1)重整主体基本情况;(2)投资者情况;(3)资产重组方案;(4)出资人权益调整;(5)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6)重整后经营方案;(7)重整计划的生效;(8)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9)其他事项。其中,第(3)、(4)、(5)为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
2. 重整主体资产负债情况
本案重整主体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1)资产总额和负债分别为622亿元和1469亿元;
(2)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1309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48亿元,普通债权为1160亿元;
(3)重整主体的主要资产为应收账款和长期股权投资,整体资产在扣除有财产担保债权后,剩余的财产清算价值为269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占比18.25%,长期股权投资占比59%。应收账款账龄长,资料不全,可能无法收回;股权部分多为与方正集团有往来的子公司,股权价值可能随方正集团的破产而进一步贬损。
3. 重整投资情况
本案中,重整主体资产分为保留资产和待处置资产。
一方面,保留资产再行分为三部分,以保留资产一与保留资产二设立新方正集团,保留资产三交由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方正集团破产重整结构图见图8)。重整主体将新方正集团不低于73%的股权转让给重整投资者联合体,重整投资者联合体向重整主体提供总额约 537.25 亿元-733.00 亿元的重整投资款;余下约27%的新方正集团股权由债权人持股平台持有,债权人可将抵债股权置换为现金或留债份额。
另一方面,待处置资产由重整后的老方正集团持有,通过信托计划进行待处置资产和或有权益的清理、确权和处置,以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进行未清偿债权的继续清偿。而自重整计划生效到信托计划成立日这一过渡期间,由投资者托管重整主体,承担保留资产的过渡期损益。

图8:方正集团破产重整结构图
4. 重整计划交易步骤
关于本案重整计划的交易步骤,基本可分为三步:第一步,重整主体以保留资产设立若干业务平台公司,以业务平台公司股权、债权人确定的留债金额组成资产包,设立新方正集团;第二步,投资者根据债权人对清偿方案的选择,受让新方正集团73%到100%的股权;第三步,平安信托设立财产权服务信托。
5. 服务信托要素
就本案服务信托的信托要素而言,其中:委托人为重整主体;受托人为平安信托;受益人为债权获得确认但未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信托财产为重整后方正集团100%股权和待处置资产;信托计划自信托财产交付后生效;信托存续期限为36个月,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就信托届满后续期事宜享有决策权,如未能达成信托终止决议,则自动续期36个月;信托终止事由包括期限届满、所有资产均转换为货币、货币形式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委托人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等;信托管理机制分为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置、清收等)及受托人(事务管理职责)三个层次;信托收益分配按照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终止且受托人履行必要程序后,重整主体将注销。
此外,作为服务信托受托人,信托公司收费包括初始报酬800万元(从重整投资款中收取)和年度报酬2400万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同时,受托人将代表信托计划聘请专业资产服务机构。此专业资产服务机构就不超过1,000 万元的实体性事项具有自主决定权,负责实际开展待处置资产的处置和变现工作,其处理所得达到1亿元后,可收取20%风险费用。
(二)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采用存续式重整模式。海航集团三百二十一家企业根据主营业务切分为七大板块,每一板块由对应的业务管理平台公司管理,未来重组企业的经营和债务清偿均将通过信托架构实现。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信托不仅是归并冗余资产、非主营业务资产的平台,而且是一个集合了既往股权重组、未来集团化管理以及现有债务清偿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架构简图见图9)。

图9: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架构简图
1. 背景情况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涉及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船舶制造、金融服务、酒店商业以及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企业管理等多领域业务。这些公司主要涵盖了海航系企业除特定上市主体以外的运营主体和业务。其业务跨度大,形态多元,并且很多主体具有实际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
截至2021年2月10日,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经合并抵销后资产总值为2532亿元,负债总额为10390亿元,净资产为-7858亿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7467.02亿元,暂缓确定的债权共计约895.66亿元。
2. 重整计划交易步骤
本案中,重整计划的交易步骤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海航集团下设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发起人下设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项下的总持股平台。三百二十一家公司的产权中属于海航方出资的产权以及属于海南省省属国资股东出资人的产权均将归集到持股平台(及其下属子平台)项下;
第二步,发起人以持有的持股平台100%的股权以及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财产,成立财产权自益信托;
第三步,经确认受益人范围并完成将债权人分类(包括提存、代持主体等)后,发起人作为初始受益人与债权人签署信托份额转让协议,办理受益人转让变更登记;
第四步,债权人成为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债务人清偿责任履行完毕。
3. 信托要素
就本案服务信托的信托要素而言,其中:委托人为海航集团新设的机构;受托人为招募的信托公司;信托财产包括发起人持有的持股平台100%的股权和发起人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两部分;信托管理架构主要包括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受托人以及原经营管理团队。
另外,本案服务信托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就优先受益/债权人而言,其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金和利息可以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统一比例通过优先类信托份额优先受偿(份额的计算方式为:优先信托份额=债权人可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额÷全部可优先受偿的债权总额*优先信托总份额)。就普通受益/债权人而言,普通债权按照统一比例以普通类信托份额受偿(份额计算方式为:普通信托份额=债权人待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待清偿的普通债权总额*普通信托总份额)。
本案服务信托收益分配整体分为特定收益和非特定收益。针对特定收益,应优先、排他地向对应的优先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如存在多顺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处置所得按照原有优先顺位分配;针对非特定收益,由优先信托份额受益人与普通信托份额受益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为“优先信托份额对应底层资产市场评估价值与其他底层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的比例”。
最后,本案服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获得分配后,其所持有的信托份额将相应予以注销。若全体受益人均足额分配,则信托收益用于清偿劣后级债权。如仍有剩余的,则按照信托计划成立时初始持有信托份额持有比例向全体受益人进行分配。
附: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要素对比分析表
对比要素 | 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 | 海航集团破产重整案 | |
信托性质 | 他益信托。 | 自益信托。 | |
应用场景 | 破产财产具有部分低效资产,该部分资产存在较多权属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投资者招募困难,且不宜立即变现。 | 面临暂时性流动性危机,但资产有稳定现金流;原股东和管理层稳定,有继续经营意愿及专业能力;具有恢复正常经营可能。 | |
委托人 | 重整主体。 | 新设发起人公司。 | |
受托人 | 持牌信托公司。 | ||
信托财产 | 重整后方正集团(间接持有其他四家重整主体100%股权)100%股权以及待处置资产。 | 包括两部分:一是发起人持有的持股平台100%的股权;二是发起人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 | |
受益人 | 未获清偿的普通债权人。 | 全体债权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 | |
信托收益来源 | 待处置资产的确权回收和处置回款。 | 资产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区分为特定收益及非特定收益。 | |
收益分配 | 无特殊安排,按照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 | 特定收益:优先、排他地分配给优先信托受益人;非特定收益:按比例分配给优先信托受益人与普通信托受益人。 | |
信托财产 管理处置 | 受益人大会及其下设的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享有信托事项和财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权;受托人承担事务管理职责,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授权享有资产处置管理决策权,受破产管理人、受益人大会及受益人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 | ||
引入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具体实施财产处置、分配行为。 | 保留原债务人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具体实施财产经营、处置、分配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