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我不是药神
2018-07-05


贾润峄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日,一部《我不是药神》火爆刷屏朋友圈,众多自媒体一面倒的赞誉把该片捧到了中国版的《熔炉》的高度,夸赞是国产神片的有之,能改变国家的电影的有之。在未正式上映之前,点映累计票房已达1.08亿人民币。


为此笔者特地来到影院一睹为快,且不论像极了《辩护人》的海报风格,以及导演像极了盖里奇的拍摄手法、又或者是似乎来源于《达拉斯买家俱乐部》的灵感,本文无意褒贬影片,唯独感到发人深思的是电影故事背后令人唏嘘真实事件。



真实生活中的“勇哥”叫陆勇,自身就患有白血病,白血病俗称血癌,陆勇在媒体口中就成为了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案的经过可以各大媒体上搜索获知,此处不再赘述,需要纠正一个错误的认知是,陆勇是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发,2013年,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办一网络银行卡贩卖团伙时,将陆勇抓获,同时在侦查中发现了了陆勇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


陆勇实际使用的并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而是最常见的借记卡,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借记卡在法律上拟制为了信用卡,因此被认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该案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阅读《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这份法律文书甚至破天荒的配上了一份篇幅极长的《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详细论证了陆勇如何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



这不禁引起了笔者的好奇心,既然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那肯定会有后来的“张勇”、“李勇”等第二三人,抗癌药的国内国外差价既然可以高达20倍之巨,一定还会有前赴后继的效仿者,那么其他类型的案件判决会是怎样呢,笔者用“格列卫”作为关键字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格列卫”项下的刑事案由有44个结果,主要涉及的罪名基本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全部都被课处刑事责任。从判决文书中了解到,除了大名鼎鼎用以治疗白血病、胃间质瘤的药物伊马替尼(格列卫)之外,印度生产的还有吉非替尼,治疗肺癌药物,又名“易瑞沙”;厄洛替尼,治疗肺癌药物,又名“特罗凯”;索拉菲尼,治疗肾癌、肝癌药物,又名“多吉美”。可以想见,除了因影片而为人知晓的格列卫之外,上述这些不同种类的抗癌药毋庸置疑也是癌症患者急迫需要的印度药物,但是其他的代购者呢,他们的行为在本质与陆勇有区别吗,实际上并没有区别。上述这些印度生产的药物中一律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认定为假药,无疑,陆勇是幸运的,有300多名病友的声援,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在侧,他不会再因为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责。另一位因代购艾滋病药而闻名的程帅帅也坦承“央视的曝光某种程度上成了他的保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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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都公平吗?魏则西想必大家还尚未忘却,他要吃一种药,在香港买是四万四千元一个月或者40天,他吃不起,但在印度买的话只要五千块,可是不允许入关。“难道我等死?”魏则西如此写道。


仿制药,也并非是印度人原创。1984年,美国国会为了节省医疗保险开支,通过《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案》,正式开启仿制药时代。此后,仿制药迅速得到各国政府广泛支持,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


而面对千疮百孔的全民免费医疗体系,1972年,在英迪拉·甘地主导的国有化浪潮推动下,印度政府大量兼并在印制药公司,并且推出新版专利法。该法律不再授予药品以产品专利,仅对生产过程授予方法专利,同时大大缩短了专利的有效时间。与此同时,印度政府推行药品价格管制,使得印度绝大多数药品的零售价格受到约束。


1995年,印度成为WTO成员国并且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执行TRIPS具有10年的过渡期,为了与TRIPS接轨,印度多次修订专利法,由此前只承认方法专利发展为既承认方法专利又承认化合物专利。


2004年12月26日,印度在TRIPS执行前夕颁布最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的专利申请。专利法还规定“在无法获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适当的提供的情况下”,本地企业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申请强制许可,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内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仿制产品。也就是说,一种新药上市几个月后,印度的同类仿制药就可以生产,并以极低的价格很快进入市场。


我国的《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至今经历过三次修正,基本是为了衔接WTO与TRIPS协议而为,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期内,药品的专利权严格受专利法保护,中国医药公司是不得生产 “仿制药”的。唯一的例外情形即“专利强制许可”,类似印度的制度,我国《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3条第2款,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不过,《专利法》颁布至今34年,中国从未有过一例药品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陆勇案实实在在的推动了司法的改变。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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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大家必定会问,中国为什么不像印度学习,实行药品强制专利许可,允许中国药厂的仿制,其实大家试想一下,格列卫在中国的售价是2万余元,陆勇从印度大量购买的价格是两百余元,药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可能在几毛钱,这是不是像极了当年在中国大陆上如火如荼的10块钱一张的盗版光碟,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任何一家企业成立的初衷就是逐利,药企不例外,拍摄本片获得上亿票房的电影公司亦不例外,徐峥、宁浩概不例外。印度药企生产的通常称为“克隆药”、“仿制药”,本质就是盗版药,而原研药是指制药公司花费大量科研经费研发生产的专利药品,世界各大制药厂像瑞士诺华、德国拜尔、美国辉瑞等公司研制一种特效药的投入都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背后是几年、十几年的研发周期和无数的研发人员的心血,这些都是事先投入的沉没成本,一旦失败,该种药品的开发就将血本无归;如果开发成功,药企就必须在专利保护期内迅速收回成本获得利润,再通过利润投入下一次的药品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不知是否还有人记得A股重庆啤酒,1998年的时候重庆啤酒宣称要研究乙肝疫苗,公司前景被大为看好,可十三年之后,公司却宣布公司的乙肝疫苗研究失败,由此导致股价九连跌,在一个月之内,重庆啤酒的股价由80多元跌至20元,机构股东大成基金亏损超过二十亿。


由此可见,药品的仿制绝非一道轻轻松松的选择题,患者能购买到价格低廉的仿制品的代价是打击正版药企的创新积极性,与此同时消灭的是另一种疾病特效药的诞生。我们看得到的陆勇们的生,却看不到别的患者的死。中国法律对于药物专利严苛的保护绝非错误与不近人情,从法律上来说一种新药的研发成功,专利是唯一一种可以保护其市场的制度。2018年4月12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宣布“对创新化学药设置最高6年的数据保护期,保护期内不批准同品种上市。对在中国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给予最长5年的专利保护期补偿”。数据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期延长的提出,彰显了国家对药物创新的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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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张老板有一句话“这个世界上很多病都能治好,唯有一种病你怎么都治不了,那就是穷病。”笔者极不认同的许多自媒体对于穷病的极尽煽情渲染之能事,格列卫在中国香港的价格为17000,美国为13600,澳大利亚为10000左右,在日本16000,韩国约为3000元,以上都是人民币为单位。但是考虑到各国的医保政策,实际上患者的负担非常小,比如澳大利亚医保居民的价格每盒只有不到200元人民币。为什么格列卫在中国的价格是全世界最高的?很多跨国公司生产的专利药来到中国往往就成了全球最贵的药。在价格这个利益传导的链条上布满了吸血鬼,他们才是患者用不到正版药的罪魁祸首。比如在流通环节上,据报道,国外药物到达中国医院这前至少要经过三层经销商的“盘剥”,每一层平均加价5%-7%,而医院还要加价10%-15%……。我相信我们本没有穷病,只有面对高昂的药价、高昂的房价的时候才会猛然发现自己得了穷病吧。


2013年4月,“格列卫”在我国的专利保护期已经到期,2013年7月,我国已经开始生产“格列卫”仿制药,每盒售价约4000元。可问题是,为什么印度的仿制药卖到中国只要200元,而国内自产却要4000元?又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好奇的笔录不禁又以“格列卫代购”为关键词上网进行了搜索,发现仍然可以轻易找到格列卫的代购者,说明患者对于印度仿制药的需求依然庞大。值得玩味的是,美国的专利保护不可谓不强,却同时也是从印度进口仿制药最多的国家之一,反观国内,对于原研药开发的法律保护无可非议,但是如何才能使仿制药进得来,如何能让人们以合理价格购买到正版药,这才是对我们罹患穷病之因的真正拷问。



参考资料

1. 每日经济新闻,2018年7月2日。

2. 港股挖掘机,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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