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琬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最近几日最火的话题无疑是世界杯了。前几日刚刚结束的“巴西队VS墨西哥队”的比赛牵动了很多球迷的心,拉云在场边拿球时踩到球星内马尔,内马尔因稍具表演性质的“假摔”而上了热搜。
我们先不谈内马尔到底是“假摔”还是真痛,可以确认的一点是,体育活动由于技巧的复杂性、身体对抗的激烈性等,伤病几乎伴随着每一个运动员,甚至会使运动员的整个职业生涯报废,严重者甚至会造成终生残疾或死亡。
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桑兰,在1998年7月22日参加第四届美国友好运动会的练习中不慎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胸部以下高位截瘫,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 2009-2010赛季,英超比赛,阿森纳队与斯托克城的比赛中,阿森纳队中场拉姆塞在一次拼抢中被对方后卫肖克罗斯直接铲断了小腿骨;2014年8月NBA球星保罗·乔治在追防哈登上篮时,小腿在篮球脚架底部挫折,小腿几乎折成两截,扭曲成一个怪异的角度,看过的人一定觉得触目惊心;网易体育2015年12月1日报道俄罗斯冰球大联盟举行的一场比赛上,一位名叫维塔利-西特尼科夫的球员被对手的冰刀刺穿喉咙,鲜血飞溅,好在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保住了性命。
总而言之,在具有身体对抗的竞技体育赛事中,受伤是常事。

本文想讨论的是,在竞技体育当中致使他人受伤或死亡,是否可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竞技体育适用刑法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虽然《体育法》中规定了由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但是并没有把竞技体育中造成的伤亡的等情况完全排除在刑法之外,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遵循。


适用刑法规制竞技体育的利与弊
刑法在竞技体育当中的适用,国外早有先例。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公众开始关注“冰球暴力”的问题,此时刑事手段被认为是控制体育伤害的适合的工具;在英国,体育和法律最早的互动是发生在1878年Rv.Bradshaw案,被告人在比赛中将膝盖撞到对手,对手因抢救无效而亡;在美国,1980年前职业棒球运动员Ronald Mottl向国会提交了《体育暴力法案》(Sports Violence Act),该法案建议产生一项新的罪名“职业体育竞赛中的过度暴力”(该法案最终未获得通过)。可见,各个国家在很久前就已经注意到了需要对“在体育当中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加以规制。[1]
竞技体育由于技巧的复杂性、身体对抗的激烈性等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伤害性,这是竞技体育自身属性之一,也是竞技体育的看点。这种不断挑战自己,尽全力拼搏的精神,是竞技体育能够激励普通人之处。如果刑法过多干预竞技体育,将会使得竞技体育 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竞技体育从业者将会面临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竞技体育的观赏性也必然有所折损。
但是,竞技体育不能够成为法外之地,随着竞技体育与商业的挂钩,如果完全将其与刑法隔绝开来,不排除部分职业选手为了自身利益伤害他人身体,如果刑法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制裁,竞技体育会与其初衷背道而驰。刑法合理的适用,是给竞技体育兜起一张公平公正的大网,同时也更够更好地保障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竞技运动中刑法的适用
在竞技体育中,如何适用刑法呢?
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3年足协杯决赛第二回合,秦升对穆斯利的犯规,被外界称为“爆头”,足球运动员秦升的脚狠狠地踢到了穆斯利的面部,穆斯利血流不止,前往医院紧急治疗后发现,穆斯利的鼻梁多处骨折,因为碎骨过多医生不敢手术,不得已,他只能尽快返回欧洲手术。虽然这种行为被球迷所不齿,但是行为发生在竞技运动过程中,目的也不是为了造成穆斯利损伤,而是为了赢得比赛,所以造成的结果虽然严重,但是却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杜连进于2016年8月18日下午与靳某等人在衡水市第十四中学操场与被害人石某等人进行篮球比赛,因比赛过程中石某对靳某作出犯规动作,引发双方冲突。期间,杜连进用拳头击打石某脸部一拳,致石某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上颌窦积液、上唇部及口腔粘膜缝合创等。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告人杜连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同样造成脸部严重创伤,为什么一个认为是犯罪,而另一个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涉及到刑法在竞技体育当中的适用问题。笔者结合相关的理论研究文章,认为在判断竞技体育造成他人损伤时是否适用刑法,主要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首先,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危害后果都是需要考量的内容。
1. 时间。侵害行为必须发生在比赛过程中,这样的伤害具有隐蔽性。比赛过程之外的故意伤害行为毫无以为应当适用刑事法律。比如,比赛结束后,墨西哥球迷冲入场地内重踩内马尔,造成内马尔伤害的应当适用刑法。
2. 地点。侵害行为发生应当是在竞技体育场馆内。如果拉云把内马尔约到家里做客,期间起了冲突重踩内马尔,造成内马尔伤害的情况下当然适用刑法。
3. 侵害对象应当是对方竞技体育选手。如果对象不是竞技对手,也毫无疑问应当适用刑法,比如在拉云在场边对于巴西球迷实施的侵害行为等。
4. 要有一定的危害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也不宜适用刑法。假设,拉云当时确实是为了打击报复而踩内马尔,内马尔倒地打滚痛不欲生,但是经检查后发现并未造成什么实质损害,自然也不适用刑事法律。
第二,由于竞技体育危险性较高,所以“符合竞技规则”或稍微超越竞技规则的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正当的。尤其是职业比赛当中,职业选手对于竞技行为的危险性认识较高,对于竞技规则的理解更为深刻,运动员做出动作时是需要承担“职业风险”,也即运动员自己对危险动作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有判断的,可以排除犯罪性。
同时,由于职业竞技体育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管理自身的内部纪律,所以绝大多数的职业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是不会提起刑事诉讼的——拳王泰森当时咬霍利菲尔德的耳朵时(这是一个犯规动作,该动作明显超出拳击运动规则,违背拳击运动道德,并且致使霍利菲尔德耳朵掉了一大块),对泰森的处罚也只是当场判负,被吊销了拳击执照并承受高额罚款这类的行业内处罚。

第三,分析造成伤害的目的或动机,也即,目的是为了追求竞技体育的更好成绩,还是单纯追求他人受到伤害;动机是为了竞技体育的发展,还是为了了结自己的私人恩怨等,在主观因素上对其加以区分。当行为人不以比赛为目的,故意违反运动规则而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是,其行为与一般社会领域中的伤害行为没有区别,此时应当根据行为的主客观情况来适用刑法评价其行为,定罪量刑。[2]
以重踩内马尔的行为为例,假设该行为就是发生在球场内、比赛中,对方队员重踩内马尔造成其小腿骨折这样的严重后果,如果是为了铲球、断球等比赛目的,依然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比赛,而是以踢球作为掩饰,目的完全就是为了给内马尔造成身体损伤,笔者认为是可以适用刑法的。
不过,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实际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到底是什么,是很难区分的,尤其是在需要专业技巧的体育赛场上,这其实也是在竞技体育领域中适用刑法的困境。笔者几乎查询不到职业选手以比赛作为掩饰达到伤人目的而被判刑的案例。
由于难以鉴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且竞技体育对于危害行为有一定的包容性,所以竞技体育当中的伤害行为理论上可以入刑,但客观适用上存在困境。世界杯的四场比赛中,内马尔倒在草地上的时间长达到14分钟,一共遭到多达23次的侵犯。拉云重踩内马尔也许还不要紧,但你我要是重踩内马尔有可能就是犯罪了。
[1]胡啸,英美法系国家对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法规制,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12-P14
[2]孙杰,竞技场上的伤害行为何以为罪?——竞技运动伤害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二十三辑,P81

▲ 文中图和封面图皆来源于网络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目的使用,文中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亦非作者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文系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完整注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