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随着三孩政策的开放,全国各地就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休假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更新,总的来讲,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生育假”进行了延长;二是增设了“夫妻双方共同育儿假”。本文现围绕上海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相关规定,将准爸爸准妈妈们可以享受的假期以及相关待遇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一)产假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的产假是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如实际生产时间晚于预产期的,为保证产后休息恢复,产前多休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如实际生产时间早于预产期,则产前少休的天数可以放在产后继续使用)。如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宝宝,就可以增加15天产假。
(二)生育假/延长产假
为鼓励准父母们执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全国各地在国务院规定的产假之外还额外规定了假期,名为“生育假”。由于生育假一般是跟在产假后面一起休,也有些地方将其称为“延长产假”。生育假/延长产假的天数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
随着三孩政策的开放,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对生育假/产假进行了延长。如上海最新规定将生育假从原有的30天增加至60天,北京除了将生育假增至60天外,经单位同意还可以继续延长1-3个月。江苏地区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其他各地也纷纷都“延长产假”,其中最长的情况下,如吉林地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准妈妈们可享有的产假甚至可延长至一年。
(三)产检时间、休息时间、产前假
1、产检时间。为贯彻落实“优生优育”,孕妇应当根据医生的嘱咐进行产检,去医院进行产检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单位不得以此作缺勤处理。
2、休息时间。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准妈妈们怀孕满28周后,每天可享受一小时休息时间。
3、产前假。上海的准妈妈们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假期,名为“产前假”。产前假与预产期前15天休的产假并非同一概念。休产前假的前提是,怀孕满28周,且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产前假最长为2.5个月。
(四)哺乳时间、哺乳假
1.哺乳时间。产假和生育假休完后,新手妈妈们也要重回职场,但宝宝年幼需要哺乳。因此国务院规定,哺乳期妈妈们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都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外,上海地区还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体弱婴儿在一岁半前,妈妈都享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2.哺乳假。哺乳假的概念与哺乳时间不同,哺乳时间是分摊在每天使用的一小时,而哺乳假则是完整的假期。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为6个半月。
(五)育儿假
育儿假是本次三孩政策下各地新增的内容和亮点,主要规定是在子女3周岁前(安徽为6周岁前),男女双方均可享受一定天数的育儿假,具体天数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一般在每人每年5天至每人每年15天左右,大多数地区是每人每年10天育儿假,上海、北京每人每年是5天育儿假,而陕西天数则最长,为每人每年30天。
在准妈妈们经历十月怀胎开启人生新角色的同时,准爸爸们也应当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和照顾。因此,国家也对准爸爸们规定了如下假期:
(一)陪产假/护理假/照顾假
对于准爸爸们,可以享受陪产假,有些地方也会将其称为“护理假”、“照顾假”或“看护假”,一般在15天至30天不等,其中天津最少,仅为7天。
(二)育儿假
育儿假天数同上文,本节不再赘述。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一)产假和生育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则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上海地区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如果女员工本人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如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发;低于人社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计发。
也有一些地方对于延长的产假待遇作出一些特殊规定,如吉林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因此,具体待遇还需以当地规定为准。
(二)产检时间、哺乳时间、陪产假、育儿假一般都应视为正常出勤,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但部分地方对于育儿假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如重庆规定,当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
产假、生育假,系明确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请产前假、哺乳假的情形,实务中有些单位会认为一些地方性文件仅约束医疗单位,不对本单位产生效力。但经研究司法判例,我们发现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裁判机关仍然会采纳相关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此加以注意,如在员工提交了相关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文件,用人单位仍然不批准假期,并以此认定员工未出勤的,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一旦争议发生乃至扩大,届时可能承担经济补偿甚至双倍赔偿,得不偿失。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于男女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与分工都有着热烈的讨论。笔者对此的观点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男方一定的假期,一方面可以增加父亲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参与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分担女性抚养责任、促进生育率的作用,另一方面,或许也能对促进男女就业平等,也能起到一些正面的效果。在现阶段,如北京规定的“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又如重庆“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在缩小男女双方在生育给工作造成的影响差距上,有一定的借鉴参考意义。也许实践起来依然很难,让我们拭目以待相关政策实施的效果吧。
附:全国各地产假、生育假、育儿假汇总

(注:表格内所列男方享有的“陪产假”、“护理假”、“照顾假”或“看护假”因各地叫法不同,实际性质相同,为同一种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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